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上訴維持率.抗告維持率.自結率.一審判決維持率.(光會背法條.果然有異端)


上訴維持率.抗告維持率.自結率.一審判決維持率


詳看   http://www.taiwanlaw.com.tw/files/eventfiles/law20101201.pdf


我國對於法官的考核制度過份注重於法官積案率與上訴維持率等
形式指標,而非實際去判斷法官判案認不認真、認事用法是否合法合理等等。
實務上常見到法官為求快速結案,不顧案情輕重真偽,一概勸諭當事人和解,
或積極要求被告認罪等等。這些行為在體制內很難稱之違法、但法官應不應該
這樣做?這即是不良的制度設計下導致法律人喪失社會對其所要求的倫理原則。


法官是為人民解決紛爭者,但台灣目前有許多法官不認真,
抱持著公務人員心態而沒有好好閱讀卷宗,致使案件一拖再拖,甚至到開庭時
都沒做好論辯準備。 除此之外,現行法官的考核制度,係上級法院以案件駁回
率高低為依據來評斷下級法官的成績,因此下級法院法官為避免案件經上訴後
被駁回,判決趨於保守,在這種內在自我限制下,下級法院法官不敢有新的見
解或挑戰既有論述,使得法官獨立性淪為形式。現實層面而言,法官辦案配備
不足,案件負荷量沈重。法官助理流動性大,對法官工作之紓解有限。而最近
的司法官收賄風波及「白玫瑰運動」等司法不信任運動,更是使得人民對於法
院的公信力有強大的殺傷力。這些都是現在影響法官專業的棘手問題。法官應
認知,司法實質上公正是不夠的,而且看起來也要是公正的。實際上並無不當,


但外觀上看似不當的可能性甚高、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亦因有動搖公眾對於
司法之信賴之虞,應避免從事之。司法是否公正而值得信任,法官應該屏除自
我感覺良好的積習,不能徒以自我認知與評價為標準,公眾或國民的觀感及意
見,也值得關切與重視。


然而實際上,我國對於法官的考核制度過份注重於法官積案率與上訴維持率等形式指標,而非實際去判斷法官判案認不認真、認事用法是 否合法合理等等。 ... 係上級法院以案件駁回率高低為依據來評斷下級法官的成績 ,因此下級法院法官為避免案件經上訴後被駁回,判決趨於保守


曾德水強調,他的裁判書完全依法論法,沒有奇特見解,也沒有錯別字,甚至連標點符號的錯誤都幾乎沒有。根據今年高院的統計,他受命承辦的案件,上訴三審定讞的維持率是百分之百,他的庭員上訴維持率也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全部高於全院上訴維持率。


行政訴訟


3.撤銷比率提高
新制二年來撤銷比率平均為15.59%,比修正前五年平均數之10.61%,提高4.98%,以本院20.34%為最高;其次高雄19.8%;臺北13.02%再次之,人民權益獲得相當之保障。
4.維持率甚高
二年來三所高等行政法院上訴維持率為93.45%,駁回上訴者991件;廢棄原判者69.5件;撤回上訴者10件,以本院94.35%為最高;其次高雄93.89%;臺北92.86%。抗告維持率93.69%,駁回抗告者727.5件;廢棄原裁定者49件;撤回抗告12件,以高雄94.64%為最高;臺北94.28%次之;本院90.61%,深獲上級審肯定。


 


這麼幾個鬼數字,連敘述統計都稱不上,但已經發展到「推論統計」進階版「揣測統計」 。這些數據不用看,用猜的已經八九不離十,維持率那麼高,是因為鼻子被行政機關牽著走,都不用認事用法。撤銷比率高,從這看來,可能是因為勞保給付案件多了,但能不能給付,傷殘如何,還不是丟出去給鑑定單位,收報告判決。


撤銷率高一點就說人民權利保障,維持率高就說是法院素質高,那撤銷和維持率各50  50,是不是法官公正廉明,正好一刀切中中間??


還有另外一篇:


採行交互詰問之案件辯護率,地方法院已達63%,而高等法院更高達83%。


挖,算是瞎了眼聾了耳,高院那種也算是交互詰問????


 


基本統計研究,最低階也要把案件類型分一分,弄個平均數與變異數,看看分配情況。提出看法,建立假說,跑一下假說,再作個檢定。


有點意義的議題包括:


1法院完全依照鑑定報告判決


2機關行政命命對於司法有絕對拘束


3交互詰問受法官自行調查而成效不彰


行政法院上級是司法院,院長副院長是大法官,那些行政機關是用之行政命令最後都丟上去,然後大法官再用電扇吹出去,還真是阿比阿弟好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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