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高等法院駁回 ( 扣押扁家產)的理由.三點《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


特偵組聲請扣押扁家產 高院駁回          2010-12-16 中國時報

     最高檢特偵組為追繳扁家的犯罪所得及從刑執行,向高院聲請酌量扣押扁家的房子、存款等財產,高院昨天予以駁回。合議庭認為,檢方只能聲請扣押被告犯罪所得,不得聲請扣押原有財產且扁家已從瑞士匯回六億三千多萬,足以追繳犯罪所得。此一聲請也與金改弊案聲請扣押部分重覆,聲請無理由。


     特偵組主任陳宏達表示,待收到高院的裁定後,特偵組會依法提出抗告等必要救濟程序。


     另外,扁家針對特偵組聲請扣押財產一事,也向高院聲請撤銷扣押處分,由於特偵組是去年查扣扁家財產,扁家卻遲到今年八月才提起聲請撤銷,已超過五日的聲請撤銷期限,被高院一併駁回。


     特偵組為對扁珍犯罪所得及判刑併科罰金進行追徵、追繳及扣抵,主張扁、珍兩人併科罰金共約五億九百萬元,向高院聲請查扣扁家在台北市的七筆土地、房屋,四千八百多萬元定存及兩千四百萬元有價證券。


     高院審理後認為,依《貪汙治罪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的規定,聲請保全應以被告犯罪所得財物或增加的財產為限。特偵組以扁、珍二人因有併科罰金須執行聲請扣押扁家財產,與法律的規定不符。


     高院並認為,依特偵組聲請主張,應保全執行經起訴而未扣案的犯罪所得,包括國務費案、龍潭購地案、陳敏薰人事案、南港展覽館案等共為四億七千多萬元犯罪所得,不是特偵組所主張的九億八千多萬元。


     裁定指出,扁家已從瑞士匯六億三千四百多萬元,已足以執行起訴所認定的四億七千多萬元犯罪所得,沒有再扣押保全財產的必要;而特偵組另對金改弊案部分,聲請扣押扁家六.一億財產,兩項聲請已有重複,目金改弊案部分已發回台北地院重新裁定,特偵組的聲請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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