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謬的法官,荒謬的判決!2005/08/27
報載︰罹患先天全骨不全症的「玻璃娃娃」顏旭男,五年前,在學校由陳姓同學抱往地下室上體育課時,因天雨路滑,摔跤多處骨折致死,顏家訴請學校、陳姓同學等人連帶損害賠償,一審原判顏家敗訴,但台灣高等法院昨日改判顏家勝訴,可以獲得三百卅三萬餘元賠償。
其中關於陳姓學生部份法官認定︰陳姓學生應負擔過失侵權賠償責任,法官認為,如何妥適照顧殘障人士,是相當專業的工作,陳姓學生並不是專業工作者,未量力而為,亦應負過失侵權責任。
當然在於民事侵權界定,確實陳姓學生應該負擔損害賠償,是不爭的法律責任歸屬,如果高院判決沒有其他的判決責任區分說明,那麼此一判決就顯得非常荒謬;通常在民事侵權賠償的認定,應該釐清責任範圍,用以計算各方的責任比率,再按照責任分攤賠償金額。
既然高院法官認為「如何妥適照顧殘障人士,是相當專業的工作,陳姓學生並不是專業工作者,未量力而為,亦應負過失侵權責任」,那麼依法是不是顏姓學生上學時,必須有專業工作者陪同照料?而專業工作者的雇佣,理應由顏姓學生監護人負責,顏姓學生監護人未能雇佣專業工作者照護上課,而且是從來都沒有雇佣過,逕行讓顏姓學生在沒有專業照料下求學,顯然顏姓學生監護人的過失,遠遠大於學校和陳姓學生,高院法官未能察覺顏姓學生監護人過失,確實離譜得過分,荒謬得可笑﹗
再者,下雨地面濕滑,不論該地下室是否經常使用,學校必須提供安全的環境,給予每一個合法使用場地的人,又除非人另有目的,按常理沒有人會願意滑跤摔倒。因此,在本案陳姓學生因學校設施不良,因摔倒導致顏姓學生死亡,在法的立場陳姓學生也是被害人,當然陳姓學生可以依法提出民事起訴,除了請求學校賠償應賠償顏姓學生家屬金額部份外,還可以請求賠償自己的損失部份,包括因過失摔死同學造成的精神賠償。
法律雖然專業,但我們經常看到不懂法律無助的弱勢,遭受法律專業人士弄法欺凌,本案就是非常典型的高院法官欺壓不懂法的單親母子,未按比率原則判決,這是我國司法久為人民詬病的主因,我知道的高院法官法學素養幾乎都比地院法官還低,審理和判決都荒謬得離譜。在此希望陳姓同學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為母親好好對抗荒謬的法官,相信包括我在內的大眾,願意全力支持善良的你。
http://www.nownews.com/2005/08/27/138-18362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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