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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書:
受文者:
★主旨:為維護司法正義,保護人民財產名譽,特檢舉違背職務泯滅良知、玩法濫權、曲解妄斷之不肖檢察長、檢察官、法官及財政部金融局、金管會銀行局,以免繼續危害國家社會。
★檢舉枉法瀆職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侯名皇、★吳春麗、★林天麟、★陳淑雲及前台北地檢署檢察長★施茂林使其受法律之制裁及社會之公評。
■本案文號:台北地檢署88年度偵字第195號、2542號、12597號、88年偵續字第486號、91年度偵續一字第10號、92年偵續二字第7號及前台北地檢署檢察長★施茂林檢察一體指揮督辦各檢舉書之結果公文。(証一、証二)
★檢舉枉法瀆職之及前台灣高檢署檢察長★吳國愛使其受法律之制裁及社會之公評。
■本案文號:台灣高檢署93年度上聲議字第1701號(証三)
★檢舉枉法瀆職之原台北地院法官★吳燦及★台北地院法官★陳德民★孫曉青★張筱琪使其受法律之制裁及社會之公評。
■本案文號:台北地院84年自字第1040號及台北地院93年度聲判字第104號(証四)
★檢舉前任財政部次長兼金融局長★陳?、金融局副局長★曾國烈(現任金管會銀行局局長)包庇彰化銀行總行及建國分行殘害人民!使其受法律之制裁及社會之公評。
★財政部是★彰銀最大股東!竟包庇自己銀行的金融犯罪詐欺消費者行為!令人髮指!
■本案証據:彰化銀行總行及建國分行死不認錯之公文及前任財政部次長兼金融局長陳?、金融局副局長曾國烈(現任金管會銀行局局長)及金管會銀行局包庇之公文。(証七、証八)
★經查★金管會銀行局局長-曾國烈
★經歷:
★財政部金融局局長(民國九十一年~九十三年)
★財政部金融局副局長(民國八十六年~九十一年)
★經查★銀行局局長-曾國烈乃財政部次長陳?兼金融局局長之副局長,歷經民國八十六年~九十三年升任金管會銀行局局長,★銀行局局長-曾國烈顯然參與財政部金融局已列入88年度對彰銀一般金融檢查項目之士林銀座一案之審核工作!
★至今,檢舉人告訴十年後,慘遭檢察官、法官枉法瀆職而敗訴確定!在一切彰銀罪証齊全下,★銀行局仍睜眼說瞎話謂:經查案卷略以:★X案之核、撥貸作業與該行內規尚無不符。、、、、★使司法受害人無法取得新証據而萬劫不覆!
★前金融局副局長曾國烈包庇在先!至今大錯已成!曾國烈當上金管會銀行局局長仍想一手遮天!包庇前金融局長陳沖及自己前金融局副局長曾國烈的過錯嗎?
★財政部金融局及★金管會銀行局的包庇就是★民生消費犯罪的幫凶!
★民生消費犯罪的★最大宗就是★房地產業勾結★金融業共同背信、偽造文書、詐欺消費者!★財政部金融局及★金管會銀行局竟對証物視而不見!集體為彰銀、建商、地主包庇犯罪!已成黑金結構共犯!
★財政部金融局及★金管會銀行局真是睜眼說瞎話!
★財政部金融局及★金管會銀行局連授信是公益性不可違法都不懂嗎?!
★財政部金融局及★金管會銀行局連授信的基本5P5C原則都不懂嗎?
★財政部金融局及★金管會銀行局連授信擔保品的合法性,完整性、可靠性、市場性都不懂嗎?
★財政部金融局及★金管會銀行局連誠信原則、公序良俗、消保法、公平法都不懂嗎?
★財政部金融局及★金管會銀行局連銀行高階主管營私舞弊是內部稽核無法查的都不懂嗎?
★現在財政部金融局及金管會★銀行局金檢也公然包庇腐敗,那人民權益受損該怎麼辦呢?(証二十三)
★法務部長★施茂林自己涉案竟冥頑不靈!不補救!不認錯!竟麻木不仁躲在檢察系統一體包庇下,包庇自己及檢察長檢察官的枉法瀆職行為!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現在司法已死!
★若照法務部的說法不起訴定罪即無罪!也無責!
那麼★蔣彥士教育部長不必為學生翻船辭職下台!★羅文嘉也不必為拔河斷手臂事件辭職下台!
★ 捷運局長也不必為電扶梯傷人事件道歉!
★ 台北市長★馬英九及市政府也不必為邱小妹人球事件道歉!
★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士大夫無恥,是謂國恥!
★難道法務部長施茂林的★倫理道德良知、★社會輿論公評、★監察院彈劾!★立法院質詢!★國際人權公評!也全會死嗎?
★檢舉人偏偏不信!誓死也要爭取人權正義!司法公正!
★中國檢察機關查辦★司法不公,五年★立案偵查逾★兩萬四千人!
★法務部真是臺灣之恥!!
★落後腐敗專制的中國都能!!
★民主人權法治的★臺灣為何不能??
臺灣為何不能??臺灣為何不能??
★依照法務部九十四年的最後回文,所謂★正辦說法,就是叫檢舉人重新到地檢署告!(証二十三)
★檢舉人早就告訴並檢舉了十年,
法務部及檢察長事先明知檢察官瀆職卻不防治!
檢察長、檢察官事後大錯已成!檢察長、法務部也不補救!
可憐的臺灣人民!可哀的臺灣司法!
正如那些七、八年前早就放棄司法訴訟的受害承購戶所說!臺灣司法已死!而以六折賣回與建商和解★每戶損失數百萬至千餘萬!
★相信司法正義的檢舉人受害更大!花費六十萬元訴訟費及歷經十年訴訟的結果就是:
★檢舉人及保証人已★十年不能向金融機構貸款,
★且所購房屋被彰銀查封拍賣,★且倒欠彰銀數百萬元,★債信名譽受損,★一生與保証人等均無法向金融機構貸款,★且本人及保証人之財產隨時有被彰銀繼續查封拍賣抵繳貸款之危險!
★2002年檢舉人致★法務部政風司: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侯名皇、★吳春麗、★偵辦八十八年度偵續字第四八六號士林銀座商場建商地主與彰化銀行共同背信偽造文書詐欺案,疑有嚴重違法瀆職乙情,經臺北地檢署分九十一年他字第一五七號案件由檢察官★戴文亮偵辦已結案(北檢茂號九十一他一五七號第63622號)!仍★照抄前數位檢察官★邢泰釗、★黃和村、★林錦村、★高檢署金股檢察官之不起訴結案函而認定★並無檢舉人所指瀆職包庇之處?!而認檢察官吳春麗、侯名皇是本於職權之行使及對法律之確信而為判斷而對被告(建商地主及彰化銀行)之詐欺背信偽造文書之事實及証據認為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並無違失!!!???、、、、、、、
此後又經★林天麟、★陳淑雲檢察官繼續第三次第四次不起訴,都經檢舉人不斷聲請再議,均經台北地檢署檢察長★施茂林轉台灣高檢署檢察長★吳國愛裁示發回續行偵察,最後最終由高檢署檢察長★吳國愛駁回!
★這就是施茂林任★台北地檢署檢察長時★檢察一體指揮監督四位檢察官辦金融弊案及另外四位檢察官共★八位檢察官一體監督的惡果!
★檢舉人再依法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交付審判,然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陳德民★孫曉青★張筱琪毫無監督制?檢察體系作用,豈敢得罪檢察長?照樣照抄檢察體系的斷章取義不起訴書,而隱匿偵察卷宗中不利被告的90%近千頁的罪証及釋明,毫無良知法理的駁回告訴人的交付審判聲請(証四)(証五),至此十年訴訟告終,已毫無司法正義救濟之途徑!
★如今,
★法務部長又叫檢舉人自己去地檢署以★新事實新証據重新告,★檢舉人告了十年,★90%近千頁之罪証及釋明均遭檢察官們隱匿歪曲!★提再多新事實新証據也是無用!★人生有幾個十年?
★法務部又叫檢舉人自己去地檢署告檢察官瀆職犯罪!檢舉人早就告過與不斷檢舉過,官官相護,無異與虎謀皮!不了了之!
★司法受害檢舉人債信名譽如何回復?財產損失如何補償?均已達萬劫不覆之境域!
★法務部:★檢察機關必本★毋枉毋縱之精神依法辦理????
★本部並無此權限查辦法務部長及檢察長、檢察官枉法瀆職侵害人民權益的案件??
★古時尚有周處除三害!皇帝下詔罪己!
★密如鐵桶的檢察機關偵辦自己人就有如密如鐵桶的防護網!
★ 笑罵由人!★好官我自為之!
★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腐敗!★三權分立才能有效監督!★黑金台灣不能諱疾忌醫!
★監督“監督者!★消除“燈下黑!
★祇要檢法機關純潔,就不會有黑金惡勢力!
★人民渴望政府成立★廉政公署肅清檢法及各機關內部的黑金惡勢力“保護傘!
★彰化銀行乃金融強盜!罪大惡極千百倍於陳進興、高天民!
★違法放款在先坑殺詐欺承購戶!
★復又死不認錯!一錯再錯用老百姓財產名譽來補貼虧空的呆帳!
★官商勾結殘害人民!
★施茂林、★吳國愛及檢察官★侯名皇、★吳春麗、★林天麟、★陳淑雲及★台北地院法官★吳燦及★陳德民★孫曉青★張筱琪及財政部★金融局、金管會★銀行局、、、
共同包庇罪犯!蓄意隱匿罪証!歪曲事實及法理!★鐵証如山!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它的危害性★超過了十次犯罪的危害!而其本身就是犯罪!
★法務部長★檢察長們★檢察官們★法官們★金融局★銀行局知法犯法護航黑金官官相護已達無法無天之境界!
★此案司法程序歷經10年已經結束,沈冤未雪!
★消費者仍繼續財產名譽受害中!
★一個被下屬朦蔽或★明知而故意包庇下屬瀆職包庇重大民生消費犯罪的人,
★昧著良知法理,不認錯!不悔改!
★對自己被檢舉枉法瀆職視若無睹!竟麻木不仁躲在檢察系統一體包庇下,包庇自己及檢察長檢察官的枉法瀆職行為!
★有資格當台灣的法務部長、檢察長嗎?(証二十三)
●說明:
一、 ★檢舉人於民國七十九年間購買潘氏集團盤基建設所推出之★士林銀座商場,至八十四年交屋發現整棟商場大半均為違規違建,現已封館達八年之久!檢舉人所購店面違規部分被台北市政府開罰單,違建部分被★台北市工務局拆除(証九、証十),全棟走道、陽台被建商在士林地政事務所擅立★切結書(証十五)將走道切結為★非共同使用!且胡亂切割,每戶小公大小不一,奇形怪狀,建商再二次施工將走道、陽台圍入室內充當主建物店面詐欺承購戶,因承購戶均★委由建商代辦貸款,彰銀明知而故意誘使承購戶在★空白無明細?容之貸款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撥款委託書上先簽章對保,事後,彰銀不顧權狀、使用執照(証十八)、★測量成果圖(証十三)之違法違規事實,偽造★不實鑑價文書(証十六),在承購戶只知房屋買賣契約書、銷售平面圖(証十二)及包租室?面積表(証十四)之被詐欺背信矇蔽情?下,彰銀竟在承購戶尚未領得權狀、使用執照、測量成果圖之不知情下擅將超高額貸款完全撥入建商戶頭(証二十四),使承購戶淪為繳貸款之人頭(証九)!★受害承購戶百餘人,八十四年開始歷經長達十年之訴訟,台北地院法官★★吳燦先判決詐欺無罪(証五),經告訴人上訴,★高院三位法官亦只重罪輕判為商品標示不實之★妨害農工商罪(証六),判刑五月,易科罰金幾萬元結案,經告訴人以新事實,新証據再向台北地檢署提起告訴,台北地檢署、台灣高檢署竟隱匿罪証,歪曲事實,官商勾結,官官相護,倒果為因,護航黑金!對被告之建商、地主、彰化銀行經理竟為不起訴之處分!全棟封館八年後及至去年底,因建商低價買回及法院查封拍賣,承購戶幾近全滅,建商始將士林銀座大樓作為補習班使用,更甚者,此不起訴模式已可成為範例!不知多少消費者要繼續受檢察機關毒害!傾家盪產!名譽掃地!均乃檢察官們、檢察長們、法官們集體包庇護航黑金、泯滅良知、曲解妄斷、玩法濫權、背信瀆職、偽造文書的結果!如此判例?棄司法正義,掠奪人民財產,侵害人民名譽,更遺禍子孫,誠可悲也!而告訴人早在高檢署檢察長★吳國愛最終駁回前就已不斷向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法務部、財政部、金融局、高檢署檢察長、地檢署檢察長、政風司、民代、彰銀總行、、檢舉數十次,然皆形式上轉公文而已!絲毫對黑暗的檢察體系?有任何監督制衡作用!在高檢署檢察長吳國愛最終駁回後,再依法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交付審判(証四),然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陳德民★孫曉青★張筱琪毫無監督制?檢察體系作用,豈敢得罪檢察長?照樣照抄檢察體系的斷章取義不起訴書,而隱匿偵察卷宗中不利被告的90%近千頁的罪証及釋明,毫無良知法理的★駁回告訴人的交付審判聲請(証五),至此十年訴訟告終,已毫無司法正義救濟之途徑!使百姓淪入萬劫不覆之境域!★不但所購房屋被查封拍賣,且倒欠彰銀數百萬元,債信名譽受損,一生與保証人等均無法向金融機構貸款,且本人及保証人之財產隨時有被彰銀繼續查封拍賣抵繳貸款之危險!
二、這種結果早在檢舉人意料之中!也是民調司法公信力只有百分之十五之全民悲痛寒心之共識!要地檢署檢察官起訴自已同僚簡直與虎謀皮!要死一起死!你敢辦我我就掀你的爛底!掀長官的瀆職罪証!大家是生命共同體!利益共同體!誰敢辦?誰辦的下去?結果官官相護互相包庇!五個承辦檢舉的檢察官都說被檢舉檢察官們無違失不起訴!(★睜眼說瞎話說住三區四樓只有0.8坪主建物的所謂店面能核貸329萬元無犯罪嫌疑?★全棟大樓共二百多戶被工務局拆除封館八年至今無犯罪嫌疑?建商在士林地政事務所註明走道並非共同使用擅立★切結書將走道陽臺胡亂切割劃歸各戶所有,並且二次施工將走道陽臺充當店內主建物面積矇騙交付承購戶為無犯罪嫌疑?★七十一戶申貸戶在尚未領得權狀前彰化銀行就擅將十多億貸款撥入建商戶頭反向受害人頭戶逼繳貸款查封拍賣無犯罪嫌疑?)要自家人辦能反咬的司法大老虎自家人?果然從來沒有幾個司法官被起訴!小民想起不久前有個學生因打球而球掉到檢察官宿舍中,立即遭到檢察官以公共危險罪嫌起訴!而侯名皇檢察官更曾以?謗罪及妨害信用罪起訴因買到海沙屋的受害人到仲介公司舉白布條抗議的受害承購戶!而檢舉人亦因組織士林夜市金雞廣場自救會向涉詐欺的新東陽集團昇陽建設抗?,因有人踩昇陽建設的褚協理的鞋?後跟,褚協理竟故意倒地勾結醫院偽造骨折診斷書向士林地檢署告訴承購戶重傷害!檢舉人當庭要求檢察官派檢驗人員勘驗褚協理是否真正骨折或是偽裝?檢察官置之不理在無証人証據情況下竟將金雞廣場自救會主要委員七八人以重傷害罪起訴!威嚇自救會成員與建商低價和解!而士林銀座背信案罪証數十項!事實俱在!受害者百餘人!金額十多億!封館拆除已進入第八年!偽造的切結書、偽造的鑑價文書、包租室?面積表白紙黑字、管理委託書白紙黑字!檢察官豈可視而不見廢弛職務,縱容罪犯殘害百姓,掏空國庫,腐化金融,圖利財團?司法風紀盪然!國家棟梁傾頹!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竟化做黑金護法!檢察官竟可自由心証睜眼說瞎話隱匿罪証說罪嫌不足不起訴!而小老百姓雞毛蒜皮之冤屈抗爭竟可無中生有濫行起訴?!權力無限大卻沒有相對應的監督機制!★這種制度就是我國司法的亂源!人民的切身之痛!法務部能辦喝花酒違紀卻不能辦瀆職違法?這不是本末倒置打蚊子不打老虎嗎?這是檢察一體監督還是一體包庇呢?有法卻不用!有權卻不送辦不送考紀委員會不送監察院!不找檢察長究責!明明有刑法之瀆職及偽造文書之法條可用可辦卻官官相護鄉愿做爛好人,是非不分辦不下去!地檢署檢察長、高檢署檢察長及法務部明知而故意推拖包庇!十歲童子十分鐘內皆明白其有罪!只有地檢署檢察長、高檢署檢察長及法務部不知!地檢署檢察長、高檢署檢察長及法務部的公信力何在?★檢察官係公益代表人★代表國家追訴犯罪!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証據,足証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均應向法院提起公訴!維持國家秩序社會倫理!★依檢察一體之原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執行職務係受★檢察總長或其所屬★檢察長的指揮監督,與法官的審判獨立有所不同,豈可不受上級監督而違法行事?如此包庇罪嫌隱匿罪証歪曲事實,竟是臺北地檢署檢察長、臺灣高檢署檢察長、檢察總長、法務部長 陳定南先生之真意及指示?
檢舉人猶記得 ★施茂林檢察長甫接掌臺北地檢署時即具體提出六項重點與方向,強調除持續貫徹掃除黑金政策也要求檢察同仁恪遵程序正義及檢察一體原則全力執行掃黑肅貪查賄政策,徹底瓦解黑金共犯結構!樹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言猶在耳!如今卻變成一體包庇瀆職一體護航黑金!真令百姓痛心疾首!新政府司法改革、金融改革不及格可見一般!其來有自!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國民黨辦不下去!換黨執政民進黨也辦不動!還談什麼司法改革、金融改革呢? 法務部只會打違紀蚊子不打違法老虎!本末倒置!法務部只會轉官官相護的偽造文書!這樣的處理等於不處理!就是這樣處理,貪官汙吏胡作非為★知道肯定不會有事!所以★惡性循環愈演愈烈!貪瀆違法的檢察官繼續無法無天殘害人民!法務部只會推!只會拖!直到受害者都死光就沒有喊冤的聲音嗎?社會的最大的亂源係來自"司法人偵辦貪瀆、黑金案件,知法犯法毫無羞恥心,拿人民納稅血汗錢卻與黑金掛勾,欺壓善良弱勢人民,有些檢察官確實違法包庇黑金,賤踏司法公正,出賣司法正義,檢察體系不敢偵辦自家人骯髒、醜陋的違法案,隱匿罪証,公然白紙黑字集體包庇偽造文書!奸邪竊笑官商財團勾結一氣!清者只能獨善其身?無勇氣摘奸除惡!政風單位明知下屬單位涉重大貪瀆違法案件!只有報告權卻沒有察辦權,檢方拿著尚方寶劍卻成"黑金"之護法.......可悲的司法啊 !!是否陳定南對人民檢舉檢察官們枉法裁判貪瀆之投書都不看推卸責任呢?日前立法委員蘇盈貴質詢法務部長臺灣司法有十大爛!陳定南承認都很嚴重!但說他上任兩年從不干涉個案!如此!是否★陳定南對人民檢舉檢察官們枉法裁判貪瀆之投書都不看,裝聾做啞推卸責任呢?是否均將檢舉書交給地檢署希望檢察官自已起訴自己人呢?結果從來沒有幾個檢察官被起訴!官官相護!法務部長豈能掩耳盜鈴讓貪瀆檢察官繼續殘害人民呢?喝花酒是違紀是個人私德尚且嚴辦做秀!對真正瀆職違法的檢察官卻說不干涉個案!這樣實有違檢察一體監督之責!這樣對的起人民司改之殷切期望嗎?整頓農漁會前先整頓財政部、法務部!由上而下風行草偃才是正道!上樑不正下樑歪!農漁會總共呆帳才一千多億!而商業銀行呆帳達兩兆!金融重建基金第一波就要浪費人民血汗稅金一兆零五百億!天啊!為何不抓超貸的銀行主管?為何不查辦財政部金融局、金檢處包庇官商勾結掏空銀行的高官?為何不嚴辦包庇黑金的司法檢調人員?上樑不正下樑歪!整頓農漁會前先整頓財政部、法務部!由上而下風行草偃才是正道!財政部只會欺侮農漁民將信用部併入更黑金的★合作金庫(金雞廣場住三區地下室每一實坪店面(★其實是竣工圖上的走道)核貸三百萬!全棟超貸冒貸十多億!圖利財團以受害承購戶當替死鬼!)將信用部併入更黑金的★彰化銀行(士林銀座住三區四樓不足一坪店面(★全棟大樓一半是自由職業事務所且無公共走道)核貸329萬!全棟超貸冒貸十多億!圖利財團以受害承購戶當替死鬼!)的授信審察監理委員會!行分級授信之名行吞併滅亡之實!只會使臺灣更財團化更黑金化! 在士林銀座廣場數十位承購戶告建商詐欺的訴訟案中,第一位審理的★莊訓城法官忌惡如仇!(曾因未審慎而羈押未起訴人被監察院彈劾)因士林銀座建商地主詐欺屢不出庭!曾當場要將投資興建的地主兼主導者潘方仁(臺電賣煤案之潘氏企業)當庭收押需二十萬交保!使被告極為震驚!承購戶大喜!可惜不久莊訓城卻遭更換為★吳燦!批準伍澤元暫時出境的就是吳燦法官,聽到伍澤元可能滯留國外後有點驚訝?吳燦認為伍澤元的身體狀況不好,且無外國護照,應不會棄保潛逃?吳燦就是判處士林銀座商場建商詐欺無罪的瀆職法官!!吳燦他到現場查看親眼見到被工務局拆除二次施工違建商店之慘狀!竟偽造文書瀆職判建商無罪(証五)!害死數十位集體告建商的承購戶!經檢舉人上訴!高院才在隱匿罪証情況下,重罪輕判改判建商妨害農工商罪五月易科罰金了事(証六)!詐欺十多億的建商可以這樣判嗎?★告民事解約的全遭敗訴!至今全棟封館已進入第八年!經檢舉人向司法院檢舉!吳燦竟高昇至高等法院!日後讓伍澤元出境的就是他!哀!★好官被彈劾!★壞官竟高昇!天理何在?檢察官★吳春麗、★侯名皇、★林天麟、★陳淑雲不但不代表國家代表原告積極偵辦十多億的官商勾結金融掏空弊案!反而隱匿告訴人的數十項証據!歪曲事實枉法裁判!(証一)六年來★五次瀆職包庇罪犯不起訴!致承購戶被彰銀逼繳貸款傷亡殆盡!實屬玩法濫權罪大惡極!檢方拿著尚方寶劍卻成"黑金"之護法.......可悲的司法啊 !!是否陳定南對人民檢舉檢察官們枉法裁判貪瀆之投書都不看推卸責任呢?是否均將檢舉書交給地檢署希望檢察官自已起訴自己人呢?結果從來沒有幾個檢察官被起訴!大家是生命共同體!利益共同體!誰敢辦?誰辦的下去?結果官官相護互相包庇!★五個承辦檢舉的檢察官都說被檢舉人無違失不起訴!(証二)鳴呼哀哉!財團與有權勢的官僚利益共同體!是不分黨派!不分統獨!不分省籍!官官相護!官商勾結!不分換黨執政在朝在野!一群騎在人民頭上的財團官僚貪汙利益集團!權力無限大卻沒有相對應的監督機制!這種制度就是我國司法的亂源!人民的傾家盪產債信受損身敗名裂切身之痛!法務部能辦喝花酒違紀卻不能辦瀆職違法?這不是本末倒置打蚊子不打老虎嗎?這是檢察一體監督還是一體包庇呢?有法卻不用!有權卻不送辦不送考紀委員會不送監察院!不找檢察長究責!明明有刑法之瀆職及偽造文書之法條可用可辦卻官官相護鄉愿做爛好人是非不分辦不下去!明知而故意推拖包庇!十歲童子十分鐘內皆明白其有罪!只有法務部不知!法務部的公信力何在?國民黨辦不下去!換黨執政民進黨也辦不動!還談什麼司法改革?金融改革呢? 法務部只會打違紀蚊子不打違法老虎!本末倒置!法務部只會轉官官相護的偽造文書!這樣的處理等於不處理!就是這樣處理,貪官汙吏胡作非為知道肯定不會有事!所以惡性循環愈演愈烈!貪瀆違法的檢察官繼續殘害人民!法務部只會推!只會拖!直到受害者都死光就沒有喊冤的聲音嗎?陳青天何在?★廉政公署何在?民主、法治、人權的臺灣何在? ★陳水扁總統的司法改革、金融改革何在?
三、★根據台灣高檢署檢察長及檢察官、法官們之不起訴書、判決書,及前任財政部次長兼金融局局長陳?、金融局副局長曾國烈(現任金管會銀行局長)包庇彰化銀行總行及建國分行之公文及銀行局包庇之公文,倒果為因,顛倒是非黑白,斷章取義!已形成以下荒唐判例:
1、 凡委託建商代辦貸款之預售屋申貸戶,只要因相信公營銀行之公信力而在空白無?容明細之貸款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上先簽章者,就視為已完成對保手續,日後建商持與房屋買賣契約書、銷售平面圖(証十二)完全不同形狀、大小、用途、之標的物之權狀、使用執照(証十八)、測量成果圖(証十三)來設定抵押權時,銀行均可不顧與申貸戶所簽之授信約定書、撥款委託書之約定,違反誠信原則及告知義務,不顧申貸戶之借款用途及融資計劃,偽造不實之鑑價文書(証十六),設定超高額抵押貸款,且以申貸戶為還款人頭,迅速將違法高額超貸完全撥入建商戶頭(証二十四),並在申貸戶尚未領得權狀、使用執照、測量成果圖前就通知繳貸款,只要被騙承購戶有繳貸款及日後訴訟期間為顧及債信名譽受損而被逼有繳幾期貸款,就視為對此貸款無異議,而可判決此貸款及撥款程序及實質均為合法無犯罪嫌疑!★財政部金融局及★金管會銀行局及彰銀總行亦可以公文認定士林銀座商場案之核、撥貸作業與★該行內規尚無不符?(証八、証二十三)
2、 銀行人員鑑價只要有到現場看到房屋已完工且有部分在營業,就可依★房地買賣契約書之★不實價金核貸,可以不管該建物是否是違規使用或是違章建築,亦可不顧權狀及測量成果圖所示之實際合法可營業範圍,及使用執照之用途,而將自由職業事務所、日常用品零售業、走道、陽臺之坪價比照附近精品百貨金店面之坪價核貸!即使遭到工務局開罰單且拆除封館(証九、証十),銀行只需不認錯!且咬定均依★銀行授信規定辦理!(証十九)(証二十)(証十七)(証二十一)且整批分戶貸款數十戶,金額數億只需★副理全權決定,即使貸款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有★經理之核章,且需報總行核准,檢察機關即可睜眼說瞎話,認定銀行分行經理★並未參與鑑價及承辦此貸款,故均無背信及偽造不實鑑價文書之嫌疑可言!財政部金融局及金管會銀行局及彰銀總行亦可以公文認定士林銀座商場案之核、撥貸作業與★該行內規★尚無不符?(証十九)(証二十)(証十七)(証二十一)
3、 預售屋承購戶只要在庭上回答檢察官所問訂約時是否已了解房屋面積包括共同使用之分擔面積在?,承購戶只要答是!檢察官就可斷章取義咬定承購戶知道所購房屋面積之大公小公被建商胡亂切結分割占總面積之八十以上而同意簽約!如此泯滅良知、斷章取義、包庇罪犯真令人髮指!檢察官且以盤基公司總經理林子見有因坪數短少而退還告訴人62萬元一節而認被告等無為自己不法利益或損害告訴人利益之意圖可言,並歪曲房屋買賣契約書第一條所載之房屋係包含主建物、附屬建物、樓梯間、電梯間、屋頂突出物、走道,自屬各該樓層所有,其本於實際使用狀態而得以測繪,歸於各戶所有,其契約並無明文禁止,是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切結書(証十五)之相關記載,並無損於告訴人權益或有偽造文書可言!【檢察官完全是斷章取義!完全故意漏列上述、、、走道、電氣室、機械室是共同使用部分之分擔面積一文!】而該切結書竟將走道切結註明為非共同使用!(因為房屋共同使用部分依法不可分割,故建商確實是偽造文書而達詐欺背信之目的。)且未依小公比例分配反胡亂分配!彰銀身為專業金融人員,審核建物竣工圖,測量成果圖權狀時,即使未見切結書,但根據★測量成果圖(証十三)之奇形怪狀及權狀小公幾乎全無之事實,即可確認走道小公並未另編建號,必定是被切結分割後才有如此不規則形狀,再查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五條,共有部分應依其實際使用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亦即★小公共不得為一戶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所有,再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條明載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不得分割,如此產權不清毫無使用收益性展望性★有糾葛之申貸抵押物根據彰銀擔保品處理作業規範是不可以貸款的,且與對保時所憑之房屋買賣契約書及銷售圖所示標的物★完全不相符!彰銀豈可推說不知情?另外,若契約書並無明文禁止則無罪,是否每一個建商與預售屋承購戶訂約後,均可不顧銷售平面圖位置比例之合意簽約,而擅立切結書,使自己保留戶90%是店面,而預購戶所訂房屋則90%切結分配為大小公之走道陽臺,而無損於承購戶權益呢??且房屋買賣契約明訂走道為小公使用,豈可切結為非共同使用?而建商詐欺承購戶近五百萬元,而有退還62萬元,檢察官竟可以此証明被告等無為自己不法利益或損害原告利益之意圖可言!這是什麼邏輯?檢察官自由心証已達無法無天之境地!完全違反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檢察官們真是睜眼說瞎話!偽造文書!隱匿罪証!包庇罪犯!財政部金融局及金管會銀行局及彰銀總行竟亦可以公文認定士林銀座商場案之核、撥貸作業與★該行內規★尚無不符?
4、 被告彰銀經理陳瑞煌當庭供稱依與申貸戶所簽★撥款委託書所載,貸款金額★應分別撥入建商及地主戶頭,其中地主依房地買賣契約書所載應占七成,然代表國家偵察犯罪及代表原告偵察犯罪之檢察官竟然隱匿被告証詞!為被告等狡辯粉飾,指地主為該建築融資之連帶保証人,是該分戶貸款係撥入建商或地主帳戶,或擇一撥入,對銀行、建商、地主或貸款戶而言,並無多大差別,並未造成損害!何來背信之有?且誣指原告自承?款攤還本息時,已知貸款全數撥入建商帳戶一情,果原告不同意貸款核撥至建商帳戶,焉有繼續匯款清償本息之理。檢察官真是泯滅良知!倒果為因!比詐欺犯更要陰毒虛偽!察偵察庭訊時提到之撥款委託書,係由申貸人及彰銀雙方所簽,依法依理均應由申貸人指示如何撥款?該撥多少?何時撥款?該不該撥?且可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建商履行瑕疵擔保責任,告訴人只收到彰銀通知貸款已撥入告訴人戶頭,根本不知彰銀將貸款全部撥入建商戶頭!而知悉此事是在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官司時(証九)才於閱卷時查到証據的!而申貸人只委託建商代辦貸款,並未授權其全權指示撥款,彰銀竟勾結建商,從配合建商通知申貸對保過戶用印〔均在無標的物明細之空白契約書上〕,告知還能將建商優惠貸款轉辦七年個人信用貸款,到勾結建商逾權撥款,益証其雙方密切勾結共同背信偽造文書詐欺之事實!且撥款委託書係指示需將貸款分別撥入建商及地主之戶頭〔依房地買賣契約書,地主占七成,建商只占三成〕,然,彰銀竟屈從無權代理之建商指示,將貸款完全撥入建商戶頭,証實了地主潘方仁及盤基建設乃是一體的事實!而在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時,高院於判決書上引用彰銀律師之說法及彰銀承辦員陳郁芬之說法,說是依全權代理貸款之建商指示全部撥入建商戶頭,然而此彰銀方面之片面之詞是否合法?是否涉及逾權背信?仍需由檢察官依法及撥款委託契約判斷之!★幸!彰銀經理陳瑞煌當庭亦稱應該依撥款委託書(証二十四)所載,應將貸款分別撥入建商及地主戶頭,正是自己自白當頭棒喝!自揭瘡疤!自承彰銀擅自逾權聽從無權代理之建商指示將貸款全部撥入建商戶頭是不對的!是違約的!但亦証明了地主潘方仁與建商乃是一體!絕非單純之地主!另外申貸戶之繳交貸款完全是為了債信名譽而被迫繳納,原以為只是坪數不足及有陽台參雜,彰銀只是疏失而已,但在士林地政事務所發現切結書後,証明全棟店面均為違規違建,彰銀乃是必要共犯!當然不再繳交貸款。
5、 不起訴書又提到告訴人於交屋同意書內,對於走道並未有何異議,益難認被告等有何被信及偽造文書之犯行。檢察官們真是荒天下之大稽!告訴人★根本未簽交屋同意書!何來交屋同意書?★交屋同意書仍在告訴人家中(証二十五),交付建商的只有工程驗收單而已!且主建物室內面積竟以陽臺二次施工冒充!在交權狀時被告訴人當場發現!故有提出陽台問題,而切結書是交權狀事後一年才發現,故當時被詐欺渾然不知,故繳納房地尾款時並未提走道問題!但均拒絕完成交屋手續,故未在交屋同意書上簽字!檢察官豈可★無中生有?豈可以原告當時被詐欺矇蔽不知而未提出之事項,認為原告是無異議接受??
6、 不起訴書又提到台北市工務局於八十四、八十五年間,所開出之罰單,係對黎風股份有限公司、黎風音樂廚房、NBM音樂廚房之違規商號所開出,與盤基公司無涉一節,
據被告林子見供述無訛,並有查詢資料一份在卷足憑,尚難執為本件鑑價不實之依據甚明。而上開分戶貸款既係依一般銀行正常程序辦理,亦何有偽造文書或背信可言。
檢察官們的說法真是隱匿罪症,歪曲事實,寡廉鮮恥!盤基公司二次施工,明知其所出租店面是違規違建,竟騙使數十位不知情的承租戶承租!騙使數十位不知情的承購戶入內花數十萬上百萬裝潢營業,等拿到權狀、使用執照、測量成果圖時始知二次受騙!且被台北市工務局拆除,這不是建商★二次連續詐欺嗎?檢察官竟刻意為被告狡辯粉飾,說與盤基公司無涉!真令人髮指!彰銀稱係依其彰銀之「★擔保品處理作業規範」辦理鑑價,然,彰銀之「擔保品處理作業規範」(証十七第五條第(二)項第2款第(10)目規定建築公共設施(陽台、突出物、樓梯間等)其所有權如與主建築物所有權人相同者,得按建築物時價標準五至七成估價。然,根據彰銀之不動產鑑實查表(証十六),公共設施並未依建物時價標準之五至七成估價,彰銀反以★平均價鑑價,甚至測量成果圖將小公走道陽台劃為私有並非公用!【告訴人標的物於銷售平面圖中,原室內面積根本無陽臺!】且權狀中小公幾近全無!如此估算方式導致自由職業事務所價值與百貨精品店價值完全相同,日常用品零售業店與百貨精品店價值完全相同,陽台、走道與可營業使用之主建物店面價值完全相同,有人五○○萬買到八○%是主建物店面,二○%是走道,(証二十二)有人五○○萬買到八○%是走道陽台,二○%是主建物店面,(証十三)彰銀完全違法未依授信規章鑑價,實已涉及背信偽造文書,是為與建商共同詐欺妨害農工商背信偽造文書之必要共犯。另按當時標的物依建商申請建照之設計圖內即有陽台,而廣告銷售平面圖(証十二)上標的物竟隱匿無陽臺!且標的物亦僅可為日常用品零售業使用,並非百貨精品零售業,即使建商未立切結書,也無法預估貸款值二六○萬元,何以建商通知還可轉辦七年信用貸款?彰銀明知而故意勾結建商詐騙七十一戶申貸戶,使消費者信以為真前去申貸對保過戶用印,這不是明目張膽的利用公權力詐欺嗎?該七十一戶申貸標的物一半為自由職業事務所,其餘多為日常用品零售業,(証十八)依建照之記載被告早已明知其用途並非純商場金店面之價值,且標的物內竟有陽台,故其所謂「預估其抵押品放款值約二百六十萬元之說」,究竟從何而來?又所謂「原告同意就其所預購之系爭房地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三九五萬元之說」究有何依據?當時若被告銀行承辦人有明示此金額,那就是明目張膽的配合建商共同詐欺!故彰銀申貸及對保承辦人陳郁芬只證稱告訴人「應該」知道貸款金額不敢明確回答被告確已知道!而事實上當時與申貸及對保經辦陳郁芬只有談及以標的物(房地買賣合約書所載之金店面)來申貸,能貸多少並不知道,只有談及二十年及七年之事,金額、利率、如何撥款均未洽談,故只是申貸性質,而預先蓋章是因為信賴彰化銀行是有公信力之公營銀行,故將原告之權益全部託付被告,配合被告節省時間避免久暫之作業程序,是以雙方確有表見委任代理關係存在,而★申貸後,★尚需被告徵信、鑑價、審查、核准後,方能辦理有委任關係之實質項目對保,(証十九)而★對保依程序應在房屋完工後取得對保要件之使用執照、權狀、測量成果圖才對保,由銀行核對客戶申貸房屋資料,如權狀、測量成果圖、使用執照、房地買賣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銷售圖、印鑑證明、借據及授權書後才設定抵押。故可知上述契約之契據之內容明細當時均係空白或不存在(証九),所對保的僅有房地買賣契約書及銷售圖可確認,其餘使用執照、權狀、測量成果圖均不存在,何來逐項表示說明對保之說?如上所述,被告根本未依正常規定程序辦理實質合法程序及要件之對保,反是騙取消費者於資訊全無之狀況下,提早在各空白契約上先行蓋章後,即未再見面,是以被告辯稱「被告之職員陳郁芬曾向原告逐項表示經原告同意之說」其依據何在?又被告逾權違法與建商共同偽造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權書等之內容明細、日期非法取得債權,因此證人陳郁芬只能心虛地表示於貸款時『應該』清楚貸款金額而非絕對清楚,而事後被告實際抵押貸款及信用貸款各核貸多少?設定抵押之標的物與申貸對保時所憑之標的物之大小、格局、形狀、用途、品質是否相符?原告完全被銀行欺騙矇蔽不知,被告完全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應注意之義務,不顧消保法之規範,勾結建商,故意隱匿不盡告知義務,即擅自與建商共同偽填借據金額、日期及授權書、申貸書、抵押權設定書內容明細,故意陷消費者於不測。此外依建商之對保及過戶用印通知書早載明要準備二名保證人並非洽談當時才邀約。彰銀竟可在消費者充份信賴公營銀行之情況下,違背原告於空白文件上簽名蓋章時之委任授權意旨,與建商勾結,予以出賣,彰銀為建商之建築融資銀行,早已取得「士林銀座」大樓之建築執照,在建商與被告洽商分戶貸款時,竟允諾建商超額貸款,憑藉其★公營銀行之公信力,使消費者誤信系爭房地果有如合約所載之價值(因銀行承諾高額核貸),與建商簽立房地預定買賣合約,事後被告授信人員果然罔顧依其專業所評定之實價,竟按實價六點六六倍之買賣合約價格核貸,殊不知房地交易價格乃建商以★不實廣告片面決定,至於系爭房屋之使用執照用途、測量成果圖奇形怪狀格局、主建物坪數短少竟然只有0.83坪、無小公公共走道可通行等彰銀於鑑價時竟均可棄置不顧,被告銀行之專業素養何在?被告銀行授信人員果真均按如此方式放款乎?試問若某客戶偽造一份房屋買賣契約書,被告均願依該買賣合約價格打八折核貸乎?又試問該棟大樓★七十一戶貸款戶而今安在?被告與建商勾結之事證,昭然若揭,否則台灣★高等法院判處建商★妨害農工商罪(証六),也是錯誤嗎?被告辯稱其無違法授信,豈可採信?陳瑞煌明知故犯,事後一再推委卸責毫無悔意!檢察官們竟集體為其包庇?罪!已成黑金結構共犯!★財政部金融局及★金管會銀行局及★彰銀總行竟亦可以公文認定★士林銀座商場案之★核、撥貸作業與★該行內規尚無不符?
四、檢察官們、檢察長們、法官們及財政部金融局及金管會銀行局如此包庇護航黑金財團銀行!官官相護!殘害百姓!真是我國人權司法的恥辱與毒瘤!不起訴書、判決書及公文書中事實認定諸多違誤,重要証據均不審酌或曲解,自由心証多違背法令或理由荒唐矛盾或不備理由,嚴重傷害司法威信及人民權益,雖經原告十年來不斷訴訟及檢舉!仍落得滅頂淒慘的下場!對我國司法醜惡之真象深感痛心疾首!然!民心不死!追求真理才是永恆!誓死司法革命也要與黑金惡勢力?戰到底!
懇請 XXXXXX及正義之士們能舉正義之大旗!鳴鼓而攻之!
懇請 XXXXXX及正義之士們能糾舉嚴懲不肖司法人員及金融大盜!救人民於水火!感激不盡!
★証物:
一、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侯名皇、★吳春麗、★林天麟、★陳淑雲之枉法瀆職不起訴書。
二、前台北地檢署檢察長★施茂林對各檢舉書檢察一體指揮督辦結果之枉法瀆職公文。
三、前台灣★高檢署檢察長★吳國愛之枉法瀆職不起訴書。
四、九十三年六月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
五、臺北地院法官★吳燦及★台北地院法官★陳德民★孫曉青★張筱琪之枉法瀆職判決書。
六、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上易字第三一七二號妨害農工商罪判決書
七、彰化銀行總行及建國分行死不認錯之公文。
八、前任財政部次長兼金融局長陳?、金融局副局長曾國烈(現任金管會銀行局長)及現今金管會銀行局包庇之公 文。
九、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高等法院八十八年上字第九八○號判決書.
十、士林銀座被拆除慘狀.
十一、標的物違建已被拆除公文.
十二、標的物之銷售平面圖.
十三、標的物被胡亂切割之測量成果圖.
十四、建商包租表明訂室內面積比例.
十五、建商在士林地政事物所偽造不實切結書.
十六、彰銀經理蓋章之不實鑑價文書.
十七、彰銀鑑價不守自己擔保品作業規範
十八、士林銀座使用執照.
十九、銀行授信作業程序.
二十、銀行公會答公平會對分戶貸款疑義.
二十一、財政部訂銀行逾放款處理辦法.
二十二、地主保留戶無陽台且走道很小.
二十三、法務部及金管會銀行局之最後回文。
二十四、撥款委託書
二十五、仍在檢舉人家中未簽名蓋章之交屋同意書。
檢舉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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