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學教育與改革
1. 歷史發展、現況與改革
經由以上說明,台灣的人權、法治,尤其最為基本的司法,數十年來都處在無法無天的境地。目前的問題,絕非台灣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能否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問題,而是連最基本的人權保障或法秩序維持皆有嚴重困難。當然,台灣大學法學院院長羅昌發特別強調的國際競爭問題確實也是問題[1]。惟國際化的問題,只是當前台灣法學教育眾多問題中的一個問題,甚且還不是當前最急迫的核心問題。再者,以目前體制而言,任何一所大學法學院機皆有足夠的學術與教育自主空間去加強國際經濟、國際貿易法的專業領域。難道,連羅院長所任教的台灣大學也有問題。至少,在本人任教的政大法學院不成問題。
此外,羅院長在他所主導的「法學教育改革白皮書中」,也將台灣的法學教育嚴加批判。其主要的批評為:
─許多學校的專任教師人員非常缺乏,甚至許多專任教師中,不乏由非法律專業教師充任者。學生人數暴增的結果,平均素質低落。
─ 目前台灣的法學教育仍然屬於一般性或通才性的教育,而不是在培養專業律師。其教學內容比較屬於介紹法律概念、理論及哲理,而不重視實用技巧。
─ 除實用性較不重視之外,多數學校課程僵化、教材內容不足以反應實際需要或社會及國際發展、教學不重視推理與分析的訓練等,亦為常見問題。體制上,實務人才無法(或甚難)進入教育系統,亦為導致教學與實務落差的原因。
─ 數十年來學校教師的教學方式也沒有重大的改變。迄今,法學教師仍多採單面的傳授方式,教師與學生之間甚少互動。多數教師對所謂蘇格拉底式的教學並無概念,有些則認為此種互動式的教學並不適用於採行歐陸法系的我國。國內教學大體上亦不重視案例教學及實習課程,此亦係導致於所學與所用之間有極大差距的因素。
按以上的批評,相當程度的指出了台灣法學教育的問題,但也有眾多批評偏離事實,而且也與專業法律學院的設立無關。
首先,他說學生平均素質低落,即未必屬實。如果說某些學校的學生水準低落或可成立,但在台大、政大等校的學生不但不低落,甚至是最優秀的學生。至於其他大學,學生系的新生水準也每高於其他系所。就此,絕不能以平均素質低落,而作為全面改革的依據。至少不能以此作為修理學生程度不低落的學校。
至於某些學校教師數量、水準的問題,則暴露出教育部對於各法律系、法研所設立與監督之失職之問題。這些問題,與是否設立專業法學院無關。何況多數的大學法學院,尤其具有歷史的法學院,諸如台大、政大、台北大學等大學的法學院不論在質或量上,皆具有相當水準。以本人所任教的政大法律系院為例,目前共有32名專 任 教授,其中獲得德 國 博士學位者17人,美 國 博士學位者6人,日本博士學位者4人,英 國 博士學位者一人,奧地 利 博士學位者1人、台灣博士學位者一人、中 國 博士學位者1人。又其所畢業的學校多屬各國著名大學,諸如海德堡大學、慕尼黑大學、杜賓根大學、哥廷根大學、史丹佛大學、加州柏克萊大學、哥倫比亞大學、東京大學等。在世界各國法學院中,能有如此多元背景的法學院可謂不多見。此外,在此一法律系兼 任 教授中,曾任或現任大法官的有六位、曾任或現任法官的四位,曾任或現任考試委員的二位,律師一位。由此亦可見,所謂缺少實務的支援與交流,亦與事實不符。經此說明,縱然台灣的部分大學存有師資低劣,但絕不能以平均水準不高,而將既有的系所一律給予不及格評價,進而給予一樣的手術。
至於教材與教學方法,此乃屬於各校的教學自由之所在。教育部部定課程在解嚴之後已經經除,各校已有極為自由的決定空間。以本人所任教的法學院為例,在多年前即已廢除絕對必修的要求,而讓學生有非常大的身涯規劃與選課自由。至所開設的課程,除了傳統的民、刑、公法,在財經法、勞動與社會法、基礎法學方面亦各有相當數量的課程。當然,目前所開的課是否已隨社會變化而調整,是否已符合社為需求,又所開的課是否已採用最佳的教學法,都是應該隨時檢討、改進的議題。惟無論如何,絕非如前述批評的不堪。
就此,白皮書的批評顯然過於單面,亦即所謂:「此等研究所與真正美國law school仍有相當大的差異,例如此等研究所在教學方法、教材、實習課程的安排等,與傳統法律系差異不大。」應知,拿到與美國Law School即意味正確與完美的規劃?至於教學法,則是各法學院應有所應享有的學術自由之所在。難道,非得完全放棄原有的教學方式,並改採羅院長所偏好的Law School 的教學法才是正確的教學法?美國法學院的教學法是不是最好的教學法,是不是適合台灣此一屬於大陸法系國家,都有待討論。甚至,美國法學院是否皆採所謂蘇格拉底教學法,亦有待商榷[2]。可以確信的是,這些年來,在教學與學術研究上,不只注重特定專業與科際整合,甚且也把法學的研究由第一階段的教科書時代,經由第二階段的案例研究時代,進入了人文社會科學整合的時代[3]。在這個階段,案例研究已非核心。準此,羅院長所強調注重「實用技巧」的教學法是落後教學法,而非進步。
針對所謂「目前台灣的法學教育仍然屬於一般性或通才性的教育,而不是在培養專業律師。其教學內容比較屬於介紹法律概念、理論及哲理,而不重視實用技巧。」的評論,應探討的是,法學教育(不論是法律系或所謂專業法律研究所)為什麼要重視「實用技巧」,而不是法律的理論與哲理?就此,早年王伯琦即已特別強調法學應重視近代法律思想,而著重準則法,而非固守中國法統的技術法[4]。此外,不論馬漢寶、顏厥安、劉世豪的論著,也無不再三強條法背後的人文與思想以及相關的社會科學[5]。準此,任何「實用」、「實務」的主張,未必與法學教育的目標契合。當然,這是一個值得檢討的問題,羅院長等人自可推翻,王伯琦等人的主張,但總得有關的論著,而非如此不附理由的任意。又觀諸各國的法學教育,「實用」、「實務」也未必是當然的目標。以本人所查閱的柏林大學及名古屋大學法學院的課程為例,他們都至為強調法哲學、法史學、法社會學等基礎課程、非常強調外國法、比較法、國際法,而僅有極少的與實用、實務有關的訴訟法。在這兩個法學院,不論民訴或刑訴機僅有二或四個學分的課程。準此,如果實務界係指訴訟實務,時未必是大學法學院應有的任務。首先,法學院所培育的人才,不以訴訟人才為限。再者,縱包括訴訟,但那也可能是後續的訓練(例如德國模式的兩年實習)或在職訓練的課題。
如此說明,絕不意味台灣的法學沒有問題。如前所述,極為荒誕的司法實務,就應檢討:這些問題與台灣的法學教育有否關連?若是,台灣的法學教育出了何等問題?針對此等問題,政大法學院的教授(劉清波、法治斌、黃立、蘇永欽、劉宗德、董保城、陳惠馨、馮震宇等)數十年來,一再為文探究,不曾間斷。此外,曾在政大任教的顏厥安、石世豪也都有相關的論述。又除了論述,此等研究的結果,也多付諸實驗與實踐。民法、刑法、公法、財經法、基礎法、勞社法、大陸法制中心的設立以及碩士班分為民法、刑法、公法、財經法、基礎法、勞社法等六組,都是有關實驗與實踐。同樣的,字1997年碩乙班(招收非法律系畢業生就讀的碩士班)的設立,及自2005年「科際整合法律研究所」(碩乙(招收非法律系畢業生就讀的碩士班)般的後續計畫,也是招收非法律系畢業生就讀的碩士班),也都是在學術自治下所再三推動的改革。除此之外,在商學院的國貿系、風險管理系及智慧財產研究所也都有法律組的設立,在社會科學院的勞工所也是一個與法律具有密切關連的研究所。這些系所,也都和法律系具有密切的合作。藉由此等制度設計,我們早已走上專業法律研究與科際整合的道路。這樣的實驗,絕不落後於日本的改革,甚至造於日本。目前,政大法學院尚且已著手規劃跨學院及跨國的學程,以讓學生或的更多的跨領域訓練及國際經驗。
2. 法學教育困境的核心原因──律師證照的封建管制
如前所述,當前的法學教育,雖然未必有台灣大學所提出白皮書的問題,但目前的法學教育還是充滿荊棘。其中,最大的困難尤其來自及不人性國家考試。就此,陳惠馨即指出:
在台灣律師考試及格的比率如此之低,一個法律系學生在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後,如果沒能考過律師國家考試及格,那麼他在專業上不可能以一個法律人的專業身份執行法律業務,因此大部分法律系畢業的學生,在畢業後三到五年內,就會在各大學的圖書館或家中日夜讀書,希望可以考個律師執照,以便可以取得律師或法官的資格,將所學在社會上適用。但是每年超低的國家律師考試的錄取率,讓他們這個願望,幾乎沒辦法實現。如果將過去幾年來,台灣司法官與律師考試的錄取率或及格率加以計算,在所有畢業的法律系學生中約僅有百分之六的法律系畢業生可以實現做當法官或檢察官或取得律師資格的可能。這種國家考試錄取的情形,過去在亞洲,日本的情形跟台灣相類似,但是日本從二00四年法學教育考試有了大改革,未來僅從法學院畢業的研究生有資格參加國家考試,據說錄取率將會高達百分之九十。、、、、如果將上述司法官、律師考試跟各大學系必修科目比較,可以發現各大學法律必修科目學科與國家考試科目幾乎相同的。這些年來,雖然我們社會中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環境保護法律、社會安全法制、勞工法規以及性別有關的法律幾乎完全不回應社會上變動,法律系學生在修習法律課程時,幾乎僅有很少的機會認識新興的法律領域。目前有些大學法律系開始重新思考他們的課程結構,但能真正挑戰必修科目的學校幾乎沒有。
此外,黃立也指出:;
一個畢業時22歲的青年若考了8年就已經30歲了,腦子裡除了考試的那幾科東西外空無一物,也沒有社會經驗,這樣的人真能當一個好法官或好律師嗎?對這些考生個人而言,將人生最精華的歲月就在書空拙拙中過去,對社會而言,一個生產力最旺的青年長期不事生產,造成國家總體資源的浪費。我們真得能長期坐視這種情況而無動於衷?如果在這些青年正好是你的子女,你能接受?美國制度最值得借鏡之處在於大量選取律師,使學生一畢業立刻能取得資格,不會長期準備考試,是否能長期執行律師業務,聽諸市場的自然淘汰。德國制度則以相當高的錄取率,配合一個人終其一生只限考兩次,就算從新入學也不能再考,加以限制。兩種制度各有軒輊,美國制度較為合乎人性。但在兩種制度下,法律人雖取得資格,仍有許多人並未留在法律行業,有許多人擔任公務員,也有更多的人從商,常常都有很好的發展。因為律師的專業資格,使其更容易獲得別人尊重。
依據教育部針對2002年大學畢業生就學就業之調查,在所有的大學畢業生的時種類別中,法律系的畢業生的失業率是所有科系最高的,也就是為繼續升學及就業的比例遠較其他學系為高。按該難的法律系畢業生中繼續就學的為26%,就業的為30%,計56%。這樣的比例不只只低於理、工、農、醫、商、教育,甚至還低於人文(74%)、藝術(63%)。有此可見,法律系乃是一個失業製造學系,而不能不檢討。
其實,台大所提出白皮書也體認到國家考試,亦即本文所控訴的「封建管制」,乃是法學教育的殺手。就此,該白皮書指出:
多數學生知識與眼界甚為狹隘。許多教師也抱怨這些現象:學生剛由中學畢業,對事理仍相當濛懂,更何況複雜的法律關係;他們學習法律自然事倍功半;他們只懂法律(或者未必全懂法律),而對其他領域所知有限或一概不知;對於取得學位及執照而言,他們的確也不需要知道太多其他知識。、、、除法律系之外,許多學校亦設有法律研究所,招收碩士 班甚至 博士班學生。許多學校碩士班的教學並不正常;甚多學生將碩士班當作準備律師與法官考試的跳板或暫時不用工作的避風港,此係導致許多學校碩士班上課情形並不正常的重要原因。考試前的一段期間,學生缺課情形嚴重;與考試無關或課業較重的課程,許多學生盡量避免選修,以免影響其準備國家考試。、、、國家考試制度常被批評有扭曲法學教育的情況。考試題目常較傾向於記憶性質,有時甚至屬於「獨門暗器」問題。考試機關由於維持素質的考量,而無法提高錄取率。錄取率低的結果,使學生必須在學校時,即非常專注於考試相關的科目,而無法分心於其他知識領域的涉獵;學生不敢以專業取向,否則甚難考上律師。考試傾向記憶或常有特殊考題的結果,學生必須非常重視考試技巧;導致許多學生花費大量時間在外補習,以準備國家考試,學校課程無法正常。考試制度與法學教育已經形成惡性循環。此外考試科目多,考試內容無法反應社會需求亦為人們常批評的問題之一。
經由以上說明,台灣法學教育的問題,主要不在學生、教師的水準、不在既有的法學教育制度、也不在所謂的教學法,而在於國家考試的封建管制。在此封建管制之下,法學教育受到嚴重扭曲。不諱言,在此扭曲的制度之下,法律系的學生不乏范進之流,也不乏利用科舉藉以獲取龐大利益之輩。在法學教授之中,也不乏以出高考考題、改高考考卷,甚至以能出「獨門暗器」的考題為榮,也就是以能成為封建管制的推手、幫凶為榮者。但如果沒有此等封建管制,此等學生、教師也必將減少。
準此。白皮書所提出的美式的法學院、法學院及其學生的總量管制、教學法的單一化與國家基準,不但無濟於事,甚且有害無益。這樣的改革,不過是少數留美學者,個人的一廂情願。他們以為:只要是美國必然完美。他們不知,或假裝不知,美國是一個每年政府赤字超過五千億美元、每年入超七千億億美元的國家,美國還是一個還需要死刑的國家。當然,美國有也眾多優點,例如法學院招收具有多元背景的學生即深值學習。此外,高比例的律師錄取率,取得律師資格者多元的出路(律師、政府、企業)、實習、在職進修等制度也是深值學習的。
同樣的,日本法學院大學部的多元訓練,其畢業生的高比例就業,都是足以學習的可貴經驗。至於歐洲,諸如德國,尤其近年來的改革,一樣深值學習。就此,其所採行由法學院自行規劃的重點領域制度,不指使各法學院得有學術自主與自由的空間,也讓法學院的學生能各有專業能力。至於將大學重點科目的畢業考列為國家考試成績的一部份,更說明國家對於大學的託付與肯定。以慕尼黑大學為例,計分為:「法學基礎」、「刑事司法、刑事辯護與與預防」、「競業、智慧財產與傳播法」、「企業法:公司、資本市場與破產法」、「企業法:勞弄與社會法」、「企業法:內國、國際與歐洲稅法」、「國際、歐洲與外國司法及程序法」、「德國與歐洲的經濟公法」及「國際與歐洲公法」等九大領域。此外,在第二試時,將法律人的職業加以區分,例如在巴伐利亞分為司法、行政、律師、經濟、勞工法與社會法,國際法與歐洲法、稅法等七大領域,皆是深值參考的制度設計。
此外,德國繼續以高中畢業生為學生來源;在傳統法學院提出四年為期的法學院課表,希望縮短學生的就學年限外;還在專科大學(Fachhochshcule)開設經濟法律系、社會法律系等學系,更值得注意。此等發展,反而是朝向台灣四年制的法學教育發展。至於日本的法科大學院,不也是朝向台灣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的改革方向發展。當然,日本的改革與規劃,深值台灣借鏡。又除了以上國家,奧地利、瑞士、瑞典、荷蘭、比利時等「小國」,或更值台灣取法。
3. 法律專業學院的規劃
然而,當前的發展並非如此。在2005年,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提出所謂「我國法學照育改革白皮書(草案)」之後,整個台灣的法學教育改革可謂面臨如同九二一大地震般的震撼。此後,教育部的規劃以及總統府人權委員會的護持之下,前述白皮書顯然已成了台灣法學改革指導方針。依據2006年4月20日總統府「法律人養成制度興革方案」座談會的資料,台灣的法學教育將有如下改革:
─ 自2008年起將設立法律專業研究所;其設立應經教育部部專案審核;現有各法律研究所應逐步整合為「專業法律研究所」,不符合規定者,應透過評鑑逐步退場。
─ 規劃大學部法律相關科系及「法律專業研究所」等認證機制、法律倫理課程、教材設計、課程區隔模式
─ 未來報考律師及司法人員需具備碩士學位;
─ 規劃大學部法律係及法律相關科系系科名不改,2008年起課程應予調整,非以培育律師及司法人員為目標,轉型調整為培育一般法務人員。
由於國家考試,也就是封建管制的問題並為未有任何改革計畫,甚且依前述考選部的計畫,只有更嚴,不會更鬆。再加上此處所宣示的設立的管制、課程的管制,或只能說:一個更多管制,更不自由的時代已明目張膽的來臨。又此等管制,在考試方面,只要考試委員或點是委員決定;在法學教育方面,只要教育部的行政命令即可。
針對此點, 陳惠馨 教授遂再三呼籲,如果要改革務必制定有關法律[6]。然而,她的話被聽到了嗎?擁有權力的政治貴族聽得懂嗎?他們願意如同德國、日本制定有關的法律嗎?如果這樣的一個法律都無法制訂,台灣不會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用不民主法治手段所進行的法學教育改革,法學教育最負面的教才。
至於此次改革的主要理由,無非就是白皮書所提出的理由。細究該白皮書,發現該百皮書不但對於目前的司法問題少有探討;對於當前各法學院的現況、改革也可說少有瞭解。對於當前因封建管制所造成的法學教育問題雖有所提及,但其所提出的對策竟是更為嚴格的管制。更可議的是,其所提出的對策,應是建立在少數人的直覺與個人利益的考量,而一個幾乎沒有學理依據、不附理由的建議書。又縱有部分理由,亦極具爭議。就此,特於附論加以分析、批判。這份白皮書難道就是台灣大學法學院全面壟斷台灣法學教育的聲明,也是少數留美學教授全面接管台灣法學教育的陽謀。咸信,台大法學院的教授絕大多數不會同意此一白皮書的。果若如此,他們應有所表示、有所行動。
八、結語
經由以上說明,台灣的人權飽受蹂躪,台灣的法治距離歐美國家仍有極大距離。在經濟上,台灣已是新興工業國家,甚至是開發國家,但在法治、法制之上卻還是開發中,甚至未開發的國家。
所以如此,乃是來國民黨統治的政治貴族及其所御用的法律貴族的阻力。如今,民進黨雖已取代國民黨成為執政黨,但他們似乎無法意識到其所肩負的改革使命─打破封建管制的階級統治。雖然歷經了二十世紀初的中國革命、又國民黨歷經了1949年的慘痛失敗,但中國固有的專制、封建、階級、特權卻穿上現代西方法制的外衣,繼續為禍、肆虐;雖然經由2000年的所謂「政黨輪替」,但過去的封建、管制,不只被維護繼續,甚且還走回頭路,而更加封建、管制。
2000以降,由於總統、現任行政院長、現任考試院長及部分考試委員(如本文一再提及的李委員),皆出身律師,因此出現政治當權者與律師合流的現象。如果貴族的心態不改,則出現政治貴族與法律貴族河流的現象。更為嚴厲的貴族與階級統治,也將成為以逃脫的夢魘。是否如此,李慶雄委員的話,再清楚不過了。更大的問題乃是,他的話,不會是他一個人的意見,只不過他是一個比較「誠實」的人。
由此亦可見,目前所謂專業法律學院的提出,根本不是針對問題所提出的改革。有了專業法律學院,既有的問題完全不能獲得解決。如此的專業法律學院,只有更多的封建管制,只有更徹底的階級統治。2000的科舉夢魘不但未能消除,反而加劇。因此,針對「專業法學院能解決台灣司法與法學教育的困境與陳痾?」的問題,答案是:不會。
台灣的人權法治不能上軌道,法學院的法學教育有其責任,但專制、封建遺毒的守護者──政治的貴族與法律的貴族,更是人權、法治的元兇,也是法學教育的殺手。如此思想不除,如此勢力不除,台灣的人權、法治不會有希望,台灣的法學也會繼續非常、非常艱辛。
台灣的司法、法學的改革道路不難,其應有基本原則如下:
─ 去除封建管制,去除司法官、律師考試即不理性的緊箛咒;如同歐美法律的繼受,歐美的法律服務系統,尤其法律職業的充足培養與提供,亦應學習。最具體的問題,乃在放寬證照的嚴格管制。律師的率取率,縱然不若德國、美國高達70%、80%的率取率,至少也應有50%的率取率。也就是,絕非披上歐美法律的外袍,但繼續以遂行專制體制下科舉與封建。
─ 在既有的基礎與經驗上,發展出兼具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優點的台灣制度;此等制度不但有德國模式的大學部四年制的法律系,也有類似美國法學院的科際種整合法律研究所。至於各種專業的科技或財經法律研究所,在個種專業研究所中的法律組(例如智慧財產研究所),可說台灣的特色,又如果台灣的法律系能特別強調雙主修、輔系、跨學院、跨校、跨國學程,那也當是另一個特色。
─ 制訂最低基準的法律教育與考試法,尤其改革法;在此基礎上讓各個法學院應享有充分的學術自由與自治權能,並發展各校的特色。
[1]現在大家對法學教育的改革都有急迫感。不只是法律圈的人,包括法律外的人都關心,台灣各校法律系訓練出來的學生,究竟能不能在經貿環境下做激烈的競爭?包括科技的發展,包括面臨國際的競爭環境,包括我們看到的國際仲裁和國際訴訟,當事人縱使是台灣的大公司或國營企業,還是找外國律師;國內的律師還是只能做枝節的配合蒐集、台灣法律內容文件翻譯、搜尋。我們訓練出來的學生基本上競爭力是非常欠缺的。(月旦法學、、、、)。這樣的論點也出現在他所主導的法學教育改革白皮書。在該白皮書中指出:然如仔細思考法學教育的現況,則又發現目前法學教育危機重重。一方面,數十年來,我國法學教育體制或基本結構上的根本改變不多;另一方面國內與國際環境已經有重大變革,全球化與國際化為明顯的趨勢,企業間與國家間正進行激烈的競爭,若干國家為因應全球化與國際競爭,也已經開始進行大規模的法學教育改革。我國以現有法學教育體制,如何因應國際上的激烈競爭,十分令人擔心。(我國法學教育改革白皮書(草案)日期:94年11月17日;草擬者: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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