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所以會有如此主張,從考試委員李慶雄的話自可理解。他說:
律師到底要錄取多少人?、、、、過去的錄取率最多到百分之七,我在考試院中爭取到百分之八,超過百分之八素質會變差[1]。
他又說:
依照 黃立 教授給的資料,、、、、台灣律師的率取率算是高於韓國和日本[2]。教育部大量放寬法律係設立,畢業生大量增加,考試院決定百分之八率取率已是極限[3]。
但他何以未聽到 黃立 教授主張,亦即應如同美國採高率取標準。以要以日韓為標準的理由何在?何以他無法從旅日張有忠律師在考試院的演講獲知日本的重重問題[4]。他也應該知道,日本、韓國皆已認知現行制度有問題,而進行改革[5]。錯誤的案例,不足為訓。但此亦說明,日本的問題,尤其日本別於歐美國加對於律師資格取得的管制與吝嗇,竟也成了台灣改革的阻力。再者,應知在日本縱然對律師證照嚴格管制,但法律系畢業生仍能在各企業、政府中獲得工作機會;再者,大學法學院的教育也未受到考試的太大影響[6]。再者,縱然台灣的律師人口比還率高於日韓,但應知台灣的律師的水準能和日韓相比嗎?除了前述的他贓枉法,台灣大量的立法委員、軍法官檢覈的律師,也見諸日韓?
除了訴諸日、韓的不當,所謂超過百分之八水準就會下降,到底有何根據?難道低率取率,就是品質保證?如果高率取率,就代表低水準,那麼李委員應證明:美國、德國等國經由高率取率獲得證照的律師都無水準可言。就此,他或辯稱那是因為美國、德國的法學院畢業生的水準高。可惜,這也未必成立。首先,難道台大、政大學所錄取全國最優秀的高中生[7],仍不夠優秀?當然,問題可能在於法學院的教育,也就是法學院的教育,讓他們變得不優秀。下文將再度討論,惟從以下個案可知,問題未必在法學院。
個案一:上市公司法務長的律師,在台灣的法律系畢業之後,連考了15次司法官與律師考試,結果都不及格;但他在美國以五年的時間取得兩個著名大學的法學碩士及另一個著名大學的JD學位,並考取加州與紐約州的律師。如今,他是國內百大公司的權威法務長。
個案二:大學法學院的教授,在國內考過數次律師,而未能及格;但卻能通過極為困難的德國學術交流服務處獎學金[8]並順利獲得德國知名大學的法學博士學位。按德國的法學博士學位乃是給予國家考試成績優秀者的進修制度,因此獲得德國的法學博士,也意味他能獲得德國大學的高度肯定。如今,他是國內著名大學法學院的 權威 教授。
再者,從前文所述,經由激烈的考試而考取司法官或律師者,除了被批評為知能不足之外,竟有相當多數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竟是貪臧枉法之輩。而這些法官、檢察官、正是過去及低錄取率下的科舉中人。又從律師錄取人數由1988年0.75%提升到1989年14.06%以後,縱此後雖曾下降,但最低也有1998年的1998年 5.59%,而使得法律係得以招收到第一流的學生。亦可說明,率取率的提升,不但未使水準下降,反而提昇水準。由此可見,李慶雄的說詞完全無法成立。
其實,只要加以探究,他說這一番話,實不足訝異。他只不過是很誠實的說出眾多政治統治階級的心聲,正如同在古老中國統治階級對於任何法律改革的抗拒。從以下瞿同祖對於傳統中國的描述,即可知之。他說:
貴族為了適合其徹底統治的要求,不但把握住統治的工具,並且設法壟斷法律,使法律成為不公開的。 他明白秘密的價值,他絕不肯將他的法律公開,致使被統治者明曉其內容。如果始終不揭露其秘密則他的意志有更大的權威,他的命令就是法律,不容人懷疑,更不容人質問,人民完全在他的操作中,在一次法典公開的運動都引起他們極端的騷擾不安與嚴重抗議[9]。
如今,李慶雄等人的抗拒,多少仍與秘密法的堅持有關。畢竟,有了更多的律師,也意味社會上有更多的專業法律工作者,也意味有更多人瞭解法律。此外,有了更多的律師,意味人民將有更多的法律訴求,將更尋求法律的保障,也就是將會減少人治,就會使統治者者為所欲為的空間受到壓縮,例如他們可以任意決定律師的率取比例與人數的為所欲為。但最為相同者,乃是如此改革將會損及既有政治貴族的利益,甚至也將損及法律貴族的寡佔利益。
在國民黨統治時期,貴族的利益的維護,乃是律師證照封建管制的重要因素。惟隨著1987年的解嚴,在1989年即有律師考試相對解嚴的改革。雖然當時的改革,還是至為保守,但已屬難能可貴。甚至還有1995年前後的多少具有前瞻性的司法改革(包含法律考試與法學教育改革)。
2000年以後,國民黨的政權已由民進黨取代,因此國民黨時期的問題也應當獲得解決,但何以沒有解決,甚至更為封建、更多管制?就此,似乎也不難理解。按過去的封建管制所以能遂行,除了政治貴族的堅持,還有法律貴族的護持。律師公會對於改革開放的抗拒,也是至為重要的因素[10]。但2000年起取代國民黨政府的不是別人,正是國民黨統治下的法律貴族,不止陳水扁總統是律師出身,歷任的行政院長張俊雄、謝長廷、蘇貞昌也是律師出身。甚至現任的考試院姚院長也是律師出身。他們是否反對律師證照的開放,應未有明確的陳述。但總統所提名的考試委員李慶雄,則至為清楚的表達了反對的主張。此外,考選部的「改革芻議」則是考選部部長與考試院長所應負責的政策,而他們也都是總統提名或任命的政務官。當過去的法律貴族搖身一變成為政治的貴族(如果他們的心態沒變,而仍以貴族自居),自然出現加乘效應。因此,目前考試院的保守、退化,其來有自。至此,民進黨的政府不只忠實執行國民黨的既有路線,甚至也忠實的護衛中國文化──那最為醬缸的部分。
顯然,李委員還在為他考試委員退任後的鉅大的律師營業利益保留後路,甚至也為但陳總統、蘇院長、姚院長等律師考量。但這確也是陳總統、蘇院長、姚院長的期待?無論如何,他們都是利益的關係人。他們是寧可自己撐死,年輕人餓死、也不願分一杯羹的人?他們自顧自己的榮華富貴,而不管國家是否無法無天、人民是否水深火熱?就此,陳總統等先必須追究李委員前述言責以及考選部的「改革芻議」反改革的責任。他們不但不應成為改革的阻礙,甚至必須盡心盡力的推動改革。如果他們能把律師的率取率提升到50%,當可證明他們是改革者。
以為規定為8%都是他的功勞。其實,此一說詞至少透露:1)提升為百分之掰事理慶雄一手左右的;2)他所謂過去取率最多到百分之八,根本是謊言、偽證,因為依考試院的資料(附表二),歷年的率取率最高曾達到50%;在1950到1957年的八年間,除了1953是.02%之外,皆在12%以上;在1989到1993年間,最低也有10.35%%, 在1999復出現13.88%的率取率。對於擔心律師人過多得人來說,由於律師考試報名人數年年增加,如果繼續維持16%、最低五十分的制度,如果再出現一次13%88的率取率,或1993年的15.22%的率取率,將意味率取人數會超過千人。這隊於成其以來反對增加律師人數的而言,乃是無法接受的,因此此等百分之八絕對是降低錄取率、確保律師低錄取率的殺手鐧。
[2] 經項黃立教授求證,黃教授說:在他的論文中根本沒有提到任何韓國的資料。由此可見,李委員的話顯然是栽贓的謊言。若是,不只李委員應負法律責任;這也濃時說明台灣的考試委員的人品與律師的水準。此外,黃教授在論文中則提到,依據屢日前輩張有忠的演講,在日本因為錄取低,也有如同台灣的問題,尤指因受困科場而造成國家資源的浪費。黃立報告的第七頁。
[5] 按日本的改革雖有可取之處,但目前的改革可說是由報琵琶半遮面,而仍有重重問題。首先,日本訂出所謂每年3000名律師的規定,可說為有科學依據的改革,也是既有封建管制的延續。再者,日本法科大學院雖也重視新時代的法律領域,但仍過度重視傳統領域,甚至把法科大學院定位為訴訟學院而特別前調訴訟程序及訴訟實務。此等問題該會時日本改革的核心問題。此時,或已可預言,日本的改革不能過度期待。
[6] 以本人訪問名古屋大學法律系,得知該大學法律系的學生絕大多數(約三分之二))在民間企業任職。 至於其所開的課不但有眾多政治學的課程(約三分之一),其除了傳統民刑法、訴訟法尚有極大量國際法、經濟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環境法、法哲學、法史學、法社會學、外國法、比較法的課程。
[7] 按政大法律系的新生雖未如台灣大學率取最高分的學生,但該系三個組的學生的成績,也是高中生的最優先選擇,其中財經法組尚且寧列全國第十志願,亦即其所率取的學生縱非全數,也絕大多數是名列百分之一以內的優秀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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