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4日 星期五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草2005年11月17日草擬「我國法學教育改革白皮書草(草案)」的分析與批判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草20051117草擬「我國法學教育改革白皮書草(草案)」的分析與批判


 



按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於20051117所草擬「我國法學教育改革白皮書(草案)提出了「法學教育改革的應有內容」的二十點主張。此等主張,乃是往後主導所謂法律沾業學院改革的導航所在。然而,此等主張,經得起分析、檢驗?


以下乃是白皮書的20點主張:


(一)我國應引進三年制的專業法律教育成為法學教育主體(之一)(非在職專班),使法學教育成為專業訓練,並使參與者在接受專業教育前,已經具備成熟的心智及較廣博的知識。專業法律教育並應包括改良式的教學方式、教材、實務教學等內涵。


(二案並列)


(二)我國在引進真正專業法律教育的同時,應維持大學法律系的法學教育,採行雙軌體制,使法學教育多元化。(二)我國在引進專業法律教育的同時,應將之改為法律預科制度。在過渡期間內,應制訂落日條款,保障現行體制下法律系畢業生,仍有若干年參與國家考試之機會。


二案並列


(三)對專業法律教育畢業學生應授與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撰寫論文為畢業條件。


(三)對專業法律教育畢業學生應授與「法務博士」(J.D.)(有建議建議採「專業法律學位」稱呼)學位。


二案並列


(四)法律專業教育機構應招收已經獲得大學(非法律系)以上學位之學生。



(四)法律專業教育機構應招收已經獲得大學(非法律系)以上學位之學生及其他學系四年級學生轉入專業法學院(應含轉學)就讀或雙修法律。


(五)教育部、法務部、司法院及律師公會應協助全國法律專業教育機構規劃及辦理入學性向及知識測驗。


六)法學教育資源及法律人才需求有限。為確保品質,應建立法學教育機構總量管制及評鑑與認證機制。為此,應由學術與實務界共同設置評鑑指標,並設立客觀公正之法律教育評鑑委員會,評估社會所需法律人才;並設立門檻及建立認證制度,使符合條件始得提供法學教育服務,並使不符條件者退出法學教育服務市場;且透過評鑑,具體指陳各法學教育服務機構應補強或改進之處。(法律專業學院總量管制的觀念為共識,但傳統大學法律系總量管制的觀念,則部分與會者有保留意見。)


(七)既有學士後法律系所、科法所、科際整合法律所、財經法律所等均應納入前述總量管制及評鑑與認證機制(八)法律專業學院應特別注意學術人才與實務人才養成的平衡。為此各該教育機構及教育主管機關應提供資源及具體誘因,鼓勵學生進入碩士 班與 博士班就讀或出國進修或尋求更高學位。各法律專業學院的具體作法亦應納入前述評鑑與認證機制內。


(九)由於法律專業學院對法學教育品質的嚴格要求,考試主管機關應對法律專業學院畢業學生提高律師錄取率至百分之七十以上。考試方式及考試科目均應檢討;而以測驗學生對於法律之理解、推理、找出爭點及解決問題等能力,而非背誦能力為考試重點。(部分與會者認為,長遠而言,應朝公布參考答案方向努力。但較多與會者對此有較高疑慮。)(與會者有認為應以一定實習時數作為參加證照考試的要件。)(在總量管制額度尚未確定前,考選部代表對錄取率預先設定在百分之七十,仍有疑慮;認為在此階段應僅列明「適度調整律師錄取率」。)


(十)為使法學教育正常化且肯定法學教育培養法學教育人才的功能,目前修滿二十學分即可參加律師考試的規定應即廢止。


(十一)法律專業學院之師資應充分。生師比不得高於12:1。兼任師資不得超過全體師資二分之一。各法律專業學院的生師比及兼任師資比例,亦應納入前揭評鑑與認證機制內。


(十二)法律專業學院對於課程之安排應以「教授基本法學知識」與「培養解決實務問題能力」為主軸;但不須將法曹的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均納入課程範圍中。應建立實務教學(clinical study clinical training)課程基本要求及增加此等課程,使人才符合實務的需求,以銜接教學與實務工作。各法律專業學院的實務教學,亦應納入前揭評鑑與認證機制內。


(十三)為培養解決實務能力,應引進實務師資,且應佔全體師資的五分之一以上。實務師資如原為司法人員,應使其享有接近原待遇之薪俸;原待遇薪俸與大學教授薪俸之差額,應由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各法律專業學院的實務師資亦應納入前揭評鑑與認證機制內。


(十四)應改革教學方式,改善教師單面式授課,注重法學推理與分析的訓練。改善學生學習態度。為此,應加強介紹與推廣蘇格拉底或互動式教學,使教師將之納為其教學方式的一環。另應推動採用實例教學之教材,使學生活用法律及善用法律推理。各法律專業學院是否普遍採行互動式教學及案例教學方式等,亦應納入前揭評鑑與認證機制內


(十五)改變及整合目前教學以法典為基礎的科目安排(目前情形,如刑法總則、刑法分則;民法總則、債總、債各)。並以此整合的科目為基礎,改變教材。使教師可以用更有效的方式,並在較短時間及較少學分內,傳授有系統的知識。各法律專業學院教學科目整合實施情形,亦應納入前揭評鑑與認證機制內。


(十六)為加強學生國際競爭力及使學生在國外亦有良好表現,應鼓勵學校增加法律外語課程或設置外語授課的法律學位。各法律專業學院開設法律外語課程或設置外語授課的法律學位等情形,亦應納入前揭評鑑與認證機制內。


(十七)回應全球化的趨勢,除增加競爭力之外,並應加強國際聯繫或合作。學校教學與研究應致力於國際化。各法律專業學院加強國際聯繫或合作及國際化的情形,亦應納入前揭評鑑與認證機制內。


(十八)應增加各種法律領域的專業課程,提高國際競爭力,使法學教育可以培養企業所需的法律人才。各法律專業學院開設各法律領域專業課程的情形,亦應納入前揭評鑑與認證機制內。


(十九)增加人格教育、法律倫理教育,樹立價值觀,亦應為法學教育的重要一環。各法律專業學院在此等領域之努力情形,亦應納入前揭評鑑與認證機制內。


(二十)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應為此訂定辦法及推動修改必要法規,並預計於96學年度開始實施法律專業學院。


以下乃是其分析與批判:


針對第(一)點主張:


何謂專業?專業是指具有科技、財經、犯罪與刑事科學、勞動與社會、國際事務、稅務等專業,還是非常法律、非常司法的專業,果若如此,路是越走越宰。那不是進步,而是退步。


大學畢業生,尤其其他學系的畢業生,就必然已經具備成熟的心智及較廣博的知識?反證,優秀的運動員、棋手、科學家,每每英雄出少年,不只能力,連心智也至為成熟。當然,不同的學系、較高的年齡,有可能。因此,有必要另給機會。這就是既有法科所成立的北警與目的。但絕非完全廢棄既有的體制,完全改採所謂的專業法律研究所。


台灣早已有結合非法律系畢業生的科際整合制度。此一制度是否將成為主要體制,經由經驗,經可逐步調整、發展,而無需也無法倉促、幾近全面改造。


具有多元知識的目標,可以經由計有的法律系碩士班、法科所、科法所、科技法研究所、財經法研究所或諸如國貿所法律組、智財所法律組達成,也可以經由進法律系課程的改革,例如經由雙主修、輔系或外院或跨院學程,達成法律系學生的多元知識。


如果以大學畢業生為學生來源,那學生開始工作,開始再設為學習的年齡將太大。因此,美國的制度有檢討的空間。這與德國縮短法律系學生縮短教育時間的作法背道而馳德國的改革,當有參考價值。


針對第二點:


何以法律系四年畢業不能考律師?規定只有專業法律研究所畢業才可考律師,乃是提高應考資格的要件,也是將律師考試更加窄化的舉措。這還是把律師看得過度高貴的遺毒。律師考試只是入門的基礎要求,一位受完四年大學教育(也可以依個人的學習或生涯規劃,歸號為五年或六年),如果加上雙主修、輔系,當可期待具有入行的基本能力。法律系畢業,不一定從事司法、審判、辯護工作,他們可以在立法機關、政府、企業及第三部門。正如同在美國、在德國,此等工作者當然也需要律師的證照。此等證照不止證明他們是具有一定程度的能力,也是在職涯中,諸如在法院程序中,可能需要的證照。德國將法學教育時間縮短為原則上四年的改革,深值台灣重視。至於,日本的改革,亦即將法律考試改為以法科大學院畢業生為限的改革,也就是要求應考者至少應有六年(法律係畢業)或七年(非法律系畢業)的延長就學時間的改革,與德國的發展可說背道而馳。日本的作法不止繼續原有的管制措施,甚至強化。這和證照管制自由化的學理與國際趨勢,也是背道而馳的[1]。因此,日本的作法,不足為訓。


至於所謂改良式的教學,在現行的大學法律系(包括大學部、碩、博士班)、各種類型的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皆可採行,皆可進行實驗。其與所謂專業研究所是否設立無關。難道是因為有人不嘗試、實驗,甚且害怕失敗,而要以強制手段逼迫各位就範,要失敗一齊失敗,以免有人得利。


針對第三點:


依總統人權委員會的建議,將班給碩士學位,可見所謂JD之說,也只是幌子。如果美國可以八給JD,日本也可以跟進,何以台灣不可以?如果國際競爭力是應予考慮的要點,何以美國的律師有JD,日本的也有,台灣的可已沒有。讓日本的法律工作者(尤其企業的法務人員),得有律師資格與JD學位,使之能與美國等國家的對手平起平坐,當是日本改的一大因素,不能不查。


針對第四點:


此一建議,係指將完全排除法律系畢業生就讀法律專業研究所知可能?若是,未免過度的殘害法律系的學生。果如此,法律系將無人就讀。大學法律系的學生,可以是攻讀外系的課程作為雙主修、輔系,他們一樣可以具有多重的專業。在此專業之外,他們可以及早接受法律的訓練,何以敵視?何以糟蹋?在日本,法律系的學生可以就讀法科大學院,何以台灣不可?在德國,讀完法律係即可投考法官、律師的考試,台灣何以不能?在美國,些州規定僅法學院畢業始可參加律師考試,但也有不少週未有此一要求。此外,在有些州,法學院的學生也可以投考。就讀法律系不能考就讀法律研究所,也因此不能參加律師考試。但先就讀外文系、政治系再轉法律係者即可投考。這是何等邏輯?這不會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會有此一提議,說明主白皮書的規劃者,不但沒有邏輯思考的能力,也沒有人權概念。


針對第五點:


入學的性向測驗、知識測驗,還得偏勞教育部等政府單位?也就是連所謂五年五百億的大學都還沒有能力進行此等工作,那至少先把那舞男五百的一流大學的招牌拿下吧!此一作法乃是對於大學能力的不信任,對於大學自治的限制與剝奪,是政府化、官僚號的最具體表現。


針對第六點:


除了考試的管制,嫌不夠,還要加上照欲的總量管制。除了蓋的管制,還要質得管制。過度強調,乃是對於大學自治的不信賴與壓制。大學所以可貴,乃在他有一群有能力自治的學術與教育工作者,而可以自我管理。當然,任何機構都有評鑑、考核之必要,但此等評比和所謂專業法律研究所的設立也無關。現在,就可以做,甚至應該做。此等評鑑,可做於國家對於人合法學院、法律係或法研所的補助依據,也可以是學生入學的參考或各用人機關、事務所或企業的參考,但不能成為對於大學教育的管控,成為大學教育單一化的手段。單一化的教育將有單一樹種森林死亡的危機。對於少數菁英的大學,這是掃除異己、減少少挑戰、以力求壟斷與寡佔的有利武器。以減少競爭、消滅別人,來成就自己,是懦夫,也是不道德的。


針對第七點:


分析與批判如上。


針對第八點:


台灣的目前的體制,並未有阻斷學術發展的問題。因此,也無須另設沾業法律研究所來解決問題。當前目前的學術研究環境極差,而應予以改善[2]。就此,薪水的改善、教學負擔的檢討,評鑑機制的改革,尤其是徹底廢除戕害學術的獨尊SSCI/TSSCI的評鑑以及獨厚應與教學的錯誤。但此等問題,與是否設立專業法律研究所無關。又如果一此一白皮書的建議而採行獨厚所謂蘇格拉底教學或應與教學等管制措施,那教學的環境,只有更加惡化,而不會有所改善。


針對第九點:


考試的方式、率取率的高低,現在即可改革,和專業法律研究所的設立無關。再者,如前所述,考試院根本不考慮此等建議,甚至將緊縮錄取率。由此可見,此等說法,乃是騙取各界同意的糖衣。又此等建議,顯然為少數所謂一流大學量身打造。此等建議如果既遂,今後台灣的法官、律師經僅由極少數的一、二所大學培育,甚至只有一所。


針對第十點:


現在即可廢止。這和是否成立專業法律研究所無關。


針對第十一點:


現在即可要求,也和是否成立專業法律研究所無關。師生比何以是十二比一,理由何在?目前各國的著名法學院,都如此低?又依教育部在200659所所公布的法律專業研究所設置標準則規定至少應有20名以上之專任教師。據此,相當多數的法律係、法研所將會被迫關閉或無法設立專業法律研究所。誠然,一定的規模,乃是任何教育機構的必要條件。目前的缺失,除了應力求改進之外,也應追究有關單位,尤其教育部的失職。


針對第十二點:


如何教學,主要由各法學院及各位教授決定。教授基本法學知識,乃屬任何法學院的天職,還需規定?但所謂實務教學,則是應予檢討的。何謂實務?係指訴訟實務?若是,則有待討論。按從王伯琦、馬漢寶以至蘇永欽、顏厥安、石世豪,莫不再三呼籲,法學的教育應著重著重在法律的人文精神與社會價值,甚且與人文、社會科學結合,因此所謂法學的基礎知識,耶應為此解釋。但此白皮書即為此意?又所謂實務,如果係指與社會事實、實際案例相連結,自無問題。但若指訴訟,尤其訴訟法,則有待商榷。就此,撓珠各國法學院的課程設計,訴訟法可謂已大量萎縮。以名古大學、柏林大學法學院為例,該等學校的民訴、刑訴,皆僅有小時或4小時的課。與其他課程相較,例如國際法、外國法、比較法等可謂已不成比例。


針對第十三點:


首先,這和是否成立專業法律研究所無關。現行體制即可可為此強化。為濘人擔心的是,台灣的法官、律師,不但有如前述的操守問題,濘有能力的問題。要實務界進入大學擔 任 教授,究係向上提升?再者,目前當然,與實務界合作仍有其必要。實務界的表現,縱然讓人不放心,但也當有眾多具有德養的飽學之士。就此,當應加強合作,甚至應加強在實務界的實習,但這並不必然要是專任,也不必要規定一定比例。至於所謂實務界師資的薪水應與原所得相近的說法,乃指出身實務者的薪水應遠較學術界的教授為高,乃是對於學術界的至大污衊。特定學校要如此自我矮化學術的「價值」,可以自行實施,而無需要他校陪行。


針對第十四點:


這和是否成立專業法律研究所無關。其次,這是對於學術自治、教學自主極嚴重侵犯。再者,何以說所謂蘇格拉底教學就是優秀的教學法?其實連美國法學院也未必全數採行此等教學法[3]。再者,如前所述,如果法學教育的整點係在於法律背後的人文與社會價值,這是所謂蘇格拉底教學法可以達成的此外,應知台灣原則上屬於大陸法系,對於大律法係的國家,其法學教育或可間採蘇格拉底教學法,但可以是一種強制的規定?


針對第十五點:


這和是否成立專業法律研究所無關。如何改革既有的課程、乃是各大學法學院所應享有的學術自由與教育自治的空間。


針對第十六點:


這和是否成立專業法律研究所無關。是否國際化,與每一門課的教學內容、與開課的科目、與教師、學生師的留學、進修、與教師、學生是否具一定比例的外國人有關,而和是否設立專業法律學院無關。至於使用外語與否,則可經由遊學、留學與外籍教師及外籍學生的增加以及闊國學程等途徑,而非強迫各位老師以英語教學。也沒有理由,以使用不同的語言,給予不同的評價。


針對第十七點:


這和是否成立專業法律研究所無關。國際競爭力自是重要的項目,但也僅止於各種目標中的目標。以前述問題重重的司法而言,台灣目前急需強化的應是國內人權、法治的強化,而非所謂國際化的問題。又如前述,國際化的加強,不在專業法律學院的設立,而在於既有體制的改革,尤其前述相關措施的強化。又如果要國際化,則台灣的法務人員除了應有跨越國界的知識,如同日本的改革一樣,讓企業的法務人員得有律師資格、得有JD學位則勢必要的配套措施。但如同附表三所提到的教育部的規劃,根本不認為企業法務人原有律師資格的必要。


針對第十八點:


這和是否成立專業法律研究所無關。其分析與批判,如同前一問題。


針對第十九點:


這和是否成立專業法律研究所無關。人格、倫理教育的強化,應如何進行?目前的司法官訓練所已再三加強,竟是前述司法風紀的不堪。此等主張,恐流於禮教的復庇,不可不小心。如前所述,如果法學教育是人文與社會價值的連結,而非審判規範或審判技巧的狹隘,自是最好的倫理與人格教育。就此,諸如人權思想的加強、國際人權法規的強化,則是具提的重點所在。如果連此等重點甚且忽視,如果連何謂社會人權、何謂文化人權都不知道,是不夠格談論所謂人格與倫理的。


針對第二十點:


有關的改革可以不要法律的制訂?其中,尤其法律職業的管制,因涉及人民工作權[4],而涉及人民的基本權,因此務必有法律的制訂。再者,任何一個制度的規劃、設計、實施,能如此短時間完成?有關的改革,以做了必要的研究、調查了嗎?此一白皮書的提出者已對台灣的現行問題有效整握?丟於台灣的計有文獻,已有效研讀?對於日美國的法學院、日本的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考試改革、德國的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考試改革,已有效掌握了嗎?至少,白皮書的規劃者曾有相關的論著?如果沒有,這些規劃,是不具有任何說服力的。







[1] 劉孔中。。。




[2] 郭明政,以SSCITSSCI為寧的學術大屠殺─器文費法的文化大革命, 載:全球化與知識生產─反司台灣學術評鑑。。。。




[3] 馮震宇,。。。




[4] 郭介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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