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6日 星期二

離婚訴訟中.帶孩子返回加拿大.判刑2年.(離婚爭子私攜出國.夫家吃重罪)*略誘未成年人罪*移送被誘人出國罪.怪怪案?

族譜和傳承的重要.有人常是(一走了之).


【2012/03/05 中央社】

台中市尹姓男子與妻子育有雙胞胎兒子,妻子去年訴請離婚。尹男未獲妻同意,請母親把長子帶往加拿大,被尹妻以控告妨害家庭法院判尹男及母親各2年,尹的母親獲緩刑2年

根據台中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尹姓夫妻在加拿大產下雙胞胎兒子,後來返台居住。夫婦倆去年4月爭吵後,妻子帶次子離家,向法院訴請離婚,並爭取5歲雙胞胎兒子監護權。

尹男與母親因擔心離婚後,長子恐遭妻帶離,影響尹家族譜與繼承等問題,尹於是私自要求母親將長子帶往加拿大居住、就學。尹母去年6月將長孫帶往加拿大,並遷移住處,完全沒告知尹妻。

尹男與妻子不久調解離婚,雙胞胎兒子的監護權由2人共同行使。尹妻得知長子被帶到加拿大後,控告前夫及婆婆妨害家庭。

法院審理後認為尹與母親已觸犯略誘未成年人移送被誘人出國等罪,由於移送被誘人出國罪屬重罪,所幸在全案宣判前,尹男及尹母將長子送回台灣,交由尹妻照顧,依法可以獲得減刑。

台中地院這次判尹男及尹母各2年,法官並審酌尹母憂心尹家族系傳承,不慎觸犯法律,給予尹母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離婚爭子私攜出國 夫家吃重罪     【2012/03/05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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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少婦離婚後,與尹姓前夫打官司爭奪五歲雙胞胎兒子的監護權,但尹母羅姓婦人卻涉嫌先將雙胞胎老大帶往加拿大居住;檢方認定男童在未經監護權人同意下被帶出國,依「移送被誘人出國罪」起訴前夫與其母。


刑法「移送被誘人出國罪」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責很重,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林三元表示,父母雙方爭奪子女監護權時,「先下手為強」未必是對的,單方強行將未成年子女帶出國,讓另一方無法行使親權,會吃上官司。林三元舉例,台中一名孫姓越南籍婦人把兩歲兒子帶回越南再獨自返台工作,觸犯「移送被誘人出國罪」,法官雖考量文化及價值觀差異減輕其刑,但仍判三年八月重刑。


起訴書指出,少婦與丈夫在五年前生下一對雙胞胎兒子,後來夫妻感情不睦,少婦提離婚訴訟,今年六月離婚調解成立,但雙胞胎的監護權尚待法院判決,判決前由父母共同監護,但前夫的母親羅婦(六十歲)卻將雙胞胎老大帶往加拿大。


少婦控告婆婆及前夫略誘,檢察官傳訊羅婦未到,前夫則辯稱少婦在加拿大已經公證,將監護權委由他妹妹行使,長子一直由他母親照顧,並沒有犯略誘罪。


少婦指稱,她在婆婆要求下,簽下委任小姑行使監護權同意書,但只限於長子在加拿大保險、社會福利等事項,並沒有將親權都移轉給小姑;前夫及婆婆未經她同意,帶長子到加拿大,已侵害她的保護、教養及探視等親權。


檢察官表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法律上均享有親權,任何一方將子女帶離,就觸犯「略誘罪」,刑期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但帶往國外就觸犯「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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