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3日 星期一

法院準予離婚的判例:因為妻子拒絕行房.令丈夫產生(挫折感).行房次數過少.準予離婚.天下壞男壞女又多了一項藉口囉!

蓋棉被純聊天或不聊天.




每年1、2次「不性福」 夫准離


*天下壞男壞女.蕩婦淫娃.又多了一項離婚藉口囉!

 

自由時報   日期:2011/06/13



        50多歲陳姓男子以擔任老師的妻子拒絕行房分居長達10餘年等理由訴請離婚。高雄高分院認為行房次數每年僅有1、2次,的確過少,導致男方產生挫折感而離家,判決陳勝訴。



        陳姓原告指出,75年度蜜月期間,因其妻拒絕行房曾發生爭執,並在3年後生下長女。她甚至以工作忙碌為藉口,平均每年僅有1、2次性生活,當時他32歲應有性需求,妻子卻一再拒絕,因而產生強烈的挫折感。



又說,其妻為高中老師,與一般職業婦女工作內容比較,不會太忙、太累。並因性生活無法改善,被迫分房4年多後離家,至今分居長達10餘年,認為夫妻形同陌路,不如分道揚鑣。



陳婦則否認房事不睦的指控,並說生產後,其夫對她的感情日益冷淡,她母兼父職將女兒扶養長大成人,負擔大部分家務工作。認為夫妻感情生變,是因丈夫個性陰沉,經常無緣無故生悶氣,又拒絕與她溝通所致,堅持不願分手。



二審合議庭法官指出,根據陳男提出兩造錄音譯文,行房次數的確遠低於陳男當時年齡之所需,致使他產生挫折感。而在87年間離家後,至今分居12年,夫妻有名無實,感情破裂無法挽回,雙方均應負責,不如勞燕分飛,維持原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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