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6日 星期四

義美食品由抗議(拒拆)轉變為(自行拆遷)?義美食品公司多次訴願均敗訴.蔡永富 證實6/1就收到拆除公文.馬總統是6/9前往義美參觀的.



蔡永富協理..在受訪影片中證實6/1就收到桃園縣政府的拆除公文...


桃園縣政府在1984年已將徵收補償費提存,土地所有權移轉給蘆竹鄉公所,義美食品公司多次訴願均敗訴。


蘋果日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463586/IssueID/20110616


佔千坪河川地


        縣府拆除隊昨派怪手到義美食品桃園廠,強制拆除義美食品公司的資源回收場後,義美公司態度轉變,自行僱工拆除,並提出「自行拆遷計劃」,預計一年半內自行拆除,桃園縣政府水務局長李戎威同意,強調縣府將會依義美提出拆遷時程檢查,只要有所延宕,「下次強制拆除的強度只會更強!」
李戎威指出,義美食品公司佔用河川地約一千五百坪,其內的設施包括部分的辦公室、瓦斯廠、資源回收場、鍋爐區和污水處理廠等,桃園縣政府在一九八四年已將徵收補償費提存,土地所有權移轉給蘆竹鄉公所,義美食品公司多次訴願均敗訴。


拉白布條抗議


        義美協理蔡永富說,這段河川地爭議要從二十九年前說起,當初義美在不知情狀況下廠房土地被劃成河川行水區,後來義美也配合政府,廠房退了二十五公尺,其餘土地二○○六年曾與桃園縣政府協議,配合縣政府河岸整治工程逐步拆遷。
但縣府六月一日行文只給義美十五天遷移設備,不盡合理,員工擔心工廠停工大家都會失業,才會在現場拉白布條抗議。



.................桃園縣政府入口網.................................


http://www.tycg.gov.tw/main/main_discuss_detail.aspx?classify_sn=10&keyword=&page=0&sn=24812


義美公司係因佔用公有土地被拆

        桃園縣政府在今天(6月15日)依照原計畫,依法強制拆除義美公司南崁廠占用位於南崁溪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之建物,雖然起先遭到義美公司的抗議,甚至企圖藉塑化劑議題混淆視聽,縣府依舊於現場完成土地鑑界量測、架設圍籬區分出公私有地界線及拆除部分資源回收場。義美公司發現縣府執法的決心後,最終切結在101年12月底前完成自行拆遷。

縣政府重申,縣政府同意再審視研議義美公司提出的切結條件,完全是考量到義美公司已在桃園縣設廠多年,對於桃園的經濟發展有一定的貢獻,若義美的誠意充足,確實且具體提出自行拆遷的計畫,縣府會再次給予義美公司一次機會。

縣府表示,義美公司昨天起就透過媒體對外作不實放話,硬把該公司違法佔用公地的行為合理化,甚至對外提供諸多對縣政府本次執法行動的不實指控。其實,縣政府的立場非常堅定,就是為了公正義、為了大眾權益,絕對會依法行政。

縣府水務局強調,本案爭議河段土地原為義美公司所有,早期為辦理桃園縣南崁溪整治工程,由蘆竹鄉公所於83年辦理土地徵收並於86年補辦該筆土地之地上物徵收程序。然義美公司不服徵收處分為由提起訴願、再訴願,並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在案,相關救濟途徑皆已使用並經駁回,因此,前述土地上之建造物均屬於占有使用公有土地使用之情形。

水務局說,針對河川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內之建造物,縣府已依據土地法第234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被徵收土地應受之補償發給完竣後,得規定期限,令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遷移完竣」的規定,於今年3月就發函請義美公司限期100年4月12日前自行拆除遷移完竣。

另外,針對該土地違規施設之建造物因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1款規定,也在五月底發函義美公司於文到14日內自行拆除並恢復原狀,但是,義美公司逾期未拆,縣府依法進場執行強制拆除,以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水務局也強調,縣政府從99年起,就多次與義美公司對本案進行協商,希望義美公司本於社會公益及企業責任,儘速自行遷移,溝通協商的大門一直為義美公司開著,直到5月31日與義美公司進行最後一次協商後,雙方仍未達成共識,因此縣府在法、理、情等層面充份的考量下,安排於今天進行強制拆遷。

縣政府水務局並強調,義美公司因設有專業檢驗室,該公司商品未遭塑化劑波及,曾經一度想藉塑化劑的議題混淆本次強制拆除行動。事實上,早在塑化劑事件發生前,縣府就已對義美案提出6月15日強制拆除的時間表,並且依照政府購法上網招標委外執行本次拆除案。兩件事情風馬牛不相干,義美案的詳細大事紀如下:

義美案大事紀

時間 事件 時間 事件

65年4月 公告南崁溪河川區域線 86年 蘆竹鄉公所補辦土地之地上物徵收程序

71年2月 公告南崁溪治理基本計畫用地範圍 100年1月 辦理鑑界,徵收土地內之建造物計有資源回收廠、鍋爐房(3台鍋爐)、重油槽2座、污水處理廠、LPG儲槽、部分管線廠房

69年6月 義美公司取得位於河川區域內之污水處理廠及部份廠房之建照 100年3月9日 限期義美公司於100年4月12日前自行拆除遷移完竣

71年 義美公司完成興建 100年5月31日 發函義美公司,違反水利法事實,限期文到14日內自行拆除並恢復原狀

83年 蘆竹鄉公所辦理土地徵收 100年6月15日 義美公司未自拆,縣府依法進場進行強制拆除

聯絡人:水務局河川科 科長 葉孟芬 03-3322101#5727 0937-108-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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