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0日 星期四

許聰元-法官涉貪無罪.聲請冤獄賠償(38萬5千元) 高等法院決定給予賠償了.最後才遭司法院撤銷.



許聰元-法官涉貪無罪.聲請冤獄賠償 遭司法院撤銷      【2011/06/30 聯合報】


        前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許聰元因涉貪汙纏訟16年後無罪確定,許就偵查中遭到羈押的77天聲請冤獄賠償,高院准賠,且以每日最高額5千元計算賠金共38萬5千元;但昨天遭司法院冤獄賠償覆審委員會撤銷。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審委員會認為,法官應謹言慎行,許聰元與案件被告吳京遂、吳公司的職員陳順隆,有無違反正當社交規範的互動,構成違反公序良俗、情節重大等不應賠償的行為,高院未查明,應該重行調查。

        許聰元一度被訴收賄百萬,讓違反證交法的股市大戶「美濃吳」吳京遂獲得緩刑。去年底,因更六審判決許無罪後檢察官逾期上訴,許無罪定讞。停職中的許還未復職,即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撤職

        許另聲請冤獄賠償,高院認為許聰元的緩刑宣告,並未濫用裁量權,也未逾越社會通常觀念可以容忍的程度,並無違反公序良俗情節重大的情形,決定給予賠償

        冤獄賠償法規定,准予賠償者,一天可予3千元到5千元,高院考量許被羈押77天,不但身體自由被剝奪,家庭社會職業生活受到阻隔,名譽信用也受到難以回復的影響,依許聲請,以最高的一日5千元計算賠償金,准賠38萬5千元。

最高檢卻主張許聰元不應獲賠,聲請覆審,司法院冤賠覆審委員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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