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6日 星期日

陳柄宏-士林分局警備隊小隊長.公然在分局內通姦人妻(林宜蓁).長達五年.士林地檢署以「告訴不可分」原則,(確查有通姦)但(不起訴)!又一樁官官相護?真嚴重!

把警局當砲房.這件嚴重的目無法紀.公然在分局姦淫人妻.

分局長祕書(陳柄宏) 警局內通姦女工


2011年 06月26日 蘋果日報

        北市士林警分局前分局長祕書陳柄宏與分局同樣已婚的廚房女臨時工林宜蓁外遇,以每月約2次的頻率在陳某住處,甚至分局長辦公室旁的雜物間發生性關係,時間達10年之久。直到林女鄭姓丈夫發現提告,但因鄭某曾向分局長官表示願原諒妻子,檢方基於鄭符合《刑法》對配偶通姦的宥恕,於是將陳與林女不起訴,但建請警方行政懲處。
士林分局昨說:「陳柄宏已被調到警備隊當小隊長。分局收到不起訴書後,至少會記陳2支小過。」林女則已不在分局服務。

指出胸部有小痣


        士林地檢署調查指出,警員陳柄宏(41歲)、女工林宜蓁(44歲)兩人是從2000年開始通姦,在2005年4月林女離開士林分局前,都是趁分局長不在辦公室時,在分局長辦公室旁的雜物間發生性關係,林女離開士林分局後,則是利用午休或下班時間,約在陳某住處通姦。
        去年10月,林女鄭姓丈夫發現妻子講電話時神情鬼祟,追問得知兩人姦情。檢方偵訊時,林女坦承發生性行為,指陳的胸部有小顆痣,陳住處前的巷子是無尾巷,並繪製陳住處平面圖,客廳等隔局。陳雖否認通姦,但沒通過測謊,加上林女對他身體特徵及住處描述甚詳,因此被認定確有通姦


警公然在分局偷情 與廚娘炒飯5年


 自由時報   日期:2011/06/26

        在佩槍警員守大門的警察局裡偷情最安全? 台北市警士林分局警備隊陳柄宏小隊長,89年在分局長辦公室負責文書業務時(當時為警員),經常趁分局長不在時,和分局負責炒飯煮菜的女廚工溜進分局的雜物間裡「炒飯」,5年內至少發生120次關係。女方離職後,陳某仍三不五時電召她「回營」嘿咻;去年底,女方的丈夫查出姦情,怒告陳妨害家庭。但因丈夫後來選擇原諒妻子,士林地檢署以「告訴不可分」原則,男、女雙方皆予以不起訴處分。但也敘明,陳員身為警務人員,應否受行政懲處,另由所屬警察機關妥適處理。


台北市警士林分局昨表示,等收到檢方書類後,再依規定懲處。



檢方在不起訴書中指稱,89年陳姓警員在士林警分局分局長辦公室負責文書處理工作,明知廚房的女臨時工是人妻,5年來竟趁分局長不在辦公室的空檔,相偕溜進雜物間嘿咻,每月約2次。



        94年5月女方離職,但陳員仍不罷手,利用午休或下班時間,電召女方到分局雜物間或廚房嘿咻,有時也赴陳員住處尋歡。去年10月,女方被丈夫發現講電話時神色有異,追問出上情,因而怒告陳妨害家庭,但陳員否認,還反控誣告。



但訴書中指稱,女方坦承姦情,並指出陳員胸部有痣,他的住處在公寓2樓,是一處無尾巷。還繪製陳員住處平面圖、沙發等相關擺設,幾近瞭若指掌。



檢方調閱男、女方手機通聯記錄與基地台,也發現與利用午休時間在陳員住處通姦相關指述相符,認定女方所說並非虛構,女方丈夫告訴內容也非憑空捏造。



但檢方認為,丈夫在偵查期間選擇原諒妻子,按告訴不可分原則,男、女方都給予不起訴處分。至於陳員所提誣告部分,同樣不起訴。刑事訴訟法規定,凡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