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5日 星期四

司法第一關,檢察官的社會責任














司法第一關,檢察官的社會責任
教育文化組政策委員 漢寶德

  近日來大家頗關注的消息之一是馬總統執意要告侯寬仁的事件。在表面上看來,馬總統此舉確實令人不解:以總統之尊何必與一個檢察官計較此已經過去的小事?如果追究不成,豈不傷害總統之尊嚴?聯合報刊出「馬英九的司改大夢」一文更指出司法改革的困境,須要總統著力之處實在很多,何苦為些須小事勞神?

  總統自己不說話,我們永遠無法知道他心裏想什麼。對此事的判斷只有靠自己的認知。我個人認為他對檢察官筆錄的追究也許是司法改革重要的一步。

  檢察官,在民眾的心目中應該是正義的化身。一個法治的社會,民眾有冤屈到哪裡伸?如果檢察官都不可靠,誰會相信司法的公正?根據我們粗淺的了解,檢察官辦案有相當獨立運作的權力,他對案件的判斷,對原告與被告的態度,足以影響涉案民眾的權益。如果他不盡心,甚至有偏見,反映在記錄的文字上,就不是一椿小事。

  最嚴重的是檢察官不經心或專斷的作風成為一種習氣就傷害到司法的形象,民眾就把司法機關看成專制時代的縣衙了。檢察官們也許認為案情最後的審判有法官把關,但是他們所執掌的第一關最能傷害涉案民眾的心情。他的誤判會使受害者感受到司法的不公而憤世嫉俗。想想看,一個失掉了司法公平性保護的社會,人民會有安定、快樂的日子過嗎?

  要知道,我們的文化在本質上是多訟的。西方社會以宗教信仰為基礎。人際關係基本上是和樂的。我們的社會缺乏愛心,很少慮及他人,人際關係冷漠而多疑。因此遇到爭執,或心存不平,很容易起興訟的念頭。檢察官是第一關,如能體察涉案者的心情,自愛心出發,儘量避免羅織,就可以減少很多冤獄。可惜的是,如今的檢察官大多過份認真辦案,想盡辦法使之成案,最好能馬上羈押人犯,顯示辦案的效率。豈不知這是與司法的精神相違背的。

  檢察官的習氣影響政府的效率。公務人員為甚麼在工作上畏首畏尾,或處處刁難?為保護自己的安全,免除被人誣告的危險也!對於執行政府上級的規定盡量嚴格,若出事自己沒有責任。有疑問就層層上報,再簡單而在常識範圍內的決定也不肯負責。表面上看起來,檢察官鐵面無私,實際上卻破壞了公務員的服務精神。

  以近來屢被討論的採購法為例。政府立法的的精神是不錯的,是要求公務員在花納稅人的錢時,應戒惧謹慎,不可稍有輕忽。可是很快就發現該法只有效控制了經費的數量,卻忽視了物件或服務之品質。這就是文化界一致對該法撻伐的原因。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政府曾修改過幾條,使公務員可以對以品質為重的採購使用特別條款來解決。然而這些條文中的裁量權卻沒有公務員肯使用。政府機關寧使用表面上制式化的作業,卻在桌下作弊,也不願正面作品質的判斷,因此文化界對該法的觀感並未改善。

  看上去是很遙遠的關係,怎麼怪到檢察官呢?如果機關採購以品質決標,及採所謂最有利標,如果最低投標者抗告,檢察官會不會不受理呢?如果司法界立下不受理的判例,採購法的缺點就消失了。

  檢察官應以正義的維護者自許,毋枉毋縱而有愛民之心。以「圖利他人」陷人入罪,是我國司法的大敗筆。世人只有圖利自己的動機,何必冒坐牢之險圖利他人呢?檢察官如果明白法律不外乎人情的道理,很多案件就迎刃而解了。我甚至認為,法院對被告有利之判決,非必要也不必上訴。我國古來對太平盛世的要求之一是息訟,實在有道理啊!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98.6.16聯合報民意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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