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嘉欣?家暴官王怡婷.*採取對被害人有利的( 減述程序 )*對黃嫌( 強制採證 ).
*謊報家暴的案件太多了.以家暴偽裝受害人來遂行其他目的者多矣.詐騙方式已集團化.司法掮客已公司化.一條鞭的提告訴訟狀況處理.搜證套證辯論模擬採排等攻防訓練.
檢改會劉承武檢察官則認為,若黃嫌並非被以現行犯,現行法律也沒有規定一定要對加害人強制採證。士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顏迺偉表示:「全案應該是警員與家暴官不熟悉制度與流程,才導致被害人誤解。」
一名在北市手機店工作的女子,上月12日指控遭黃姓店長指姦、強姦,警方認定有必要對黃嫌強制採證,女家暴官數度致電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鄭嘉欣,請求指揮偵辦或採取對被害人有利的減述程序,遭鄭檢拒絕,堅持警方函送即可。被害人表示,家暴官向她道歉時提及:「她(鄭檢)說要下班了。」被害人痛罵鄭檢「太冷血」,可惡程度比強暴她的黃嫌猶有過之。
對於被害人的指控,曾與處理該案的女家暴官王怡婷等人訪談的北市議員李新昨證實,被害人及家暴官曾提及請求鄭嘉欣偵辦,遭檢察官責罵,印象中有「她要下班了」字眼。李新轉述警方說法,家暴官請求檢方啟動減述程序,鄭檢竟說「另約時間」,還提及「這種案子大多是各說各話」,函送處理就可,他批評鄭檢沒有同理心。
家暴官昨接受《蘋果》採訪時,不願證實檢察官鄭嘉欣說過「要下班了」,只強調,很少有被害人1、2小時就被警方掌握的案例,她當天看到被害人在警局「全身發抖,創傷性情緒反應很明顯」。
家暴官說,因認為有必要對黃嫌強制採證,先請局內婦幼隊人員向檢方請求指揮偵辦,但遭檢拒絕。家暴官解釋,根據被害人供述,黃嫌身上可能存有相關跡證,若無法及時強制採證,恐有遭滅證之虞,她才兩度打電話給鄭檢,希望檢方啟動對被害人減述程序或直接指揮警方偵辦。
被害人(28歲)控訴黃嫌性侵後,她說,隔天黃的家人傳話,「我們知道妳家住在哪裡」,令她很害怕,這半個多月日日哭泣,現在只能靠藥物穩定情緒。她描述當天警方為黃嫌做完筆錄,只詢問他是否願接受採證遭拒絕後,黃嫌就從容離開警局。被害人說,她真的很痛恨鄭檢,想問:「若被性侵的是自己的家人,妳還會這樣處理嗎?」
女檢稱深夜才下班
檢察官鄭嘉欣昨強調:「我絕對沒有說我要下班了,事實上我當晚近12時才離開辦公室,接完大同分局電話後,我還處理北投分局另件性侵案。」
鄭嘉欣氣憤表示,案發當天她負責值一般內勤與婦幼案件,晚上7時多接獲家暴官電話,當時家暴官表示被害人與嫌疑人都還沒做筆錄,家暴官要求將加害人移送地檢署做強制處分,她因此告訴家暴官,根據「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要先請社工評估被害人精神狀況是否適合訊問,檢察官才能決定是否援引減述流程。
至於要將嫌疑人移送地檢署做強制處分,鄭嘉欣說大同分局需先完成被害人、嫌疑人筆錄,並聲請拘票後,才可將嫌疑人移送地檢署,檢察官根據雙方供述判斷對嫌疑人做強制處分。
受害人店內員工表示,12日當天中午,被害人和黃姓店長有說有笑進入休息室,用餐完畢的員工隨即步出休息室,店長忽然性情大變,強行拉扯被害人褲子,被害人趕緊逃離休息室。
警方表示,大同分局獲報到現場將2當事人帶回警局,通知女警到分局製作筆錄,並按規定到醫院驗傷。當晚針對黃嫌製作筆錄和採集唾液檢體,但他拒絕生物跡證採集;而被害女子因情緒不穩定,也無法製作筆錄。李新轉述警方筆錄,黃嫌只承認手指侵入,但未有生殖器侵入。
律師陳昭全指手指侵入也是性侵,黃嫌不承認生殖器侵入,與被害人陳述不同,檢方有責任還原犯罪事實。另名律師洪榮彬說,「鄭檢若知黃嫌承認手指性侵後,竟未請求將黃嫌羈押或交保候審,處理上大有問題。」律師徐立信也說,性侵案屬重罪,又有保全證據需要,檢方至少應開偵查庭,鄭檢恐有疏失。
檢改會劉承武檢察官則認為,若黃嫌並非被以現行犯,現行法律也沒有規定一定要對加害人強制採證。士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顏迺偉表示:「全案應該是警員與家暴官不熟悉制度與流程,才導致被害人誤解。」
引用:蘋果日報.
太「超過」了 標題:這個女檢太冷血 《蘋果》判賠百萬
中國時報【蕭博文/台北報導】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鄭嘉欣,不滿《蘋果日報》報導她處理一起性侵害案件時,以「這個女檢太冷血」為題,認為詆毀她名譽,求償三百萬元。士林地院審理認為,《蘋果》借用被害人因不知法律程序所表達不滿的情緒話語製作惡意聳動標題,不受言論自由保障,判《蘋果》及其總編輯馬維敏連帶賠償一百萬元並在四大報登報道歉。
《蘋果日報》法務經理葉錫波昨晚表示,針對士林地院的判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依法提起上訴。
《蘋果》去年十一月二日以頭版大幅報導,指稱鄭嘉欣在大同分局員警請求指揮偵辦性侵案、採取對被害人有利的減述程序,及針對黃姓嫌犯強制採證時予以拒絕。被害人聽聞因檢察官趕下班才拒絕,因此痛罵鄭檢「太冷血」,《蘋果》便以「這個女檢太冷血」、「遭姦要求採證 竟然不受理」作為標題。
鄭嘉欣認為報導不實,表示當天因有查獲加害人,不符減述程序要件,指示警方優先處理人犯筆錄、聲請拘票;且員警完全沒提到有保全證據需要,也沒說黃嫌拒絕配合,她無從拒絕請求,認為標題惡意誇大,索賠三百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蘋果》則向法院主張,標題是被害人陳述的事實經過,報導也是忠實反應事實與被害人感受,並非故意毀損名譽。但法院調查,鄭嘉欣當天指示員警以一般訊問程序調查,但被害人卻誤認採用減述程序才能對黃嫌採證,所以才會對鄭嘉欣拒絕減述程序而感到不滿。
法院認為,《蘋果》總編輯明知鄭嘉欣並非對被害人不理不睬,且採用減述程序與強制採證是兩回事,卻不惜借用被害人因不諳法律所說的情緒話語製作標題,形同將沒有根據的被害人感受直接當成該報導評論,顯然利用標題聳動,以吸引注意增加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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