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mp?mp=1
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免付費電話 0800018111 02-23219011
http://notes.npa.gov.tw/police/laws.nsf/Main1?OpenFrameSet 警察法規查詢係統
搜字: 警察職責+守則+警察法+報案後處理程序
*失職+怠惰+違反程序原則+
摘奸發伏--法律. (明明是人竟做神的事)你有法庭經驗之後.發現他們將一件事實用(法律套裝句)能同樣寫出起訴和不起訴處分書.不通但又奈何.判決書都是均未審酌的文字審酌.憑空冒出(事理已明).他們在忙啥?是疏懶?濫權?關說收賄?趕程序?不作為?沽名釣譽?牠們連錯都有堂皇的理由.遂行被組織化的群體的不負責任.想想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mp?mp=1
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免付費電話 0800018111 02-23219011
http://notes.npa.gov.tw/police/laws.nsf/Main1?OpenFrameSet 警察法規查詢係統
搜字: 警察職責+守則+警察法+報案後處理程序
*失職+怠惰+違反程序原則+
1.見習醫師(clerk): 指的是大五大六的學生, 他們並未負責任何
實際工作, 純粹是以醫院為教室, 由資深醫師來擔任臨床教學.
主要是讓他們瞭解, 醫院究竟是如何運作? 書本上的知識又是
如何運用在實務中? 他們通常團體行動, 很少落單. 若你看到
一位主治醫師或住院醫師身後跟著三五位看起來很稚嫩的醫師,
那大概就是見習醫師了.
2.實習醫師(intern): 指的是大七的學生, 在這一年當中, 他們
沒有寒暑假, 整年必須在醫院各科中輪流實習. 而實習流程的
設計, 每所醫學系可能略有不同, 但通常是三個月內科, 三個月
外科, 三個月婦產科暨小兒科, 三個月小科(如眼科, 耳鼻喉科,
皮膚科, 精神科, 復健科, 放射科....等; 牙科除外). 而實習
醫師在各科所擔任的, 通常是最基礎的工作. 例如打針, 換藥,
打點滴, 插鼻胃管, 插尿管, 小傷口的縫合....等. 他們通常
會在住院醫師的指導下, 分配到一兩位病人, 實際學習和從事
住院醫師的工作. 包括了病人入院後的問診和檢查, 病歷寫作,
安排進一步的檢查及治療計劃, 甚至允許他們開立某些簡單的
藥物等.
有些醫學系, 會將前六年的課程壓縮為五年, 而將實習醫師由
一年延長為兩年, 以加強教學效果. 醫學生在畢業後, 才可以
參加國家所主辦的(不分科的)醫師執照考試.
3.住院醫師(resident, R): 這是專科訓練的開始. 各科住院醫師
必須在當科的各個部門, 及各個次專科, 輪流學習和工作. 凡是
病人住院後所需的一切醫療服務, 他們都可以在主治醫師的指導
之下, 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 儘量放手去做. 在病人住院期間,
住院醫師和護理師們, 才真正是照顧病人的第一線主力; 至於
主治醫師, 則負責大政方針的決定. 住院醫師的修業年限, 則
依科別而不同, 小科多半是三到四年, 大科則約六到七年.
4.總住院醫師(chief resident, CR): 這是一個承上啟下的行政
職務, 通常由第四年的資深住院醫師(R4)來擔任. 他必須負責
科內的行政事務, 負責安排住院醫師和實習醫師的教學計劃及
工作班表, 負責主持以教學為目的的晨會....等. 他通常已經
不需負責第一線的病人照顧工作.
5.研究醫師(fellow, F): 指的是住院醫師的第二階段. 傳統的
四大科(內外婦兒)在經過三年專科訓練, 並考取專科醫師執照
之後, 就必須進一步接受次專科訓練, 此一階段即為研究醫師.
而他們的工作內容, 主要是學習該次專科的專業知識和技術.
例如, 腸胃內科的 fellow 必須學習如何操作胃鏡, 大腸鏡,
和腹部超音波等檢查; 而其他次專科的內科醫師, 對於這些
檢查, 只需要瞭解操作原則, 何時必須安排這些檢查, 以及
如何判讀結果即可. 此外, fellow 也必須負責該次專科的會診
和教學門診. 任何住院病人, 若有需要會診該次專科, 通常都會
先由 fellow 看過. 此一訓練階段結束後, 即可參加次專科醫師
執照考試.
6.主治醫師(visiting staff, VS): 在許多民眾心目中, 似乎就
只有主治醫師才稱得上醫師. 無論如何, 已經擁有專科, 乃至於
次專科執照的他們, 的確才是真正成熟的醫師. 任何一位有資格
坐在診間為民眾服務的主治醫師, 都已經接受過由淺入深, 由廣
而專, 循序漸進, 至少十到十四年的漫長訓練. 而他們除了病人
看得到的看門診, 做檢查, 開刀, 和查房以外, 還必須做研究,
讀文獻, 爭取升等, 參加在職訓練和醫學會議, 以及教導資淺
醫師等. 實在遠不如一般民眾所想像的輕鬆!
至於科主任, 部主任....等, 和 CR 一樣, 都是行政職務, 都由
主治醫師來擔任. 很多民眾在求醫時, 非主任不看! 這其實有點
好笑. 因為, 一位內科部主任的專長可能是腸胃內科, 而民眾的
病痛卻是胸腔內科的問題. 我也看過有病人仗著自己身份特殊,
不肯給護理師打點滴, 一定要主治醫師來幫他打?! 天曉得啊!
咱這位主治醫師上回打點滴, 可能已經是二十年前的事了! 若
說到打點滴這檔事, 他恐怕還得拜剛畢業的護理師為師呢!
總之, 醫師的訓練過程是循序漸進, 越鑽越細的; 每個階段有
每個階段的工作內容和學習目標, 而所具備的知識, 技術, 和
經驗, 亦隨之累積和成長! 醫界的倫理是, 每個人都應在自己
能力範圍內, 盡最大的努力, 但也必須瞭解和承認自己的極限,
必要時隨時請資深醫師幫忙. 而每個人在面對較資淺的醫師時,
也必須隨時擔負起教學和支援的責任
高雄高分院庭長周慶光怠惰職守,臨退前十天被前司法院長翁岳生停職、移送公懲會查處、追回退休令,成為首名退休令遭撤銷的法官。但公懲會議決後僅將他記過二次,讓周不僅敗部復活,申請復職後還得以領取巨額退休金及一半本俸,消息在三月《司法院公報》披露,引發外界非議。
和前司法院長翁岳生有同學關係的前高雄高分院法官周慶光,八十九年免兼庭長後心生不滿,工作態度消極;九十一年起他五年考績中有四年丙等、一年乙等。
司法官第十期結業的周慶光,九十五年四月九日核准退休,但他因考績丙等心理不悅,從九十五年一月廿六日起,把所有案件開庭時間訂在退休日之後,自己放起二個多月大假,不再審案。
司法院認為周慶光怠忽職守情節離譜,翁岳生決定要給予嚴懲,司法院最後除決議函請銓敘部撤銷周慶光的退休核定,並依公務員懲戒法移送監察院審查,並依同法停職。
公懲會議決後雖認為,「周慶光辦案態度草率,敬業精神明顯欠缺;又恣意更改延後庭期,置當人訴訟權益於不顧;復已請假規避案件開庭陪席,未能切實、積極參與合議審判,事證明確。」卻以周妻車禍他「難免因而分心,情尚可原」,僅給予記過二次薄懲。
在公懲會議決下,周慶光不僅敗部復活得以領取巨額退休金,停職三年餘的薪資本俸亦可全額補領,不啻是重重打了司法院一個耳光,引發法界非議。
周慶光年逾七十,如果當年順利退休可爭取加領退休金一點四倍的退養金。如今以七十二歲高齡申請復職後再辦退休,是否能領取一點四倍退養金,端賴司法院解釋。
另外,簡任十四等、曾任高院庭長的周慶光,原本每月全薪十七萬七千餘元,其中包括本俸五萬一千餘元、專業加給九萬餘元及三萬五千元的主管加給。停職後每月只能月領本俸二分之一的二萬五千七百四十元;申請復職後,則能補領三年餘的另半本俸。
1.辦案態度草率,敬業精神嚴重欠缺,罔顧訴訟當事人權益
2.置當事人訴訟權益於不顧.未能切實、積極參與合議審判,規避法定義務,廢弛職務,情節重大.
------------------------------
http://www.cy.gov.tw/AP_Home/Op_Upload/eDoc/公報/97/0970000512627期.pdf
監察院公報【第2627 期】
彈劾案文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周慶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簡任第14 職等法官。
貳、案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周慶光辦案態度草率,罔顧訴訟當事人權益,遇有陪席案件之期日即請假,未能切實、積極參與合議審判,且臨退休之際,恣意將所有案件之庭期改定於其退休日後,刻意規避法定義務,敬業精神嚴重欠缺,廢弛職務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被彈劾人周慶光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簡任第14 職等法官,因廢弛職務,情節重大,經司法院於民國(下同)95 年3 月30 日以院台人三字第09500007712 號函送本院審查(詳如附件p1∼p3)。案經本院於97 年8 月18 日(97)以處台調肆字第0970802857 號函請司法院人事處查復相關爭點及提供卷證資料,並於97年10 月1 日約詢被彈劾人周慶光法官(詳如附件二,p4∼ p17);97 年10月9 日約詢高雄高分院尤三謀院長(詳如附件三,p18∼p28)、司法人員研習所黃文圝(原高雄高分院院長)所長(詳如附件四,p29∼p33)及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簡色嬌(原同庭審判長)廳長(詳如附件五,p34∼p38)到院說明,經調查後發現,被彈劾人周慶光法官(以下簡稱被彈劾人)涉嫌廢弛職務,情
節嚴重,茲將其違失之事實與證據臚列
如下:
一、被彈劾人於94 年間,辦案態度草率,敬業精神嚴重欠缺,罔顧訴訟當事人權益:
(一)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7 點規定:
「受命法官於準備、調查程序終結後,依序將卷證送交陪席法官、審
判長審閱後指定期日或逕付評議,其有再開已終結之準備、調查程序
者,依前項規定辦理。」第12 點規定:「案件經辯論終結後,如認
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者,應列舉理由交付評議,並記載於評議簿。
」及第14 點規定:「裁判書原則上由受命(主辦)法官負責撰寫…
…」對如何加強合議審判功能有明確規範。
(二)經查高雄高分院94 年度上字第33號確認債權不存在案件評議時,被
彈劾人之意見與審判長簡色嬌不同,即表示本件再開辯論,要將案件
擺著。審判長告知應由陪席法官謝靜雯表示意見,被彈劾人則認為毋
庸陪席法官表示意見。其後經審判長堅持,陪席法官表示贊同審判長
意見;被彈劾人仍表示應再開辯論,否則判決書由審判長撰寫,並表
示須與院長另行討論再作定論。94年8 月23 日92 年度勞上易字第1
號函勞工保險局查詢給付保險金案,經審判長簡色嬌告知先前業已函
查並經函復,應自行判斷其事實。被彈劾人告以該案函查一事係助理之意見,並表示無法結案,因其不會辦,案件交由助理陳泰興處理等
語。94 年9 月22 日94 年度上字第45 號案件評議,被彈劾人與審
判長簡色嬌意見不同,陪席法官朱玲瑤尚未表示意見,被彈劾人即要
求再開辯論,表示以後再結案,經審判長簡色嬌表示應由陪席法官閱
卷後再予評議,以免勞煩當事人再跑一趟。被彈劾人表示當事人提這
種麻煩訴訟找法官麻煩,就再開辯論,讓他們跑法院。94 年10 月18
日94 年度抗字第439 號返還擔保金裁定案,一審未調查假扣押執行
是否已撤回,經審判長簡色嬌要求查明後再行裁定,被彈劾人拒絕,
並表示該案為二審確定,如果裁定錯誤,當事人也可再聲請,不用再
調查。94 年12 月15 日95 年度上易字第71 號給付工程費案件評議
,因案件受理已達2 年8 月,被彈劾人表示案情已不復記憶,要求審
判長簡色嬌告以心證,其照寫即可。經審判長要求被彈劾人再閱卷後
再行評議,被彈劾人即表示須再開辯論;經審判長安撫後,被彈劾人
同意評議。詎被彈劾人竟命助理參與評議,向審判長報告心證,為審
判長拒絕。嗣後被彈劾人逕自返回臺北,由陪席法官協助被彈劾人之
助理陳泰興整理部分案情、金額,次週一再交由被彈劾人作為評議之
憑據。
(三)上開違失情事,有卷附之被彈劾人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詳如附件六
,p39∼p41)可稽,並經謝靜雯法官(詳如附件七,p41∼p42)、朱
玲瑤法官(詳如附件八, p43)、及陳泰興法官助理(詳如附件九,
p44∼p45)證明屬實。
(四)被彈劾人到院受詢時,對前情大多未予否認,惟辯稱:有關94 年度
上字第33 號確認債權不存在案件評議之意見與審判長不同時「普通
意見不合,都是再開辯論,再查比較多的證據。……爭論火氣大,就
說出埋怨的話」;有關92 年度勞上易字第1 號函勞工保險局查詢給
付保險金案,以該案函查一事係助理之意見,並表示無法結案等語係
「審判長壓迫我,這些都是氣話」;94 年度上字第45 號案件評議所
說的,「也是埋怨的話」; 94 年度抗字第439 號返還擔保金裁定案
,「因為此為程序問題,實體沒有關係,因程序有誤,仍可再予處理
」;95 年度上易字第71 號給付工程費案件評議,辯稱「怎有可能由
助理參與評議,這是法院組織不合法,我叫助理來,教他如何整理,
下週一就評議,評議時是由3 位法官在場」云云。(見附件二,本院
調查案件詢問筆錄《97 年10 月1日》p7∼p9)
(五)然查被彈劾人於94 年度上字第33號確認債權不存在案件評議時所陳
意見,罔顧法律規定之裁判評議制度。於92 年度勞上易字第1 號函
勞工保險局查詢給付保險金案所陳意見,有違法官職司審判之職責。
於94 年度上字第45 號案件評議時,更無視當事人之權益,足以損及當事人對司法之信賴。對94 年度抗字第439 號返還擔保金裁定案,
及對於95 年度上易字第71 號給付工程費案件評議時陳述意見,明顯
表示其辦案態度草率,敬業精神嚴重不足,罔顧訴訟當事人權益。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95 年度訴字第03761 號判決( 見附件十, p78∼
p79)亦同此見解。被彈劾人所辯顯係卸責之詞,要無可採。
二、被彈劾人自95 年2 月起,恣意將所有案件之庭期改定於其退休日後,置當事人訴訟權益於不顧;遇有陪席案件之期日即請假,未能切實、積極參與合議審判,規避法定義務,廢弛職務,情節重大:
(一)按「法官應勤慎篤實地執行職務,尊重人民司法上的權利。」司法院
訂頒法官守則第4 點著有明文;次按「各庭成員,應具榮辱與共觀念
,切實參與合議審判;審判長應時常督導陪席法官詳細閱卷、積極參
與審判,……。」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第4 點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被彈劾人於95 年2 月初知悉其94 年度考績丙等後,即向審
判長表明,其以後不再結案,如審判長要辯論終結,判決由審判長制
作,且不再參與陪席開庭等語。其後,被彈劾人命書記官通知當事人
,將其已定期辯論或準備程序案件之庭期更改,庭期均改定至銓敘部
原核定被彈劾人之退休生效日(95年4 月9 日)後(詳如附件十一,
p89)。95 年2 月份上班情形違常,遇有陪席案件之期日(均為星期
四)即請假,如95 年2 月16 日應陪席該院暑股1 件、實股4 件案件
,請病假1 天;95 年2 月23 日應陪席該院暑股1 件、實股2 件案件
,請事假1 天;95 年3 月9 日應陪席該院暑股1 件、實股6 件案件
,請病假1 天;95 年3 月16 日應陪席該院暑股2 件、實股1 件案件
,請事假1 天(詳如附件十二,p90∼p91)。又被彈劾人自95 年
2 月1 日起迄3 月27 日止,均未結案(詳如附件十三,p92∼p93)
。其中雖於同年2 月20 日左右,交付95 年度抗字第50 號、95 年
度抗字第55 號裁定予審判長,惟該二案為停止執行之抗告案件,被
彈劾人未調執行卷、異議之訴卷,而由現有資料無從判斷原審裁定是
否妥適,且被彈劾人所交付之裁定部分法律見解似有誤,審判長簡色
嬌於二裁定註記:應調卷及抗告人抗告事由未說明等,並擬向被彈劾
人說明,詎被彈劾人竟表示:「毋庸告訴我,這二件裁定係法官助理
制作,請逕向法官助理說明應如何辦。」
(三)上開違失情事,有卷附之被彈劾人95 年1 月1 日至95 年3 月17 日
之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詳如附件十四,p94∼p95)可稽,並經朱玲
瑤法官(見附件八, p43)、陳泰興法官助理(見附件九, p44)證
明屬實。
(四)本院約詢被彈劾人時辯稱:95 年2
月16 日、23 日、3 月9 日、16 日經排定應陪席18 件,請假未參與
庭期係因「內子車禍受傷,我每週三下班就搭機回台北照顧,我請假
,院長亦准假,審判長亦蓋章通過,何以再援此指摘,陪席可由其他
(別庭)法官代理。……我是照顧內子病情,未陪席並非故意」;95
年2 月、3 月所有案件未進行準備程序,係「一般案件均需半年以上
,我因結不了案,未進行準備程序,讓新任人員接手較有一致性」;
95 年2 月有19 案改定庭期,則辯稱「休息一個多月,也沒有大不了
的事,何況太太亦生病」云云(見附件二,p10∼p12)。
(五)惟查,被彈劾人太太李秀英係於94年11 月26 日住院,於94 年12 月
9 日出院(診斷證明書,詳如附件十五, p96),而被彈劾人排定應
陪席之日期為95 年2 月16 日、23日、3 月9 日、16 日,所辯係因「
內子車禍受傷,我每週三下班就搭機回台北照顧」,核與上開住院時
間不符;至若陪同95 年2 月25 日、27 日、3 月1 日、2 日、3 日至
門診復健追踪治療,(診斷證明書,詳如附件十六, p97),亦均非
排定應陪席之時間,縱需照料妻子病情,亦應排除陪席日期,積極參
與審判,以善盡法官職責,所辯殊不足採。再者,被彈劾人改定庭期
及未進行準備程序,辯稱「休息一個多月,也沒有大不了的事,何況
太太亦生病」、「我因結不了案,未進行準備程序,讓新任人員接手
較有一致性」,未能勤勉執行職務, 已昭然若揭。末查, 被彈劾人
95 年2 月8、15、22 日未請假(詳如附件十七, p98),仍將原定
前開日行準備程序之案件(按19件,見附件十一, p89),改定期
日於退休後,益見其對執行職務有無故稽延情事,所辯均不足採。
(六)被彈劾人未切實、積極參與合議審判,除違反上開要點規定外,又與
司法院訂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訂:案件之進行應「注意正
確性及辦案速度」之規定不合,核其所為,實屬廢弛職務,情節重大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5公審決字第0271 號複審決定書亦
同此見解(詳如附件十八,p105)。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彈劾理由:
公正獨立審判、維護司法純潔是法官的職責,「勤慎篤實地執行職務,尊
重人民司法上的權利」更是法官應行恪遵的守則。被彈劾人辦案態度草率,敬業精神嚴重欠缺;恣意延後庭期,置當事人訴訟權益於不顧;遇有陪席案件之期日即請假,未能切實、積極參與合議審判,刻意規避法定義務,廢弛職務,情節重大。
二、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被彈劾人敬業精神嚴重欠缺部分:被彈劾人於94 年度上字第33 號確
認債權不存在案件評議時所陳意見,罔顧法律規定之裁判評議制度。
於92 年度勞上易字第1 號函勞工保險局查詢給付保險金案所陳意見
, 有違法官職司審判之職責。於94 年度上字第45 號案件評議時,更無視當事人之權益,足以損及當事人對司法之信賴。對94 年度抗
字第439 號返還擔保金裁定案,及對於95 年度上易字第71 號給付工
程費案件評議時陳述意見,明顯表示其敬業精神嚴重不足,核與臺灣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7 點、第12 點及第
14 點等規定不符,更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 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
,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 條「公務員應
……謹慎勤勉,……」以及第7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
不得畏難規避,……或無故稽延。」之規定。
(二)被彈劾人廢弛職務部分:
被彈劾人於95 年2 月起,延後庭期不辦案,置當事人訴訟權益於不
顧;遇有陪席案件之期日即請假,未能切實、積極參與合議審判,規
避法定義務,廢弛職務,情節重大,核與司法院訂頒法官守則第4 點
及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4 點規定確有
未合。更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 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
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 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
,……」以及第7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
,……或無故稽延。」之規定。綜上論結,被彈劾人敬業精神嚴重欠缺
,廢弛職務情節重大,斲傷司法形象與聲譽,核其行為,顯與司法院訂頒法官守則第4 點及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
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4、7、12、14 點等相關法規不符,更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 條、第5 條、第7 條之規定,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 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9 條、第97 條第2 項及監察法第6 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並請參酌其91 年、93 年之考績均為丙等等情(詳如附件十九、二十、二十一,p126、p127∼p131),從重懲戒。
披羊皮的狼
家暴 壞女人出庭偽裝弱者.手綁紗布.捏造受傷?.還有社工保護?免費家扶律師幫忙出庭.
可是昨天她在家時活像聖誕樹.濃裝豔抹.花枝招展的.掛滿手飾珠寶阿.怎麼出庭時就穿舊衣服而且沒化妝.
一下子還認不出來是那壞女人.
哇.社工+律師+還有一些圍在她旁邊.已離婚成功的壞朋友...
這就是現時社會怪象.....新的家暴手法....以公然利用公權力來遂行家庭暴力.腆不知恥的偽裝弱者....
待續...................................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醫療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以下簡稱電子病歷),符 合本辦法之規定者,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
第三條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其病歷資訊系統之建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人員操作、維護、系統變更、稽核管制,有完善之作業程序。
二、電子病歷存取、增刪、查閱、複製或維護之使用權限及管控機制,有明確規範。
三、電子病歷存取、增刪、查閱、複製、維護或稽核,其執行人員、時間及內容,應有紀錄併同電子病歷保存。
四、電子病歷置有備份。
五、有效之系統故障回復及緊急應變機制。
六、足資確保病歷資訊系統之安全防護軟體及硬體。
第四條 電子病歷之製作及貯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本法第七十條所定保存期間,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隨時列印或取出供查驗。
二、本法第六十八條所定病歷或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執行年月日,應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
三、經刪改之病歷或紀錄,其刪改部分,應予保留,不得刪除。
前項第二款所稱電子簽章,應依附於電子病歷並與其相關連。
第五條 電子病歷之簽章,應憑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憑證為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加註時戳。
前項醫事憑證之換發、補發及副卡、備用卡之核發,中央主管機關得收取證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電子簽章加註時戳,得以年費方式收取規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辦理電子簽章之時戳加註及醫事憑證之核發。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總說明
依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醫療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其資格條件與製作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依上開規定訂定本辦法,其重點如下:
一、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之電子病歷應符合本辦法規定。(第二條)
二、規範醫療機構電子病歷,其病歷資訊系統之建置,應具備之基本條件。(第三條)
三、醫療機構電子病歷之製作及貯存,應符合之規定。(第四條)
四、規範於電子病歷上之電子簽章,應憑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憑證簽署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加註時戳,及其收費之依據。(第四、五、六條)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條 文 | 說 明 |
第一條 本辦法依醫療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
第二條 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以下簡稱電子病歷),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 |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之要件。 |
第三條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其病歷資訊系統之建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人員操作、維護、系統變更、稽核管制,有完善之作業程序。 二、電子病歷存取、增刪、查閱、複製或維護之使用權限及管控機制,有明確規範。 三、電子病歷存取、增刪、查閱、複製、維護或稽核,其執行人員、時間及內容,應有紀錄併同電子病歷保存。 四、電子病歷置有備份。 五、有效之系統故障回復及緊急應變機制。 六、足資確保病歷資訊系統之安全防護軟體及硬體。 |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其病歷資訊系統建置應具備之條件。 |
第四條 電子病歷之製作及貯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本法第七十條所定保存期間,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隨時列印或取出供查驗。 二、本法第六十八條所定病歷或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執行年月日,應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 三、經刪改之病歷或紀錄,其刪改部分,應予保留,不得刪除。 前項第二款所稱電子簽章,應依附於電子病歷並與其相關連。 | 一、電子病歷製作及貯存之要件。 二、參酌電子簽章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於第二項規範電子簽章應依附於電子病歷並與其相關連。
|
第五條 電子病歷之簽章,應憑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憑證為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加註時戳。 前項醫事憑證之換發、補發及副卡、備用卡之核發,中央主管機關得收取證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電子簽章加註時戳,得以年費方式收取規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一、於第一項規範電子病歷之電子簽章,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憑證簽署,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加註時戳,以確認電子病歷之完成時間。 二、於第一項規範電子病歷之簽章,應憑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憑證為之,依醫療法第67條及醫師法第12條可知該等病歷、報告或紀錄均係由醫事人員所為,爰由製作之人員簽章,故以電子方式製作時,即應以醫事人員憑證簽章。 三、於第二項規範醫事憑證之到期換發、滅失或毀損之補發及副卡或備用卡之核發,應依規費法規定,收取行政規費。另對電子簽章之加註時戳,得依規費法規定收取規費。 |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辦理電子簽章之時戳加註及醫事憑證之核發。 | 為辦理本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辦理。 |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辦法施行日期。 |
辦理機關:醫事處
一、衛生署為促進國內電子病歷健全發展,使醫療機構病歷逐步邁向無紙化,於94年11月24日發布之「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醫療法」第69條:「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儲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訂定。
二、配合未來醫療院所勢必朝向無紙化、無片化目標發展之趨勢,本辦法之公布使得國內的醫療資訊又向前邁進ㄧ大步。醫療機構製作之電子病歷符合本辦法之規定時,即不必再將電腦裡的病歷列印出來,除可節省儲存紙本病歷的空間,亦可讓醫護人員利用電子e化資訊之特性,整合病患分散於各醫療機構之病歷資料,減少醫療資源的浪費,提供病患連續性、高品質的醫療服務。期望不久的將來,在醫療機構之參與下,國內可逐步邁入電子病歷的時代。
一、為推動醫療機構病歷電子化業務,並維護電子病歷之安全與病患之隱
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病歷,其內容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
(一) 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
(二) 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
(三) 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三、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保存之病歷 (以下簡稱電子病歷) ,應經由行
政院衛生署醫療憑證管理中心簽發憑證之醫事人員卡或醫事機構卡製
作,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全部或部分免以書面方式製作:
(一) 電子病歷於紀錄完成時,應由製作人以醫事人員卡加以簽署,並紀
錄簽署之時間,且不得刪除。
(二) 電子病歷之修改,應一併保留原有紀錄,並應由修改人以醫事人員
卡於修改部分加以簽署,並紀錄簽署之時間。
(三) 列印或查詢電子病歷時,應能完整呈現其內容,以供日後查驗。
(四) 電子病歷系統應具有防止竄改之功能及使用權限管控機制。
(五) 電子病歷系統應具備系統故障時之回復機制及緊急應變措施,以確
保醫療作業之進行。
(六) 電子病歷應有備份之機制,以確保病歷之完整保存。
(七) 電子病歷系統更新時,應確保更新前製作之電子病歷資料得完整呈
現。四、醫療機構應就電子病歷之內容,依各類醫事人員及行政人員之業務,
訂定其得存取之權限範圍。五、醫療機構應依病人要求,提供足以辨識該機構之章戳或電子簽章之紙
本或電子儲存媒體之病歷複製本;其所需工本費,由病人負擔。
病人死亡者,得由病人之配偶或家屬,持相關證明為前項之要求。六、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衛生主管機關之通知,提供書面或影像或
電子病歷。七、醫療機構應就電子病歷系統,設立完善之作業程序及稽核管制措施,
包括人員操作、維護及系統變更控管程序等;並應就電子病歷之所有
使用,製作稽核紀錄,其紀錄應併同病歷保存。
前項稽核紀錄,應包括電子病歷存取、修改、查閱、複製或維護之內
容、人員及時間。八、醫療機構應設置電子病歷系統之安全防護軟體及硬體,並確保電子病
歷系統之設備及環境安全。
前項設置,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之規定。九、醫療機構應置有經適當訓練之人員,以確保電子病歷之安全與維護。十、醫療機構應確實執行電子病歷之加簽、存取、修改控管、稽核、備份
及回復等作業,以保障病人權益。
http://www.zysj.com.cn/lilunshuji/waikexuezonglun/985-9-1.html
损伤的定义及其重要性
损伤是指人体受各种致伤因子作用后发生组织结构破坏和功能障碍。由机械因素所致的损伤称之为创伤。在战争条件下所发生的损伤称为战伤。无论平时或战时,损伤均多见,故在外科领域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致伤因素
(一)机械因素 如锐器切割、钝器打击、重力挤压、火器射击等所致的损伤。
(二)物理因素 如高温、低温、电流、放射线、激光等,可造成相 应的烧伤、冻伤、电击伤、放射伤等。
(三)化学因素 如强酸、强硷可致化学性烧伤,战时可受化学战剂染毒造成化学伤。
(四)生物因素 如虫、蛇、大等咬伤或螫伤,可带入毒素或病原微生物致病。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损伤各有其特殊性,必须根据其特点进行救治。
三、损伤分类
为了使损伤获得准确的诊断、及时的处理,也为了便于进行资料统计、分析和总结,常从不同角度对损伤进行分类。
(一)按致伤因素分类 平时以机械性损伤多见。战时以火器伤多见。两种以上性质不同的因素同时或相继作用于人体所致的损伤称为复合性损伤,如核爆炸所致的放射性复合伤、烧冲复合伤等。
(二)按致伤部位分类 一般按解剖分为颅脑部、颌面颈部、脊柱脊髓部、胸部、腹部、骨盆部、上肢和下肢等八个部位。如伤及多部位或多器官,则称为多发伤(图1-40)。
图1-40人体损伤部位划分示意图
(三)按有无伤口分类伤部皮肤完整者称闭合伤,如挫伤、扭伤、挤压伤、震荡伤等。伤部皮肤破损者为开放伤,如擦伤、切割伤、撕裂伤、刺伤和火器伤等。
(四)按火器伤的伤道形态分类 可分为贯通、盲管、切线和反跳伤等(图1-41)
图1-41火器伤按伤道形态分类示意图
(五)按是否穿透体腔分类 可分为穿透伤和非穿透伤。
(六)按损伤程度分类 如脑外伤可分为轻、中、重和特重;烧伤按面积和深度分类等。
(七)按战伤特点分类 在野战条件下,必须对伤员进行分类,分类的基本形式有三种:①收容分类,用最简便的方法将成批的伤员迅速分送各相应的病室,使伤员获得及时相应的处理。②治疗分类,依据伤类与伤情,制订治疗措施和次序。③后送分类,依据伤员的诊断和预后,确定留治、后送、后送次序、地点、 工具和救治措施。
四、创伤后机体的反应
损伤后机体可发生全身及局部反应,均属防御性反应或称应激反应,这些反应有利于机体对抗致伤因子的有害作用,维持内环境的稳定和促进机体的康复。但如反应过于强烈,对机体也会造成有害的影响。
(一)局部反应 主要是急性炎症反应,包括组织变质、渗出和增生,先后出现 ,彼此联系,又互相影响。
(二)全身反应 此与损伤性质、程度、机体状态和治疗等因素有关,主要是神经内分泌系统效应,在严重损伤后,机体发生一系列的功能和代谢变化。在损伤初期(1~4天内),主要出现交感神经兴奋,脑垂体、肾上腺等分泌明显增加,如脑垂体分泌的促肾上腺皮质激素、抗利尿素,肾上腺髓质分泌的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多巴胺、肾上腺皮质分泌的糖、盐皮质激素均增加,而胰岛素分泌则减少。机体能量代谢、蛋白质和脂肪分解代谢均明显增加,出现负氮平衡,血糖升高,醣异生作用加强。而消化系、生殖系等功能暂时受抑制。这些反应大约持续1~4天,此后逐渐复原,约5~8天后恢复至正常状态。(表1-15)
表1-15 损伤反应过程分期
分期 | 内分泌变化 | 代谢变化 | 全身改变 | 局部改变 |
第一期(1-4日) | 垂体-肾上腺激素分泌增加 | 负氮平衡、血糖 、糖元异生、钠和水储留、钾排出、脂肪消耗 | 体温高、脉快、尿少、精神差、无食欲 | 以变质渗出为主 |
第二期(5-8日) | 垂体-肾上腺激素分泌趋向正常 | 氮代谢开始转为正平衡,钠排出增加,钾排出减少 | 体温、脉搏逐渐恢复正常,尿量增加食欲恢复,体重下降变慢 | 以肉芽组织增生为主 |
第三期(9日-数周或数月) | 恢复正常 | 正氮平衡、钾、钠平衡,脂肪储存 | 逐渐恢复正常活动体重、体力恢复。 | 以纤维组织增生为主,伤口愈合。 |
五、损伤的修复
(一)闭合伤的修复 自伤后即开始进行,最初为隐匿期即为炎症期,持续约4~5日,主要为损伤部充血、渗出等炎性反应。随后进入增生期,约在伤后6~14日,纤维母细胞和毛细血管内皮细胞增生,纤维母细胞成熟,产生胶元纤维。最后疤痕形成,进而经过塑形期完成愈合。
(二)开放伤的愈合 损伤后局部组织有撕裂、变性、坏死和出血,渗血和渗液中的纤维蛋白元凝结成纤维蛋白,进而从创缘底部和边缘生长出肉芽组织。肉芽组织主要由新生的毛细血管和纤维母细胞组成。约于伤后5-6日开始,纤维母细胞开始形成胶元,转化为纤维细胞。上皮细胞由创缘向中心生长逐渐覆盖肉芽创面。最后疤痕形成和收缩,创口愈合。
开放伤愈合的类型:依据损伤程度、有无感染及治疗情况,可将创伤愈合分为三种类型。
1.一期愈合 组织损伤少,创缘整齐,无感染,经清创缝合,对合良好的开放伤,或无菌手术切口缝合后,上皮于术后1~2天可将创口覆盖,肉芽于伤后2~3天即可从创缘长出,约2~3周创口完全愈合,仅留一条线形疤痕,此属一期愈合。
2.二期愈合 如组织缺损较多,创缘不整齐,或有感染的创口,肉芽自底部和边缘生长将创口填平后,上皮细胞才开始迅速生长覆盖创面,此属二期愈合。其愈合时间显著延长,疤痕明显。
3.三期愈合 战伤伤口清创后经4~7天再行延期缝合,或8天后行二期缝合,以缩短愈合时间,这一愈合过程称三期愈合。
(三)影响损伤愈合的因素
损伤的愈合主要取决于损伤的程度和组织本身的再生能力,但也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①抑制损伤性炎症,如抗癌药、类固醇、放射线等。②破坏或抑制细胞增生,如感染、缺血等。③干扰胶元纤维形成,如感染、贫血或低蛋白血症、维生素丙缺乏、肝功低下等。④抑制伤口收缩,如糖尿病。
从具体情况而言,则分为全身及局部两方面。全身因素包括年龄、营养状况、内分泌影响和药物作用。局部因素如感染、异物、局部血运、制动及处理措施等。
六、损伤的临床表现及诊断
(一)临床表现
由于损伤的原因、部位和程度不同,其临床表现各不相同,各部位损伤分别在有关章节叙述,损伤的一般临床表现可分为全身、局部和并发伤或并发症三方面:
1.全身表现 严重者可发生外伤性休克。一般有代谢功能改变。由于出血损伤组织分解产物的吸收,体温可增高,如并发感染,体温可更高。脉搏、呼吸、血压均可有改变。尿量常减少。并有疲乏、精神及食欲不振等表现。
2.局部表现 常有疼痛、肿胀、瘀斑、压痛和功能障碍。开放伤者则有伤口,可有出血如并发感染,局部疼痛、肿胀、压痛等炎症征象更为显著,伤口并有分泌物。
3.并发伤和并发症 不同部位可以并发各部位的重要脏器伤、血管伤和神经伤。常见的并发症有休克、感染、肾衰等。
(二)对损伤的诊断 一般采用伤部、伤型、伤因、伤情四者结合的诊断方法 ,即可明确诊断,也能表明损伤的严重程度。例如:“左上胸部贯通枪伤合并开放性气胸”、“右股部下1/3贯通枪伤、股骨开放性粉碎骨折、合并*动脉损伤与创伤性失血性休克”。为了对伤员作出及时全面正确的诊断,避免误诊、漏诊,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仔细的全面的全身和局部检查,必要时进行化验、放射线、穿刺等辅助检查,还需密切观察病情演变,以防延误诊断和治疗。
1.详细询问病史 包括伤因、伤时、地点、姿势、伤后局部和全身表现、处理经过等。
2.全身检查 先检查伤员的神志、呼吸、脉搏、血压等生命体征,然后对各系统作全面仔细检查,确定有无休克、重要脏器伤或多发伤。如伤员有危及生命的严重损伤或并发症,应先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待伤情好转后再作全面检查。
3.局部检查 注意局部形态改变、解剖差异、机能丧失等情况,确定损伤部位、性质程度和范围。对闭合伤要查明深部重要组织器官有无损伤。对开放伤要了解伤口形状、大小、深度、出血情况、污染程度、有无异物存留、以及深层重要组织器官损伤情况等。
4.辅助检查 包括化验、X线透视或照片、CT检查、超声波检查、各种穿刺等,根据伤员的具体情况及条件选择应用。
5.严密观察伤情变化,及时作出判断,避免误诊或漏诊。
七、损伤的处理
(一)处理原则 ①把保存伤员生命放在首位。②尽可能保存或修复损伤的组织与器官,并恢复其功能。③积极防治全身与局部各种并发症。
(二)现场急救
1.除去致伤因素避免继续损伤 如衣服着火应立即灭火;对因坠道塌方或建筑物倒塌受挤压的伤员应立即移去挤压的物体,并迅速搬离现场至较安全的地方等。
2.优先抢救心跳骤停、窒息、大出血、开放气胸、休克、内脏脱出等,以挽救生命。
3.伤口包扎与止血 对开放伤用消毒敷料或干净布类覆盖包扎伤口,以防进一步污染。对一般伤口出血,用较多敷料加压包扎即可,只有在四肢大动脉损伤用加压包扎无效时才慎重采用止血带上血。
4.临时固定 对有骨折或关节损伤的肢体用夹板或就便器材作临时固定。
5.止痛 注射或口服止痛剂。
6.后送 根据伤情采用适当运输工具迅速送到就近的医疗单位进行治疗。
(三)全身治疗 着重维持伤员的循环及呼吸功能,补充血容量,保持呼吸道通畅,维持体液及电解质平衡和能量代谢,保护肾功能等。
(四)局部处理
1.闭合伤处理原则 除合并有重要脏器伤或血管伤需紧急手术处理外,一般采用对症处理,如局部休息,抬高患肢,制动,早期用冷敷以减轻肿胀,1~2日后用热敷、理疗等,以促进消肿和损伤愈合。可口服或局部外敷活血化阏消肿止痛的中草药等。
2.开放伤处理原则 对新鲜污染伤口主要是早期彻底清创,转化为闭合伤。对感染伤口主要在保持引流通畅,换药直到愈合。
(五)特殊情况处理 如多发伤、复合伤、放射伤、化学伤等,应分清主次,统筹兼顾,妥善处理。战伤则要适应战伤实际,实行分级救治。
(六)防治并发症 包括全身和局部的并发症,如休克、肾衰、感染等。
一、人體的外觀各部位名稱:
http://tw.myblog.yahoo.com/jw!Z8YZLK6eEQPO4X52yzw2Lg--/article?mid=296
◎瞭解身體各部位的名稱,可在就醫時清楚向醫師說明自覺疼痛或不適的確切位置,這將對醫師的診斷有很大的助益喔!
為了要瞭解身體檢查、健康檢查的真實意義,我們需要先瞭解人體的構造和生理;因為大家都在義務教育的過程中,已學過人體的生理衛生,因此在這裡我要給大家講的,只是簡單地整理和復習一下人體的構造和生理,做為瞭解本書中的內容說明的幫忙。 1. 頭部、2. 四肢、3. 軀幹 軀幹可再分為上、下兩部分:(胸腔和腹腔)
人體可以分為三部份:
1) 頭部:
頭部就在軀幹上,由頸部支撐著。整個頭部由頭蓋骨和下顎骨所組成,從外觀我們可以看到代表面貌(如五官端正)的所謂的五官-五種生理器官:耳朵(聽覺)、眼睛(視覺)、鼻子(嗅覺)和嘴吧-舌頭(味覺),這樣好像少了一官,其實不然,還有一官是主管觸覺的皮膚。頭蓋骨保護著人體的最重要的器官 - 腦(大腦、小腦和腦幹);大腦是生命的總指揮,總樞紐,一個人的思想、知覺、運動、情感都由大腦來主宰,當大腦失去其生理作用的時候,一個人可以算是已經死亡,因此當證實腦死時,就可以進行器官移植了。不過腦死的定義很複雜,雖有法律嚴格訂定,各國家的法律定義也有所不同,要宣佈腦死須由幾位專家在設備很完整的醫院慎重來做。
2). 四肢:有上肢和下肢,各分左、右成為對稱共為四肢。
3). 軀幹:
軀幹容納著一般所謂的五臟六腑,就是內部臟器。但是五臟六腑是中國傳統醫學的說法,在現代醫學上,就不止這些數目,不但如此,同名稱不一定指的是同一臟器,例如傳統醫學的脾跟現代醫學的脾臟是不同的,而對各臟器的功能的瞭解也是不同的,因此不可以將傳統醫學所指的器官、診斷、用詞,跟現代醫學所指的同名器官用詞混為一談,如果這樣做的時候,就會把事情弄糟了。
在現代醫學中,把軀幹分為上、下兩個腔洞即,「胸腔」和「腹腔」,中間由一叫做「橫隔膜」的肌肉膜把它分開。上面的胸腔中有「心臟」、「肺臟」,「食道」、「氣管」、「支氣管」、和「大動脈」等器官組織,胸腔在中間又有個縱隔腔,除了肺臟外其他臟器都在「縱隔腔」中,而下面的「腹腔」中有「胃」、「肝臟」、「膽囊」 、「胰臟」、「小腸」、「大腸」、「腎臟」、「膀胱」、「輸尿管」、「子宮」、 「卵巢」、「輸卵管」、和「脾臟」等器官組織。
自從有了顯微鏡的發明以後,我們都知道「細胞」是外圍由膜所圍成的小房間,生物在這個小房間裡面經營生命現象。「細胞」是構成人體也是生物的最小的基本單位,所有的生物至少由一個細胞所構成,而人體中總共約有一百兆(萬億)個細胞。形狀和功能相同的細胞集合在一起就成為「組織」,如「神經組織」或「肌肉組織」等;而幾個功能或目的相同的組織結合起來,就成為「器官」,如胃、肝臟、心臟等。幾個功能目的相同的器官組織組合起來就成為「器官系統」,如食道、胃、小腸、大腸和肝臟、膽曩、胰臟等器官集合起來,專門從事跟消化有關的工作,就叫做「消化系統」;支氣管,氣管,肺臟等器官集合起來一起從事有關呼吸的工作,就叫做「呼吸系統」。有時候一個器官系統可以由其功能的類型再細分為兩個以上的次系統,如消化系統中具有主管食物通過、消化、吸收功能的食道、胃 、小腸、大腸等器官就統稱叫做「消化管(道)系統」,而具有分泌幫助消化的消化液的功能的肝臟、膽囊、胰臟就統稱為「肝膽胰系統」。
有些疾病,例如:色盲、血友病、蠶豆貧血症和地中海型貧血症等,都是遺傳性的疾病。怎樣才能避免把這些會造成病變的遺傳基因引進家族或傳送到其他家族,就靠遺傳諮詢的執行。我國的健保制度在各醫院都設有遺傳諮詢門診或優生保健門診,提供給一般大眾和遺傳疾病患者有關遺傳的資訊知識。
http://olddoc.tmu.edu.tw/chiaungo/h-check/human-body.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