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9日 星期五

(孩子重大違規 家長得去上課)*家庭教育法.鋸箭法案.(許多家庭組成早早已被潰散了)

與現時社會脫節的法案..擺門面充政績?

孩子重大違規 家長得去上課

自由時報 – 2011年12月10日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未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如有重大違規事件特殊行為,學校應通知家長、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的人,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如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家庭教育中心等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教育部常務次長陳益興表示,教育不能僅限學校,家庭亦扮演重要角色,新的規定有助於當事人問題之解決;針對不便或難以主動配合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的人,提供「家庭教育服務到家」的服務模式,有主動服務的積極意義。


不切實際 教團批官員白目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批評,立委和官員都不食人間煙火,不了解出狀況的孩子,多半是家庭有狀況、父母有狀況,且多半是弱勢家庭,以為像交通違規一樣,強制叫來上一上課、罵一罵,就可以解決孩子的違規行為。


謝國清表示,父母要請假上家庭教育輔導課,政府要給公假嗎?如果老闆不給假呢?父母不去上輔導課程,政府又如何能強制?如果父母是黑道呢?是地方角頭呢?會立這樣的法,只能說官員實在太白目。


家有小一生的劉爸爸則說,何謂重大違規,要定義清楚,且要有全國統一的標準,不能因人或因校而異,動輒得咎太寬鬆的定義會讓家長不服氣。


全國教師會秘書長吳忠泰說,原本要修的版本訂有罰則,家長不肯去上課就罰家長,老闆不讓家長去上課就罰老闆,但後來通過的版本拿掉罰則,所以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無助於解決教師在教學現場遇到的困難。


該修正條文也將「失親教育」納入家庭教育範圍, 該法第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除針對原規定的適婚男女外,也應提供未成年懷孕婦女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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