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5日 星期日

醫院(驗傷單)屬「傳聞證據」沒有證據能力,打官司有用的證據是病歷。病歷又造假?



驗傷診斷書-驗傷單


        打官司勝負關鍵在證據,許多醫院會告知驗傷民眾,法院要求檢具訴訟用驗傷單,當事人為求償,大都毫不考慮要求開立貴許多倍的訴訟用驗傷單,成了醫院財源之一。但司法實務上,並沒有「訴訟用驗傷單」,不少人花冤枉錢卻無助打官司,驗傷單亂象有待衛生署整頓。


不少醫院表示,訴訟用驗傷單費工、較詳細有用,因為有人體診斷圖等。但在訴訟中,頂多藉以說明受傷情形,驗傷單屬「傳聞證據」 ,沒有證據能力,打官司有用的證據是病歷。


病歷是醫療過程有規律的準確記載,隨時可接受檢驗狀態,屬於證明文書,才可做為證據驗傷單是記錄特定單一事件,除非兩造不爭執才具證據能力。但要求開驗傷單就是因加害人不想賠償、或不願賠太多錢,爭執是必然的。


因此,醫院開的訴訟用驗傷單及一般驗傷單(即甲、乙診斷證明書),上了法庭都屬傳聞陳述,不能作為指控證據;被害人多花一、兩千元取得的訴訟用驗傷單無助求償,只是多花錢。


北市日前一位男子抓姦時被老婆抓傷,老公檢具訴訟用驗傷單告傷害罪,太太辯稱老公自己捏傷栽贓,反控誣告,驗傷單毫無用處。老公聲請調閱病歷並傳喚醫護人員作證,才認定被抓傷


部分醫院所聲稱,法院會要求當事人檢具訴訟用驗傷單,是誤解司法實務的無稽之談。為免受害民眾還沒求償就先被剝一層皮,衛生署該針對驗傷單亂象,研議精確規範並要求醫院遵循。


打官司 病歷才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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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壞老婆.三度偷吃反而咬家暴. 偽診精神科反咬丈夫精神虐待.人妻訴離駁回


中國時報【郭良傑/台北報導】



台南市張姓婦人指控大陸經商的林姓丈夫虐待她,訴請離婚,一審判准。其夫上訴後,找來岳母作證,舉證妻子三度外遇劈腿,上訴期間還被他抓姦在床。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兩人婚姻難以維持,張女應負較重的責任,駁回張女的離婚聲請,判她敗訴確定。



張女曾有一段婚姻且生下一女,八十八年與林姓台商結婚,兩人再生一女,期間林幫張女處理張父的喪事,幫她還清務債,還買車給張女代步。



但張在去年訴請離婚時指稱,林長期在大陸經商,回台時,卻常莫名半夜叫她起床,斥責、辱罵,還不准她看韓劇,譏笑她「智商、學歷均不高,只會在家看電視」,並對她的同事說「我老婆像交際花」,導致必須看精神科,醫生診斷為精神官能症。



一審法官認定,兩人婚姻已難維持,認為林應負較多責任,判准離婚。



林不服上訴,反控張女為達離婚目的,不斷講假話,在法庭上哭訴,並安排偽證醜化他;張女的母親還反過來幫女婿作證,證實張經常讓丈夫找不到人,她為了欺瞞女婿,還替女兒找藉口,騙稱女兒在睡覺或是外出。



林二審時,提出妻子連續劈腿的證據,張女母親也證實確有此事。包括九十一、二年間,張女在台東服務時,曾與替代役男有不倫關係;九十七年九月兩人分居後,張女在台南市與一名陳姓男子同居通姦;九十八年十一月間,兩人官司尚在上訴期間,張竟與另林姓男子在嘉義被抓姦在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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