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4日 星期三

別人家的(家事與家醜).法入家門的濫判?


在岳家罵妻性奴隸 有罪變成無罪定讞


自由時報 – 2011年12月15日






前年中秋節,張姓男子當著林姓妻子、岳家12人面前承認通姦,還說15年來把妻子當「性奴隸」,並以手擠壓她的胸部,林婦憤而控告張涉公然侮辱罪,但高等法院認為林婦娘家屬私人住宅,且人數不是隨時可增加,不符「公然」構成要件,昨判張無罪定讞。


12人前羞辱 被妻告公然侮辱


在外商擔任主管的林婦指控,張曾對友人和親友承認有婚外情,不但沒有愧疚,還以「潑婦、長相醜、胸部小、笨」等話辱罵她,甚至在某次接小孩時將她推倒受傷。


林婦表示,中秋節當天她和張回新北市汐止區娘家,她質問張與王女婚外情時,張惱羞成怒,竟以「性奴隸」辱罵她,讓她氣得昏倒和尿失禁,還徒手打她頭部、擠壓胸部。


法官︰家庭聚會不算公然


士林地檢署偵查後起訴張某,士林地院法官洪英花依簡易判決,依公然侮辱罪判張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


張某不服上訴二審,他在士林地院刑事庭指稱,當天妻子問他15年來把她當成什麼?他回答「是奴隸」,而非「性奴隸」3字,且地點是林的娘家,屬家庭聚會,與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的「公然」不同。


士林地院採信張的說詞,改判張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合議庭根據林婦家人的供詞,認定張有辱罵性奴隸。


不過,高等法院仍認定,公然侮辱罪的「公然」,依司法院院字2033號解釋,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況。


此外,人數隨時處於可增加情況,此案在林婦的娘家,一般人很難隨意進出,當時雖有林婦的家人共12人在場,但非處於隨時可增加狀態,不符「公然」的要件,昨天判張無罪定讞。


張男和林婦去年6月離婚,林婦另針對張和王姓女子通姦、辱罵用語對張男、王女提出民事求償。


審理時,2人的女兒指證,爸爸對媽媽坦承有通姦的事證,高院因此判決張某和王女須連帶賠償林婦60萬元確定,另張某因貶損、傷害林婦,另須賠償38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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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12人面前 多數法官會判有罪

自由時報 – 2011年12月15日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北院法官、律師吳孟良昨表示,不論是「不特定的多數人」,或者「特定的多數人」情形,通常都會被認定符合刑法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構成要件,因此,當張對著林婦娘家共12人辱罵林婦性奴隸,多數法官應該會判有罪。


吳孟良也指出,依實務見解,只要3人以上,就算是多數,應已造成林婦人格權的貶損,「12人怎會不算是特定的多數人呢?」


一名不具名法官表示,在多達10多人得共見共聞的情況下,對他人辱罵「性奴隸」等言詞,雖是私人住宅的場所,應該已構成公然侮辱罪,他認為高等法院和先前士林地院二審的判決不妥適,有些牽強。


不過,吳孟良也指出,他研判高等法院和二審的士林地院是以「罪疑惟輕」的考量,認為張是出於自衛所做的本能反應,衡量後才做出無罪決定,也有其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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