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2日 星期一

清官可斷家務事 《家事法》立法通過.問題是: 清官在那裡?虜人父兄.拆人家庭?


「贓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


蓋贓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為非;


清官則自以為不要錢,何所不可,剛愎自用,小則殺人,大則誤國,吾人親目所見,不知凡幾矣。」


「唉!天下大事壞於奸臣手上的十之三四,壞於不通世故的君子手上的倒有十分之六七!」




清官可斷家務事 《家事法》立法通過 2011年12月13日   中國時報




         清官雖難斷家務事,但未來家庭紛爭如何處理,將有專法規範!配合明年六月上路的少年及家事法院,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未來家事訴訟和非訟案件,包括:確認親子關係、離婚、夫妻財產分割、拋棄繼承等,若數件請求的基礎事實相牽連,可合併審理,避免耗費司法成本及判決矛盾。


現行國內家事事件審理相關規定散見《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等,設有民事訴訟、人事訴訟、調解及非訟事件等四種程序,沒有統一適用法典。但家事事件要處理的是具一定親屬關係者,因共同生活、血緣親情、繼承等產生的紛爭,與一般訴訟不同,同一家事事件若由不同法官、程序審理,耗費勞力、時間,還會出現判決牴觸等情形。


根據立院昨三讀通過版本,明定未來家事訴訟事件得合併處理。當法院認為有必要時,還可進行暫時處分,避免訴訟事件裁定確定前的緊急狀況。例如:交付未成年子女事件,法院得命當事人暫時禁止攜未成年子女出國,類似藝人賈靜雯女兒「梧桐妹」的扶養權爭議即可望減少。


為保護未成年者權益,新法規定,未成年者出庭陳述意見時,法院應通知主管機關指派社工等人陪同在場,且可隔離詢問,保護陳述者意見。未成年者與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時,法院得替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作為與法院的溝通橋梁,保護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另外,因應家事紛爭常由親屬間感情糾葛引發,新法規定,審判長或法官可命家事調查官調查,發掘家事紛爭背後隱藏的問題,提出報告書幫法院釐清事實。


新法並創設「履行勸告制度」,交付子女或給付扶養費等家事事件裁判確定後,法院為促使義務人自動履行,得採行適當的勸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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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家事事件專法規範

中央社 – 2011年12月13日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建立社工陪同、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合併審理及爭執監護權等狀況的暫時處分制度;協助民眾解決家事紛爭,並讓法院統合處理家事事件。


鑑於過去國內家事事件的處理,分別散見於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等,無統一適用法典,並配合明年6月將上路的少年及家事法院,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表達或陳述意見時,有適當人員陪同較能和緩心理壓力、表達真正意思,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對有必要者,法院應通知主管機關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且可隔別詢問,保護陳述者意見。


條文規定,法院可為無程序能力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作為與法院的溝通橋梁,保護關係人的實體利益、協助法院迅速處理家事事件。此外,因應家事紛爭常由親屬間感情糾葛引發,條文也規定審判長或法官可命「家事調查官」調查,發掘、了解家事紛爭背後隱藏的問題,提出報告書幫法院釐清事實。


條文規定,基礎事實相牽連的家事訴訟及家事非訟事件,可向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避免當事人因家事紛爭屢次興訟或裁判矛盾;當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暫時處分,避免訴訟事件裁定確定前的緊急狀況,如針對交付未成年子女事件,法院可暫時禁止攜帶未成年子女出國。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未成年子女的親子血緣關係爭執事件,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命當事人、關係人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DNA)或其他醫學檢驗。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潘維剛說,家事事件法建構柔性、親民、完整的家事裁判制度,是非常進步的立法,最大特色是合併審理,包含家事訴訟程序、非訟程序及家事調解程序,讓民眾能更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紛爭。10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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