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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訟法96條:訊問被告..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
*刑訟法190條:訊問證人..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
所以發言者堅持並言緩以讓書記官「逐字記錄」.
閱覽(筆錄)時.增+刪+變更內容...後再簽名.
*以上的作為是防止有疏濫的檢察官.只單看(斷續的筆錄)就斷章取義.任法誤判.而你辛苦寫的陳情狀.辯論狀..他們自始就沒仔細看過...所以要堅持逐字記在筆錄.不要以為下一次庭他說會給你時間辯論.絕不要相信鬼話.抓住機會就(詳細陳述)+(逐字筆錄).他們在趕(程序)要速結案而已....
*書記官輸入電腦進度緩慢.致使受訊人發言斷續,無法踐履訴訟法所要求的連續陳述.「筆錄不及」成為庭詢制度無法突破的瓶頸。
*如有爭執得以「勘驗錄音」決之。(但勘驗的聲請會以<無理由>來回覆你.所以死也不會「勘驗錄音」的.
司法改革成敗關鍵在書記官
總統馬英九日昨出席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律師節慶祝大會指出,希望檢察官使用電腦螢幕,讓刑事嫌疑人能看到偵訊過程中相關記錄,如此可以減少誤會,提升偵審品質。但是,司法實務上問題並非如此簡單。 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一九○條「訊問證人,得命其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被告或證人只有依其連續之發言方能產生接近事實之陳述。刑訴第四十四條規定,書記官「得僅記載其要旨」,目前據統計書記官大約僅有三分之一是法律系出身。由於不明瞭法律,書記官開庭時沒有能力即時了解案件進行之情況,將受訊問人的言語摘記成要旨。目前幾乎全由法官整理受訊問人之言語交代書記官打字,依刑訴第四十三條規定筆錄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行訊問之公務員應在筆錄內簽名。與制度上審判者與紀錄者分屬,且獨立扮演各自角色相扞格。 因為書記官輸入電腦進度緩慢記錄,致使受訊人發言斷續,無法踐履訴訟法所要求的連續陳述。無論是應對法官詢問或交互詰問,在反覆思尋之後所為之答案與即時所作之回答,是顯然不同的。尤其是被告或證人若面對電腦銀幕細繹書記官筆錄,允許一再更改,實是背離法庭訊問之基本原則。 馬總統希望讓刑事嫌疑人看到電腦螢幕以減少誤會,立意良善;恐怕從制度言,嚴重不妥。「受訊問人就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刑訴第四十四條原有明文規定,受訊問人得閱覽筆錄並陳述意見,其與受訊問人在筆錄同時得以同步透過電視螢幕「監看」筆錄作成,意義不同。若當庭錄音其後得由書記官逐字記錄作成書面錄案,俟下一次庭期再作確認,如有爭執得以「勘驗錄音」決之。日本法院由書記官摘記要點,速記員逐字記錄而無需簽字,亦大致類同,應可參採。 「筆錄不及」成為庭詢制度無法突破的瓶頸。書記官依其職務獨立紀錄,不受法官或檢察官之指揮,方是司法改革中重要的關鍵。 (本文作者李復甸為文大法學院教授,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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