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3日 星期日

兩件不可思議的司法怪談



兩件不可思議的司法怪談........2012-02-16 01:06      中國時報 【王健壯】


       台灣號稱法治國家,司法改革的呼聲也從未間斷,但直到二十一世紀的現在,卻仍然出現了兩起不可思議的司法怪談。


     第一起司法怪談是有人痛批律師不該接案替Makiyo等人辯護,甚至有人以「有錢能使鬼推磨」來形容律師是貪財的鬼,也有人認為那些毆打運將的人罪行確鑿,律師怎麼能替這些壞人辯護?更有人以民族主義譴責律師是台灣人幫日本人欺負台灣人。


     律師雖然可以選擇接案與否,不像醫師沒有選擇權,即使江洋大盜受傷送到急診室,也要替他們進行急救;但律師如果選擇接案替嫌犯辯護,目的也是為了替嫌犯爭取或維護他們在偵審過程中應有的權益,其中包括防止非法偵訊,也包括避免過度量刑,這是任何嫌犯應該享有的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


     但如果按照律師不應替壞人辯護的邏輯,在紐倫堡大審中替納粹戰犯辯護的那些律師,都是納粹惡行的同情者;在辛普森殺妻疑案中的辯護律師,也都是替殺妻嫌犯鑽法律漏洞脫罪的訟棍,也就是說,替壞人辯護的律師就等同於壞人。


     但所謂的法治,就是即使是十惡不赦的人也應享有辯護權,一個公正的司法制度,不僅應該對好人有利,對壞人也因如此;辛普森案辯護律師之一的德蕭維茲(Alan Dershowitz)說過一句話:「一個國家是否有真正的民主自由,試金石之一就是替那些有罪之人或者為世人所不齒之人辯護的那些人的態度。」


     德蕭維茲雖被譽為美國最會打官司的辯護律師,常替重大惡刑嫌犯辯護翻案,但他也是哈佛法學教授,更經常免費替一些沒錢請律師的被告辯護,「我們選擇替面臨死刑或長期監禁的人辯護,並不代表我們同情這些人,但如果一個殺人犯必須處死,也應該經過公正合法的程序剝奪其生命,而律師的職責就是在確保這個程序的公正與合法」,這句話其實祇是法治的ABC,但那些恨Makiyo欲其死的人,卻連這個常識也不懂。


     第二起司法怪談則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反對廢止目前的秘密分案制度,他們的理由是:秘密分案是為了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也是為了維護法官的純淨審判空間。


     但這個理由祇能用荒天下之大稽來形容,依此理由類推,地院與高院豈不也該採取秘密分案,否則豈不代表他們的人身安全不值一顧?他們的審判空間都是不純不淨?也難怪陳長文律師要調侃最高法院還活在「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西周時期。


     就像律師替被告辯護是程序正義的ABC一樣,公開分案也是程序正義的ABC;而且所謂的司法透明,指的並不祇是審判的公開透明,也包括司法規則與司法行為的透明,其中尤其是司法機關的內部規則,例如保密分案規則,更應該透明化,否則不透明的司法規則與行為,其為害程度絕對不會弱於不公開透明的審判。


     讀法律的人應該都聽過這兩句話:「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以及「沒有公開就沒有所謂的正義」,但最高法院的秘密分案制度卻顯然與這兩句話背道而馳,講句更難聽的話,這種制度根本就是「司法改革的反動殘餘」。


     但離譜的卻是,職司終審的五位最高法院庭長與審判長,竟然當著司法院長的面,集體反對廢止這項嚴重違反司法透明化原則的錯誤舊制,再講句難聽的話,這些庭長與審判長雖然位居「最高」法院,但他們對民主與法治的認識卻顯然連最低法院的法官都不如,甚至比法律門外漢還要差。


     而且,這些法官也忘了司法為民的基本原則,人民主權或者說人民的知情權,才是司法為民的目的,但秘密分案的司法規則與行為,卻與司法為民的原則嚴重相違,既不可能贏得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也容易滋生司法的濫權腐敗,更讓最高法院的法官不受民主問責機制的規範,這樣的制度不廢,不但是法治之恥,也是民主之恥。


     「司法透明並不表示一定能實現司法正義,但司法透明卻能讓人民得到正義可能實現的感覺」,這句話送給想要改革的司法院長,也提醒那些抱殘守缺的最高法院法官;秘密分案不但該改,而且應該立刻就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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