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9日 星期三

[一個審了19年的弊案].趙新國、王忠義.陳碧峰 (台灣官員 詐領拆遷補償費弊案)全案被告有40人.99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23號



【2012/05/09 聯合報】

        台北市基隆河截彎取直整治工程詐領拆遷補償費弊案,經過近十九年審理,主要被告趙新國、王忠義收賄把「一戶變兩戶」,讓拆遷戶詐領補償費逾六千萬元,最高法院各判刑十四年、十年六月確定。

本案的被告包括官員、詐領補償費的民眾近四十人,於一九九三年十月起訴,經最高法院五度發回更審,最近才全部定讞。王忠義已六十三歲,趙新國已五十八歲,都要入監。

王忠義原本是台北市內湖戶政事務所的戶籍員,負責門牌的編定;趙新國是台北市養工處的助理工程員,負責拆遷補償作業的調測、丈量、計算補償金等工作。王被認定收賄八萬元,趙收賄三百多萬元。

判決指出,一九九○年底,台北市政府發布基隆河整治區的拆遷公告,對區域內的合法建物、違章建築發給拆遷獎勵金、拆遷處理費的補償。

王忠義以「分編」的手法,例如將一個住宅單位變更為兩個住宅單位,協助拆遷戶取得不實的門牌證明;趙新國明知有不符規定的情形,仍製作不實的補償費計算表,讓拆遷戶得以向台北市政府詐領補償費或補助費。

此外,台北市政府於一九九二年二月發布社子島堤防加高工程的拆遷公告,趙新國奉令承辦拆遷補償作業,與福安里里長陳碧峰勾結,以多戶併用一門牌等方式為里民詐領補助費,陳碧峰也被判刑一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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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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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9,重上更(五),123
【裁判日期】 1000125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忠義
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新國
選任辯護人 蘇章巍律師
      謝宜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碧峰
選任辯護人 陳柏均律師
      林清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2年度訴字第1140號,中華民國83年8 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度偵字第7758、7759、7760
、7761、7796、7860、7910、8074、8249、8252、8303、8304、
8712、9178、9303、9583、9601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
高法院第五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王忠義、趙新國、陳碧峰關於圖利及定執行刑部分均
撤銷。
王忠義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
賂,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犯罪所得財物新台幣
捌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
之。
趙新國共同連續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捌年。與共犯黃嘉豐
共同貪所得財物新台幣肆拾萬元,貪所得財物新台幣佰萬
元,均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
之。
陳碧峰對於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
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褫
奪公權壹年。
事 實
甲:基隆河截彎取直整治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部分:
壹、緣台北市政府為辦理基隆河截彎取直整治工程,有關工程拆
遷補償作業於民國(下同)七十九年五、六月間即展開現場
調測,於同年十月間完成初步調測工作,並於七十九年十二
月廿七日,台北市政府發布基隆河截彎取直整治工程區(以
下簡稱整治區)之拆遷公告,而由養工處依據「台北市舉辦
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
辦法」(以下簡稱拆遷補償辦法,經台北市政府於八十年九
月九日公布施行),辦理該區域地上物之拆遷補償作業,依
該辦法第三條將得協議補償之建築物有合法建築物及原有之
舊違章建築物:




1 則留言:

  1. 反正官員吃政府吃民眾,政府就借錢或打者公平正義旗號加稅,反正郭婉容時代死的不夠多,希望再多死一些肥官員瘦小民。
    月領七八萬準時上下班的窮官員與月領一兩萬甚至更少要錢就要每天超過12小時工作(還要貝克所得稅)的富有老百姓,當然官員窮就要多賺外快,而富有老百姓就腰被政府徵稅,以達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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