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2日 星期二

隱匿判決書姓名 臺灣“司法”保障了誰的隱私.

  遮羞布?

隱匿判決書姓名 臺灣“司法”保障了誰的隱私      時間:2007-12-12


  臺灣的“司法院”於2007年7月1日起,無預警地將“司法院”網站中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的“判決書查詢”方式改變,民眾查詢判決書,看到的是當事人姓名完全隱匿,以圓圈代替姓名的判決書。


  臺灣《中國時報》今天刊載社論批評,這真是一項荒唐而大開倒車的措施!“司法院”以保障隱私權為名,卻實質否定了“司法”審判公開、“司法”資訊公開的基本“憲法”原則,嚴重地妨害了“司法”受到公眾監督的程度,堪稱是“司法”改革的重大敗筆


  社論認為,首先,法院公開判決書,根本沒有侵犯隱私權的問題,如果公開裁判書構成隱私權的侵犯,那法院審判程式歡迎任何公民入庭旁聽,豈不侵犯當事人的隱私權更甚?這簡直是史前時代的錯誤觀念;英美法係幾百年來都以案件當事人的姓名作為案件的稱呼,難道都已經侵犯了隱私權?不肯正大光明公佈判決書,其實是秘密審判的思想遺緒,公開判決書卻不公開當事人姓名,說是讓秘密審判借屍還魂的作為,亦不為過。試想判決書公開當事人姓名如果會侵犯隱私權,那麼公開證人姓名難道就不侵犯隱私權?公開涉案地址難道就不侵犯隱私權?以此類推,公開的判決書還有什麼真實的資訊可以揭露? 
   
  “司法院”提倡“司法”改革,應該努力讓外界易於接近法院判決,除了法律規定不能公開審判的例外情形之外,儘量將法院的意思表示(裁判書)公開在陽光之下,接受大眾檢驗,坦然面對公評,以贏得社會信賴。直到今天為止,法院判決書的檢索系統,待改進之處甚多,如果不知道法院案件字號,不知道審理法院的地點,關鍵字眼搜尋的功能其實有限。最有利於查閱的線索,其實就是當事人的姓名。“司法院”現在拿著連雞毛也不是的隱私權當做令箭,封閉了借著姓名檢索判決書的路線,大大增加了判決書檢索系統的困難性,也大大減低了判決的可驗證性,公開成了半公開,成了不公開,這算是什麼“司法為民”的“司法”改革?法官可以躲在公眾難以真正知曉查閱的匿名判決書背後,好像在陰暗處審判,畏畏縮縮見不得人的“司法”,會有什麼公信力可言?
   
  社論指出,真正懂得什麼叫做政府資訊公開,審判公開的做法,應該是讓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上網檢閱下載法院裁判。在網路發明之前,西方國家的法院可以向任何索取判決書的公民,依成本提供判決書以供閱覽:網路發明之後,民主國家的法院其實也應對全世界的地球村民公開提供判決書,以保障隱私權為理由,讓臺灣的“司法改革”走上回頭路,除了顯示對於資訊時代的恐懼不安,什麼都不是!
   
  現在“司法院”的做法,不僅是將刑事訴訟當事人的姓名從判決書上隱去,連民事法院判決、行政法院判決還有“大法官”解釋,也都依樣畫葫蘆。行政法院的裁判書不但看不到當事人姓名,連訴願字號也不提供,這不但是讓民眾不能完全接近行政法院的裁判書,而且還是在協助行政機關遮掩其訴願決定,難道“司法院”也認為訴願決定不是應該公開的資訊?“司法”部門如此欠缺法治觀念,甚至與行政部門沆瀣一氣地防止陽光照射的,如何能夠期待其善盡“司法”審查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責任?“司法院”這樣一個未經公開討論、自以為是的新政策,足令對於“司法”改革有所期待的人士為之氣短! 
   
  社論表示,只要法院有義務提供公平的審判,就沒有理由擔心當事人的隱私權受損,凡是受到法院審判的案件,向公眾公開進行聽證,乃是確保公平的必要程式,也就是應該接受公評的行政事務。如果法院裁判公開當事人姓名是侵犯隱私權,“司法院”下一步要不要一概禁止記者進入法院報導公開審判的場景?可不可以禁止媒體發佈“司法”判決的消息,揭露當事人的姓名?這樣一個完全難以自圓其說的政策,引起外界認為“司法院”是為“駙馬爺”趙建銘遮羞的政治猜測,實在怪不得別人。


  希臘神話裏的司法女神,蒙起眼睛不問誰是當事人以示公平,可不是要遮起旁觀者的眼睛,不讓旁觀者知道司法的正義之劍誅殺的是什麼人,自己不蒙眼睛,卻要將旁觀者的眼睛蒙上的司法,有權力拿起寶劍砍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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