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陳晴教-高院發言人指出:「開口要錢即獲罪」收賄行為,並非(結果犯),而是(行為犯)「收錢時,犯罪就已成立」郭瑤琪收賄案理由.果真如此?台灣的貪贓枉法會絕跡.

陳晴教-高等法院發言人

高院發言人指出:「開口要錢即獲罪」


郭瑤琪收賄案 更一審改判8年      2011-04-14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收賄貪污案,昨天演出大逆轉,在一、二審都被判無罪的郭瑤琪,被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合議庭認為確有收賄2萬美元的對價關係,改判郭瑤琪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


 檢察官指控郭瑤琪在台鐵台北車站商場招租標案,涉嫌收受南仁湖集團負責人送給她的茶葉及隱藏在禮盒內的2萬美元,因此以貪污罪將她起訴,雖然一審與二審法院都認定她確有收下餽贈,但因檢察官無法舉證收禮者與送禮者間有「對價關係」,在「無罪推定原則」下,都判她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去年6月30日以全案仍有事實待釐清為由,將案件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審判長周盈文,陪席法官詹駿鴻及受命法官林海祥認為,本案確有收賄的對價關係與廠商送錢的事實,因此將被告郭瑤琪從原無罪判決,改判有罪。


 高院發言人陳晴教指出,一審雖然以該標案後來因故停標,認為對價關係不成立。但是,公務員對職務上的收賄行為,並非結果犯,而是行為犯,也就是,行為人在「收錢時,犯罪就已成立」,而構成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規定。


 陳晴教說,所謂「開口要錢即獲罪」,這是法律上針對公務員在要求人民賄賂的同時,就已構成犯罪的規定,公務員應謹守清廉,服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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