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7日 星期五

流浪法庭30年!與大法官釋字670號解釋

「多數人對正義只有模糊的概念,直到正義被剝奪時,才明白它確切的意義。」
--Gerry Spence <With Justice for None : Destroying an American Myth>


印在目錄之後,這一段觸目驚心的話,看起來就跟著名的「起初他們(德國納粹黨)追殺共產主義者,我不是共產主義者,我不說話;接著他們追殺猶太人,我不是猶太人,我不說話;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我不是工會成員,我繼續不說話;此後他們追殺天主教徒,我不是天主教徒,我還是不說話;最後,他們奔向我來,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一般,深深的刺進人心之中。其實他們在某個層面上要表達的東西是一樣的:「一旦錯過了應當理解並捍衛正義的時刻,它就一去不復返了。」這,也可以說是這本書最佳的註腳。


法律是什麼呢?司法又是什麼呢?對我這樣一個剛剛接觸法律的人來說,這問題實在是大哉問。但是反過來講,在對法律和司法一知半解的懵懂下,現在擁有的初衷或許是最珍貴而單純的,不是嗎?如果有人問我,法律和司法是什麼,為了什麼而存在,看完書之前,我會很肯定的說是為了正義而存在;看完書之後,我更深信是如此,卻多了一份對於現狀的害怕和失望。害怕的是自己是不是有朝一日也會因緣際會的被捲進司法絞肉機裡面無法抽身?失望的是,我選擇轉跑道來念法律所追求的正義,在台灣其實還很遙遠。


故事的開始,或者說,悲劇的開始,是從第一銀行的幾位職員開始。在那個全台灣都在拼外匯存底的年代,很多的措施和制度並不完善,為了能夠有利於廠商資金的週轉並迅速賺取外匯,銀行選擇以內規的方式,訂立一個專屬於"優良合作廠商"的押匯辦法,使廠商得以便宜行事,把握商機,也讓銀行能獲得更多的利息收入。原本是一個雙贏的辦法,卻因此毀了三個前程似錦的銀行主管一生,也暴露出台灣的司法離追求正義,似乎還有很遠的一段路要走的殘酷現實。


從民國六十八年十幾個被告被起訴開始,到民國九十六年的最後三名被告柯芳澤、林泰志、張國隆的無罪判決,一場官司整整打了快三十年,被告從壯年打到白髮蒼蒼,歷經了近百個法官、打到更十二審,動用的司法資源之龐大,在在都令人既驚又疑:是什麼樣的案子需要審到這麼久?


作者在書中叉開了話題,並不急著將故事的來龍去脈交代清楚,而先提到了另外一件同樣令司法臉上無光的"創記錄"判決--「華定國弒母案」,這是一件打到了更十八審、共動用一百五十五位法官才完結的案件。而且打到最後,竟然是因為警察的偽證,導致華定國就這樣被司法絞肉機絞了十四年,而且最後仍然找不到真正的兇手,只徒留冤獄和一位老人對司法的深仇大恨。


兩個案件互相輝映,血淋淋的司法絞肉機,徹底暴露了它的設計不良。


然後作者開始分析原因,司法到底出了什麼問題?有趣的是,作者從本案的陪席法官蔡明宏法官當庭打瞌睡開始談起,揭開了司法神秘面紗底下,隱藏著早已化膿腐敗的真正面目。


第一個面向,是人的問題,也就是負責審判的法官出了問題。什麼問題呢?首先就是超量負荷。當訴訟案件量成長速度大約是一倍的時候,法官的數量只成長了百分之二十五。這種狀況下,要如何期待法官能夠作出夠品質的判決呢?說穿了,司法為民的真意,最明顯的就是反映在裁判的素質上:越是具有品質的裁判,越能減少當事人因為不服判決而不斷上訴的比例,也越能避免大眾因為法官裁判過程中的疏漏,導致冤獄的產生,進而影響對司法的信賴。然而,當法官的成長遠遠趕不上案件的成長時,就會發生一種可怕的兩極化現象:認真的作到死,不認真的隨便作。這其實跟軍隊是沒什麼差別的,當追求將事情作到一定水準的狀況下,縱然你是天賦英才,也是必須要付出相對應的時間成本才有可能辦到;相反的,如果只求草草結束,將爛攤子留給後面的人收,要作到卻也不算太難,甚至在缺乏能夠正確評鑑辦事水平機制的狀況下,這種做事迅速、結案如神的人,搞不好還會被視為珍寶飛黃騰達呢!當同樣的狀況出現在法院的時候,其嚴重程度只是有增無減。有人能夠接受法官隨便問個兩句,也不給機會陳述就準備宣判的狀況嗎?但這種法官就可以迅速的結案,單以"效率"論,搞不好是法院裡面首屈一指的。相反的狀況下,法官累的半死也趕不上雪片般飛來的案件,搞的不好還因為積案過多被彈劾...書中還提到好幾個讓人鼻酸的認真法官的故事,看了只讓人搖頭嘆息,久久不能自己。


其次是法官的素質,這點包括了對於這份職業的敬業心態、必備的法學素質和開庭的態度。書中提到,法官舊稱推事,有人笑稱這是「推了就沒事」,部分法官投機的利用頻繁的職務調動,將難審的案子積著留待接任的法官處理。法學素質部分其實讓我很不解,能考上司法官的不都是台灣這類科舉社會中法學社群最精英的一群人嗎?為什麼會作出一些違反不告不理這基本原則的判決呢?到底是因為案件負擔太重所以忙中有錯,或是根本沒有用心在寫判決書呢?更不要提對於審判庭的主持和引導,總是存在著一些老鼠屎會破壞司法的威信,帶入個人的情緒、違反程序、作出違法陳述等等,不一而足,雖然看似迅速的解決了一個案子,但反倒重重的打了司法的威信一巴掌。如何建立有效、客觀評鑑和淘汰的機制,我想是在司法獨立性顯然相較充足的現在,更應該去考慮的點。


第二個面向堪稱制度,話雖如此,其實制度的問題又豈離的開人?從警察、調查單位對於蒐證的草率,或是對於正當法律程序的規避(最經典的莫過於蘇建和案中的刑求);檢察官的濫行起訴:「原則起訴,例外不起訴」,而未善盡第一關審查之職責,抱持一種反正送進法院給法官調查就好的心態,將原本地基(偵查程序)就不穩固的案件送進法院,其結果不是造成定罪率低的結果,就是這類延宕而難決的案件,因為時間越是拖長了,各類證人和證據都隨時間滅失,導致難以釐清事實而下判決,進而產生第一銀行押匯案這類的懸案。其實這讓我想到刑事訴訟法課本上面,對於檢察官本有監督司法警察單位之職責,卻因為缺乏直接指揮(或者說,缺少可以有效控制)的機制,導致大案調查員領導檢察官,小案警察領導檢察官的狀況,而完全喪失檢察官於偵查程序中監督正當法律程序遂行的功能,這是否也是制度設計上的問題呢?缺少效率的各類行政作為,導致法院這台老舊的機器總是只能緩緩的吃進一件又一件的案子,偏偏處理的又慢,是否需要更多新觀念的引入,諸如企業管理的流程概念?或是更多儀器、電子資訊化的軟硬設備,好有效提升司法機器的效能?法院高來高去那章,更讓人體認到司法內部的官僚嘴臉:重覆上訴發回的過程中,應該釐清的點,下級審不甩就是不甩,上級審就一直發回一直發回,鐘擺般的來來回回,法院眼中看到的也許只是一堆的卷宗,更高一點的角度甚至只看到這是茫茫案件海中的區區一粟,但有沒有人想到過這渺小的一粟裡面是三個人的青春和生命呢?該整理清楚的附件沒人要弄,大家都在玩踢皮球,如果醫院踢皮球會被社會譴責,那司法呢?是否更應該好好的譴責改進呢?檢察官聲明上訴後,可以在最高法院宣判前補正上訴理由書即可,理由是因為最高法院可以先依照卷證作判斷,但沒人懷疑過如果檢察官都還沒給理由書,天曉得他是以什麼原因上訴?那又從何裁判起?更遑論檢察官如果還留著卷證為寫理由書作參考用呢?這樣的制度既然看得出來大有問題,為什麼都沒有人想去解決呢?


這本書完稿的時候,刑事妥訴審判法尚未通過,但時至今日,雖然已經開始實施了,是否真能解決積案和案件來回擺盪的問題,還有待時間的檢驗。


本書後段則花費較多的篇幅去描寫三位被告被捲進司法絞肉機後,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故事。包括精神的疾病、家人失去經濟依靠、社會對於可能的罪犯不友善等等。其實看了之後我才真真體會到,因為我從未想過自己會成為司法絞肉機內待絞的肉,所以我也從來沒擔心過這類的後果,但三位被告不也一樣?自認循規蹈矩,按照銀行內部規定行事,最後卻被扣了罪犯的身分(某個層面上還是因為第一銀行隱藏了內規的公文並未交出),導致一生就乾耗在這裏面,痛苦的被撕扯絞動著。台灣很多人的想法跟我一樣,都覺得自己只要安分守己不犯法,司法等於是另外一個星球的存在,與我何干?事實上,正因為這種疏離和不願了解(或者說,對於「法官大人明鑑」的包青天式盲目信仰),才造就了現在社會對司法不信任,而司法覺得社會對它太嚴苛的兩敗俱傷結果。


在無罪判決之後,三個老人裡面只有林泰治有拿到冤獄賠償。最妙的是,國家已經因為冤獄賠了很多納稅人的錢,當初對於造就冤獄"與有榮焉"的一系列公務員--從警察、檢察官到法官--似乎都沒什麼影響。而這冤獄賠償的制度,似乎又有著"關越久日薪越低"的傾向,究竟是個案或是常態?我沒有特別的研究也不敢斷言,但我想若真是如此,那這種為國庫省錢的手段,也未免太過於苛刻而缺乏正義了一點。因為另外兩位被告柯芳澤與張國隆的冤獄賠償聲請被駁回,後面還牽扯出了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670號,宣告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違憲。雖然對他們來說,或許錢的多寡早已不放在心上,畢竟一生都已經毀在這官司上面了,那些賠償又能換回什麼呢?但換個角度想,也許正因為不能換回什麼,更需要堅持的將他們因為冤獄而受的委屈,透過這樣的方式一吐為快,也更能警惕司法要戒慎恐懼的使用自己的力量和執行自己的職務,好避免憾事再度發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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