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3日 星期一

律師: 龔正文、余道明、高志明 打官司不用心 害慘當事人實例(轉貼)



律師龔正文、余道明、高志明 打官司不用心 害慘當事人實例(轉貼)


http://blog.yam.com/lawpaper/article/20130830


   人,不論是販夫走卒、目不識丁,或是博學鴻儒、高官顯貴,一旦涉案,統統都會成為弱者!若無律師協助辯護、充實防禦力量,即使哈佛法學博士、曾任法務部長的馬英九捲入特別費案,與大律師出身的卸任總統陳水扁涉嫌國務機要費等貪瀆弊案,都難免倉皇失措!


    因此,不論從職業倫理,或從保護被告利益的刑事辯護制度設立宗旨,律師都必須扮演忠實辯護角色,誠信執行其職務。


    很遺憾的,如同法官會判烏龍判決、檢察官會濫行起訴一樣,律師也難免有怠惰律師!


一、龔正文律師在審判庭上,僅請求依法判決即可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十月底判決一件連清泉殺人案,承審法官發現,本案被告連清泉真是個有夠倒楣的可憐虫!這是件精神病罪犯由怠惰律師辯護,再由烏龍法官審判的罕見烏龍案!



    九十五年一月廿四日近午時分,連清泉因幻聽精神病發,持掃刀闖進苗栗地院附近一家麵店,以客語向店主黎才源說:
大地精華指示,向你要挑戰公文書,拿來!拿來!



    黎才源並非客家人,根本
莫宰羊連清泉在說些什麼。


    「雞同鴨講的結果,是連清泉持掃刀猛刺黎才源致傷重倒地(送醫不治)。黎妻黃桂蓮趁機搶過掃刀,連清泉雖對黃婦拳打腳踹,仍無法取回掃刀。



    後來,因黃婦高呼
救命!,連清泉乃逃逸離去。當何文輝、劉興棟兩警員圍捕,連清泉揮動開山刀抗拒(兩人均未受傷),警方連開十多槍射擊,才制伏連清泉。



    可是,台中高分院審判長王增瑜、受命法官廖柏基審判本案,卻因律師龔正文的怠惰,致使連清泉的辯護形式化,有等於沒有!



    審判中,連清泉強調,他並無殺害黃桂蓮、劉興棟及何文輝的犯意。



    可是,龔正文律師在審判過程中,僅在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的準備程序庭,呈上
一面十行的刑事準備書狀,泛稱對證據能力不爭執及無證據請求調查


,人雖到庭,卻絲毫未盡到辯護義務,對連清泉否認殺人犯意,也未置一詞。



    同年七月四日的審判庭,龔正文的辯護,據審判筆錄記載,只有:
…辯護如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刑事準備書狀所載,並稱:請求依法判決即可。



    最高法院認為,龔正文律師此種辯護情形,只是人到庭而已,有辯等於沒有辯!台中高分院逕予審判,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應予撤銷,發回更審。



    其實,本案審判之離譜、烏龍,不僅在於律師的離奇怠惰與法官的漠視被告辯護防禦權,也在於法官認定事實違反經驗法則,更不符合邏輯。



    依據審判長王增瑜認定的事實,被告連清泉與黃桂蓮之間,僅止於爭奪掃刀,連清泉奪不回掃刀,雖曾毆打黃婦,但並無持刀揮砍之舉動,豈可認定連清泉殺害黃婦未遂?



    可是,王增瑜竟認定,連清泉在刺殺黎才源之後,又連殺黃桂蓮未遂,依連續殺人罪,將犯案時陷於精神耗弱的連清泉重判無期徒刑。



 唉!本案死者黎才源無端遇害,固然可憐,但被告連清泉在審判過程中無法獲得實質的辯護,也無法獲得公平審判,難道不可憐嗎?



二、余道明律師在審判庭上,僅請求傳喚一名證人


 相較於龔正文律師的幾乎什麼都不做!,余道明律師到庭只聲請傳喚一名證人陳婉茹,然後,對於審判長擅自隔別訊問證人陳婉茹,剝奪被告的在場權、詰問權,及陳婉茹證詞瑕疵,均視而不見,不置一詞,怠惰不遑多讓!



 花蓮高分院九十六年九月五日審判陳順郎販毒案,余道明是陳順郎的委任律師。據審判筆錄記載,余道明的辯護意旨是:
為被告辯護,辯護意旨詳如刑事準備書狀所載



 據案內資料,余道明的刑事準備書狀僅是聲請傳喚證人陳婉茹而已,當審判長何方興專擅,未遵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先行聽取檢察官及辯護律師意見,即逕行命被告陳順郎暫時退庭,進行隔別訊問,顯然不當剝奪被告陳訓郎的在場權,更無法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時,余道明律師並未表示任何意見。



 陳順郎始終否認有販賣海洛因給陳婉茹,但陳女證稱,曾六度向陳順郎購買海洛因。



 何方興根據陳女的指證,認定陳順郎成立連續販賣一級毒品罪,判處無期徒,褫奪公權終身。



 最高法院刑十二庭九十七年一月底判決本案,審判長邵燕玲認為,余道明律師人雖到庭,卻未置一詞,根本未盡到忠實辯護義務,與未經辯護人到庭辯護無異,花蓮高分院逕予審判,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販毒是重罪,動輒無期徒刑,律師豈可罔顧訴訟人權怠惰至此?良心何在!



 更離譜的是,余道明律師的怠惰案例還不僅止一宗,甚至在最高法院去年一月嚴詞指正之後,去年五月再犯!



 花蓮高分院九十九年四月間審理商東裕販賣一級毒品、二級毒品案,因被告未委任律師,審判長林慶煙指定余道明強制辯護。



 此時,余道明律師理應收到前述陳順郎販毒案的最高法院判決書,但是,在去年四月一日的刑事辯護意旨狀中,他竟僅就販賣一級毒品部分辯護,販賣二級毒品部分,未作任何辯護。



 審判期日,余道明雖然到庭,但他的辯護意旨,也僅是:
如九十七年四月一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所載。



 對於余道明律師怠於行使辯護義務,被告如同未經辯護情狀,審判長林慶煙也渾然不覺有何不妥,仍逕行判決商東裕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八月廿一日判決商東裕販毒案,審判長邵燕玲再度嚴詞指正,將販賣毒(一級、二級)部分均發回更審。



 
本案啟人疑竇的是:類似余道明如此怠惰之律師,審判長林慶煙何以還會指定他強制辯護販毒案?是律師難尋?還是律師自律、他律機制兩缺?



三、高志明律師僅閱卷未提上訴理由


 余道明與龔正文這兩位律師,雖然怠惰,人還有到庭,也有刑事辯護狀或準備狀呈庭,總之,從形式上觀察,還有一點點辯護的樣子;相較之下,高志明律師只有去閱卷,連上訴理由書都沒寫,算是怠惰之尤了!



 本案發生在最高法院,被告是林皓文,九十六年五月間,在苗栗縣頭份鎮,他徒手搶劫騎腳踏車少女的背包,一、二審均依強盜罪判處五年六月有期徒刑。



 一、二審審判,林皓文均由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辯護,九十六年十一月廿七日,他提起第三審上訴,一週後,他補提上訴理由狀,並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選任高志明律師辯護。



 高志明於九十七年一月廿九日閱卷完畢,但他並未再補提上訴理由,廿九天之後,最高法院刑十一庭以上訴違背法律程式,駁回林皓文的上訴確定。



 高志明律師收取法扶會的律師費,卻連上訴理由書都沒寫的怠惰案例,經最高法院透過管道知會法扶會,暴露出部分法扶律師
收取公費卻不辦事或虛應故事的嚴重缺失。



四、不知名律師的辯護,愈辯愈往重罪方向傾斜  



 最離奇的律師未盡忠誠義務類型,是律師語意不清,不朝無罪方向辯,卻愈辯愈往重罪方向傾斜的案例。最高法院刑十庭九十七年三月判決曾敬道私運槍砲案,即發現二審法官緊扣律師在一審說了一句
本案了不起只有運輸而已!


,就依運輸自動步槍罪,判刑十四年,並科罰金新台幣七百萬元。



 曾敬道私運自動步槍案,板橋地院八十九年十月間判刑十八年,並科罰金新台幣一千萬元,上訴二審以後,高院更審了五次,迄九十六年十二月間更五審時,改判刑十四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七百萬元。



 本案量刑高低起伏,相當複雜,難以細表,但相當有趣的是,一審判決七年之後,高院更五審審判長蔡永昌竟引用被告的一審辯護律師(司法院法學檢索資料中查無其名)的一句辯護詞─
本案了不起只有運輸而已!,作為判罪處刑的依據。



 
其實,在這句話之前,律師還說了一長串,諸如:(共同正犯)林鴻輝也說曾敬道沒有參與之類的辯護詞。



    但是,審判長蔡永昌未全盤綜合律師的辯護意旨,也未訊問被告對律師此項陳述有何意見?,僅擷取片斷言詞,即認定被告成立運輸槍砲罪。



    幸好,刑十庭審判長洪文章提出指正:律師必須為被告的利益忠實辯護,倘有違背被告的意思,而作不利被告的陳述,此項陳述與辯護意旨不符,被告不受該項陳述之拘束!依據此一審判意旨,律師的辯護詞不論如何的烏龍,即使愈辯愈往重罪方向傾斜,不論是語意不清,是故意、過失,或是法官誤解,均不能採為不利被告的依據,亦即不影響被告的權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