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8日 星期五

弦樂社團 郭姓老師.性侵十二歲的女學生.法官濫用刑法第59條.血淚流




狼師性侵學生 法官判兩年 檢方提上訴


中廣 更新日期:2010/05/29 07:35



苗栗縣某國小管弦樂社團郭姓男指導老師,被控在去年五月間,一天之內兩度性侵未滿十四歲的女團員得逞,苗栗地院審理終結,法官依「對幼女強制性交」罪名,判處被告兩年有期徒刑、緩刑五年的處分,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不過檢方認為法官引用法條有誤,被告犯罪情況並無可憫恕之情況,檢方也罕見在尚未收到判決書,就已擬好上訴書,主動提出上訴。(彭清仁報導)



苗栗縣某國小管弦樂社團郭姓男老師,被控在去年五月廿四日上午和下午,分別在桃園住處和汽車賓館內,兩度和才剛滿十二歲的女團員發生性關係,全案苗栗地院審理終結,法官依﹂對幼女強制性交」罪名,判處被告兩年有期徒刑、緩刑五年的處分,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每個月向國庫支付一萬元到期滿。



不過承辦案件檢察官,則是認為被告並無刑法第59條之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之情況,檢方也衡諸多項證據,認為被害少女至今仍對被告存有男女情愫,且法官忽略案發時,被告已有未婚妻的事實,而且被告郭姓老師並在今年元月中旬結婚,顯然被告是欺騙少女的感情,並以老師的身份,欺騙少女的感情後,進而予以性交;法官審判時顯有選擇性失明之疑慮,非但有濫用刑法第59條之嫌,並造成法律所設最低刑度形同虛設而侵害立法權。檢方也罕見在尚未收到判決書,就已寫好上訴狀,主動將全案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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