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8日 星期四

扁案接押庭:律師攻防理由:「罪疑惟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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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罪疑惟輕」原則.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22209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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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八日晚間重開接押庭,重新歸隊的陳水扁律師團,接力為扁辯護,三位律師仍然老調重彈,認為扁擁有憲法的元首機密特權,吳淑珍的行為,不能等於扁,輪番炮轟一審判決的論述,違反「罪疑惟輕」原則,且違憲違法、自始無效,要求合議庭釋放扁。


     重新獲扁委任擔任辯護律師的石宜琳、洪貴參、鄭文龍,三人昨日晚間輪番接力辯護,論述主軸,除嚴厲批判一審判決,絕大部分和先前一審辯護時的陳述大同小異。


     率先發言的石宜琳說,有關龍潭案,法定職務權限部分,當初將龍潭納編為科學園區,權限在行政院,不是總統有人事權就要承受,憲法賦予總統提名權跟任命權,不應擴張解釋,如總統可提名任命大法官,但是總統可以解釋憲法嗎?


     石宜琳說,扁根本不知道兩億政治獻金一事,原審卻作了不當的聯想、不當的推定,認為「太太的行為,等於先生的行為」,兩人有意思連絡跟行為分擔的共犯關係。但是包括李界木、蔡銘哲、辜成允等人都作證說,沒有和扁有直接的接觸;辜仲諒也提過,吳淑珍不喜歡扁管她的事,辜仲諒更說找扁的門已經關起來,找他是沒有用的。


     石宜琳表示,辜仲諒在一審詰問中說,他有聽到吳淑珍當他的面罵扁粗話,為此他還不好意思躲到廁所去,後來珍還問辜仲諒:「你膀胱不好嗎?」所以當吳淑珍收了兩億元的政治獻金,不願讓扁知道,這是有可能的。


     洪貴參強調,主計處、審計部人員都到法院作證,說國務費的歷史沿革,就是有有機密費、機要費和特別費的性質,特別費能一半領據、一半單據,為什麼國務機要一分一毫都要有單據?


     本案在一審時,卻被認為是擠牙膏,三件、六件、十五件,甚至被認為是臨訟編出,扁任何一毛錢都是因公支出,卻被認為是貪汙是詐欺,「作為法律人之一,殊屬遺憾。」


     另外,國務費算帳的根據,是依據陳鎮慧的隨身碟,她未受過專業會計訓練,隨身碟內有公帳、私帳、錯帳和漏帳,這就不是所謂的專人專戶。原審卻以她的隨身碟內容,認為這就是所有國務費的帳,顯然證據能力有問題,原判決顯然離譜


2009-10-09 中國時報 【王己由、郭良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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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疑唯輕)原則,為刑事法科的精神「罪疑唯輕原則」或稱「罪疑唯利被告原則」.它常和「無罪推定原則」一併使用.
指被告就犯罪事實實體法上之認定,如已用盡各種法定證據方法.仍無法證明其犯罪事實時,
應為有利於被告之無罪推定。』
大致上意思就是說.已經找遍各種證據.仍然無法證明被告有罪
此時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ㄇ辦?推定無罪囉!
因為被告有可能是被誣陷呀!所以常和「無罪推定原則」一併使用
也是刑事訴訟證據調查的精神.希望不要有人白白受「冤獄」之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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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


刑事法學者貝加利亞提出「被告在未被作出有罪判決前,不得認定為罪犯」,為今日無罪推定原則的濫觴。在無罪推定原則理論下,任何人在被定罪前都是清白的,從這一原則下推導出來的是被告無自證己罪的義務。美國的審判制度中被告律師對於證據證明力只需提出懷疑,檢方就有證明證據為真的義務。另外,英美證據法則的運用,使違法取得的證據,喪失其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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