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2日 星期日

屏東婦人偷雨衣被判強盜罪事件.荒謬判決: 漠視精神障礙.竟被判3年6個月準強盜罪.天啊.

 


自由  日期:2010/09/12




* 屏東婦人偷雨衣事件.荒謬判決: 漠視精神障礙.竟被判3年6個月。


*雨衣一件多少錢?況且李婦又中度精神障礙..眾人求情..也要重判.為何??


*精神分裂活性期---精障就精障.還有放假嗎?


*輕微案件即使被告不認罪,檢方還是可依「微罪不舉」原則予以不起訴,或以緩起訴來達到處罰被告的目的。 因為檢察官仍可依法命令被告寫悔過書、支付一定的款項給公益團體,或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等等。至於對於輕微的案件,起訴被告並交付審判,這是浪費司法資源。


 (屏東報導)避雨!精障婦偷1件雨衣,代價竟要3年6個月。



檢院表示,因為中度精障、智障的李女揮舞鐮刀,作勢抵抗,被依準強盜罪起訴、判刑,鄰居認2人相距2公尺遠,又是精障、弱智,應無傷人之意,被害人也替精障婦求情,屏東地院表示曾送凱旋醫院鑑定,認為案發當時,李女並非精神分裂活性期,未達免刑、減刑程度。



李女(30歲)於98年8月在屏東福德祠廣場涼亭,見林姓男子機車上有雨衣,因下雨未帶雨具,隨手偷走置物箱內雨衣,正當騎上腳踏車欲離去時,路人發現告訴林姓被害人,林跑回現場,要求李女脫下雨衣歸還,不料,李女竟拿出一把鐮刀,作勢揮舞護贓,被害人只好離她2公尺遠,不敢靠近以免波及。因李女有持刀揮舞動作,被檢方依準強盜罪嫌起訴。



屏東地院將個案送凱旋醫院精神鑑定,發現李女數月來未規則就診治療,缺乏合適照顧者,且經年在外遊蕩,卻不害怕入獄服刑,依病史分析,當時並非精神分裂症活性期,評估辨識行為違法能力並沒有減低。



不過,法官仍考量被告精神狀態不佳,準強盜罪本刑最輕需5年,合議庭判精障女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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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警察為兩株2元波斯菊.奮力手銬+腳鐐56歲老婦(高麗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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