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30日 星期四

正義之神 不能既瞎又聾【王健壯】

     泪奔 「她不但是個瞎子,而且還是個聾子


對司法長期的草率.懶惰.濫權.枉判.眾人積蓄著對司法不信任.經由性侵案而為舒發不滿的集體控訴.豈止是冰山一角而已.怨聲載道.......................................


正義之神不能既瞎又聾【王健壯】


    司法雖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正義也常有被控訴的時候,「白玫瑰運動」就是台灣民眾對司法違背正義的一次集體控訴


     「正義被控訴」(Justice Accused)是美國已故法律學者卡佛(Robert Cover)的一本書名,卡佛在這本書中以一八五七年最高法院「斯科特訴桑佛特」案的判決為例,批評大法官以七比二票判決蓄奴並不違憲,乃是美國憲政史上司法違背正義最具代表性的判例,卡佛形容「當正義被控訴時,法官就像面臨狂風暴雨般的侵襲。」


     台灣那幾位在性侵兒童案件中輕判加害者的法官,他們現在所面臨的處境,大概就如同一百五十多年前判決蓄奴並不違憲的那七位美國大法官一樣。


     但正義是什麼?學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本身並不能讓人看到正義,「正義與判斷有關,與法律無關」,一個死守法條文義的法官,就像被蒙上眼睛的正義之神,其實祇是個瞎子,類似「正義之神應當把眼睛上的繃帶拿掉,才能分清楚哪個是邪惡者,哪個是受害者」這樣的法律諺語,就是在嘲諷法官欠缺判斷的智慧。


     林洋港當司法院長時,曾經講過兩句話來要求法官,第一句話大家耳熟能詳,就是「司法就像皇后的貞操」,另一句話是引自《紅樓夢》的「世事洞明皆學問,人情練達即文章」。


     但所謂的「世事洞明」、「人情練達」,並非要求法官世故圓融,而是要求法官在刻板的法律條文之外,對於人間疾苦與人生百態,絕不能一無所知,也不能毫無所感。


     以性侵兒童案的判決為例,那幾位法官之所以被人形容為「恐龍法官」,就是因為他們的判決與現實脫節,完全不符經驗法則,用法律語言來說,就是「認事用法,均有不當」。


     「認事」是指「認識事實」,而性侵兒童案的事實簡單至極,簡單到即使沒讀過一天法律的人,也知道那是嚴重的犯罪行為,但「恐龍法官」們卻在「有無違反意願」、「有無明顯抗拒」等法條文義上糾纏不清,完全忘了受害者祇是三歲與六歲的幼兒,他們何來意願表達?又該如何抗拒不從?法官「認事」既然已離譜至此,「用法」當然也就更加不堪聞問。


     法官的判決基礎雖然應當是法律,而不是公眾輿論,也不應受公眾輿論的影響,但就像常識可以造就好的法律一樣,常識也往往可以做出好的判決;但性侵兒童案的判決,不但在證據法則上站不住腳,也因為違背了常識,更顯然不符合經驗法則,難怪會被人用髒話批評「幹,太瞎了吧!」


     但這麼瞎的法官,以及這麼離譜的判決,如果不是因為有三十幾萬人在Facebook上連署,有上萬人在凱達格蘭大道上一起怒吼,其結果很可能是在媒體炒作五分鐘熱度過後,一切又盡復舊觀,司法仍然逍遙於民主監督之外,法官依然不知正義為何物。


     台灣司法這幾年在「去政治化」方面雖然略有所成,但脫離政治力干擾的司法,卻也因為陷入司法獨立的迷思中,而逐漸變成一個不受民主監督的絕緣體。


     但司法是民主政治體制的一部分,司法即使再怎麼獨立,也不能獨立於民主監督機制之外,而自成一個可以豁免於「民主可問責性」(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的獨立王國,因此司法體制內部的行政監督,類似《法官法》的立法監督,以及像「白玫瑰運動」這樣的公民監督,都是為了確保司法可問責性而不可或缺的民主監督機制。


     台灣過去的司法改革,從來不曾因為自發性的公民運動而引發並有所成,這也是「白玫瑰運動」最特殊也最可貴之處,但司法會如何回應這場史無前例的公民運動呢?美國已故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曾經在談論司法應該回應民主政治與社會要求的一場演講中,講過這樣一句話:「在法院高牆外面的某個地方,流傳著公眾輿論的潮流和趨勢,它們正輕輕敲打著法庭的大門」。


     但台灣法官聽到了敲門聲,而且是數萬民眾充滿憤怒既重且急的敲門聲嗎?難道正義之神真像有人所形容的那樣:「她不但是個瞎子,而且還是個聾子」?


                     鼻血     泪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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