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30日 星期四

彈劾案文.戴瑞麒.廖啟村.蔡佳宏.曾德淵



彈劾案文


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戴瑞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任第10職等,自9575日 起停職)


廖啟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荐任第8職等,自9575日 起停職)


蔡佳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副法警長(委任第5職等,自9575日 起停職)


曾德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委任第5職等,自9575起停職)


案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戴瑞麒、廖啟村、副法警長蔡佳宏及法警曾德淵等4員涉足不正當場所;該2名檢察官復有不當往來應酬,行為不檢,傷害司法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


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法務部9575日 法人字第0951302972號函(附件1)檢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戴瑞麒、廖啟村、副法警長蔡佳宏及法警曾德淵4員於953月間涉足不正當場所,其中廖啟村同時違反該署檢察長指示,與渠偵辦中案件之線民不當接觸之違失情事。經調查竣事,除上開移送之違失情事外,檢察官戴瑞麒於94年間與不當人士應酬往來,曾德淵、蔡佳宏2人另有涉足不正當場所。茲依該4人違失情形,分敘如次:


檢察官戴瑞麒部分


戴瑞麒於94712中午接受曾在苗栗市經營酒店、綽號「貴嫂」之張淑惠(後改名為「張家芸」)邀請,前往苗栗市暉燕小吃店聚餐及天上人間KTV唱歌,同席有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被裁定羈押、禁見被告蕭志明之妻 賴怡 君及蕭志明胞妹林梅玉2人,張女先於9467月間, 向賴怡 君表示,渠認識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戴瑞麒、石東超、廖啟村等人,可協助 賴怡 君丈夫蕭志明早日解除禁見及交保,而後 向賴怡 君稱需要金錢打點,使 賴怡 君交付渠42萬元。該署接獲檢舉偵辦之後,查無檢察官涉及貪瀆。戴瑞麒於9795本院約詢筆錄(附件2)辯稱:「(問:94712中午有無受『貴嫂』張淑惠之邀,與 賴怡 君吃飯唱歌?)沒印象。」、「(問:是否認識 賴怡 君)噢,是這個事情,我認識張淑惠這次吃飯沒印象。」、「我知道我被移送是因為去了東方佳人酒店,至於張淑惠涉及司法黃牛的案子也送到監察院,我並不知情。」97925答辯狀(附件23)復稱:「對於她(張家芸)與我認識之前曾經開過酒店之事,直至地檢署偵查起訴後,答辯人才略有聽聞,並對此感到震驚與自責,關於其他當事人等,答辯人均素不相識,絕無於用餐後或唱歌時與渠等談論案件等情事發生。」惟據張家芸、 賴怡 君295829於苗栗地檢署筆錄(附件34),張家芸稱:「(問:當天戴瑞麒檢察官有無跟賴怡君說什麼?)戴瑞麒問我這是誰,我說 賴怡 君是我朋友。他們有說起 賴女 先生的事,戴瑞麒檢察官說毒品事情誰也不能管。」(以上為張家芸筆錄), 賴怡 君稱:「……,我又在712當天在貴嫂租屋處外,把剩下25萬拿給貴嫂,因為當天蕭志明開偵查庭……,開庭後,我們就去暉燕小吃店吃飯……,吃飯時都沒有(原筆錄誤植,應為「說」)什麼事,是至唱歌中間,戴老板(即戴瑞麒)問我是什麼事,我就跟他(原筆錄誤植,應為「說」)蕭志明的事,他沒有什麼回應,戴老板只回答說『哦,是毒品』,後來也沒有什麼結論。」,該2人對當日經過陳述綦詳,亦無理由誣指檢察官戴瑞麒,復有該署965895年度他字第538號簽(附件5)及該署96612苗檢家人字第0960500118號獎懲建議函(附件6)可資參佐。是以,戴瑞麒確有前述與不當人士應酬往來情事,所辯顯無可採。


戴瑞麒於9539晚上,與廖啟村、蔡佳宏、曾德淵、劉正穆(原任苗栗地檢署檢察官,948月離職轉任律師)、黃○○(苗栗地檢署日股分95偵字第777號案件自稱砂石業者之被告、亦為廖啟村偵辦盜採砂石案件之檢舉人及線民)、「阿良」(本名「孫○良」,前係經營海產店之業者,與蔡佳宏、曾德淵等熟識)等人,前往苗栗市有女脫衣陪侍之東方佳人酒店飲酒作樂,店內小姐56人脫衣陪酒,由「阿良」及劉正穆付費。此經苗栗地檢署調查確認,有該署95年度他字第180號簽(附件7)、戴瑞麒及蔡佳宏進入東方佳人酒店之錄影拷貝照片影本(附件8)為憑,另戴瑞麒於該署94316調查當日,自陳報告:「本人於3/9晚,與公司同事,自春天轉往東方,在東方喝酒、唱歌後,離開,時間已不清楚。」(附件9),渠於9795本院約詢筆錄(附件2)雖否認當時認識黃○○,係後來才知道這個人云云,惟承認前往該酒店,有女侍穿薄紗及比基尼陪侍。


檢察官廖啟村部分


9539晚上,廖啟村為該署4名法警調職,於該署門口對面之神仙小館作東餐敘,由廖啟村付費,轉往神仙小館樓上之春天卡拉OK包廂內唱歌,戴瑞麒隨後到場,至115分許,法警曾德淵付費之後,提議至苗栗市和平路13817號有女脫衣陪侍之東方佳人酒店飲酒,由曾德淵陪同廖啟村、蔡佳宏載戴瑞麒前往,曾德淵又以電話聯繫劉正穆,嗣劉正穆找來該署日股分95偵字第777號案件自稱砂石業者之被告、亦為廖啟村偵辦盜採砂石案件之檢舉人黃○○到場,並有酒店內56人脫衣飲酒作陪,翌(10)日凌晨3時許離去,由「阿良」及劉正穆各付費1萬餘元。廖啟村於該署95316調查之訪談筆錄(附件10)、自陳報告書(附件11),以及於9795本院約詢筆錄(附件12)均辯稱:伊於春天卡拉OK時,印象中戴瑞麒及蔡佳宏到場,再來已喝醉,對之後情形不復記憶,事後經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提醒並詢問曾德淵,方知席間有黃○○及劉正穆在場,黃○○不是伊邀的,那時不知道他是否有案件在該署云云,經查黃○○為劉正穆所找去,劉正穆係曾德淵聯繫而去,惟據該署95年度他字第180號簽(附件7)及劉正穆、黃○○95330於該署筆錄(附件13)證稱:廖啟村於東方酒店時雖有醉意,有時趴在沙發上休息,但仍持續飲酒,分別和伊2人喝酒,並聊天。是以,廖啟村當時既有可聊天之時,應可知悉是在酒店飲酒及在場有劉正穆、黃○○等人。


95314晚間,該署人員分攤費用於苗栗市國隆海產店宴請離職書記官張順富,席開2桌,劉正穆與黃○○一起前往參加。23時許,廖啟村、曾德淵、張順富、前法警王啟敘聚會時,張順富提議到苗栗市饒平街80號有女脫衣陪侍之「金殿888」酒店飲酒作樂,即由曾德淵與廖啟村、張順富與王啟敘共同前往,到達該酒店後,曾德淵以電話通知劉正穆,劉正穆帶同2位友人到場,翌(15)日凌晨3時許,由劉正穆支付約1萬餘元費用,眾人離去。廖啟村於95316該署訪談筆錄(附件10)及9795本院約詢筆錄(附件12)辯稱:伊有參加該次國隆海產店餐敘及看到黃○○,但係其他同事邀請劉正穆參加,黃○○與劉正穆一起來,劉正穆和該署同仁一起坐,黃○○和他朋友另開1桌,和該署2桌分開,當時已有醉意,模糊印象有去金殿888酒店,到了之後就醉倒,該酒店有女陪侍,記不清有無脫衣,事後知道是劉正穆付費云云。即足徵廖啟村仍知悉是在有女陪侍酒店飲酒及在場有劉正穆等人,再據苗栗地檢署97821苗檢哲政字第0970600105號函檢送廖啟村與曾德淵2人進入金殿888酒店之錄影拷貝照片影本(附件14),廖啟村係自行步入,渠辯稱到了之後就醉倒實難採信;又渠雖非故意違反該署檢察長之指示,即不得在該署主任檢察官陳德芳未在場且非公開場合之下與線民黃○○接觸,但亦未藉機離席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


副法警長蔡佳宏部分


蔡佳宏於9539晚上,與戴瑞麒、廖啟村、曾德淵等人前往有女脫衣陪侍之「東方佳人」酒店飲酒作樂,在場酒店小姐有脫衣服,翌(10)日凌晨1時許,由「阿良」支付該時段消費1萬餘元,蔡佳宏與「阿良」先行離去,後段費用由劉正穆支付。以上經蔡佳宏於該署95316調查之訪談筆錄(附件15)、自書報告(附件16)、9795本院約詢筆錄(附件17),均坦承在案,僅於本院約詢稱:伊事後拿1萬元給「阿良」。


蔡佳宏於9531323時許,與曾德淵、劉正穆、張順富至苗栗市饒平街80號有女脫衣陪侍之「金殿888」酒店飲酒作樂,費用由劉正穆支付。此有該署95年度他字第180號簽(附件7)及劉正穆95330於該署筆錄(附件13)為據,蔡佳宏於9795本院約詢筆錄(附件17)坦承在案,並稱:「我涉足不當場所,已經不對」、「我犯了錯,要接受處分」。


法警曾德淵部分


曾德淵於9539晚上提議並與戴瑞麒、廖啟村、蔡佳宏等人前往苗栗市有女脫衣陪侍之東方佳人酒店飲酒作樂,在場酒店小姐有脫衣服陪侍,翌(10)日凌晨3時許離去,該次消費款項由「阿良」及劉正穆付帳招待。曾德淵於該署95316調查之自書報告(附件18)稱是劉正穆提議到東方佳人酒店,於9795本院約詢筆錄(附件19)稱:好像是「阿良」所提議,對上開其他事實則坦承其事。惟據該署9562795年度他字第180號簽(附件7)調查認定係曾德淵提議前往東方佳人酒店,復據劉正穆、黃○○95330於該署筆錄(附件13)結證:9539晚上10點多,伊2人在打牌時,是曾德淵打電話給劉正穆,劉正穆另稱曾德淵當時打了好幾通,後來說他們在東方佳人酒店了,伊說等下過去。足見確係曾德淵提議前往東方佳人酒店。


9531323時許,曾德淵與蔡佳宏、劉正穆、張順富至苗栗市饒平街80號有女脫衣陪侍之「金殿888」酒店飲酒作樂;消費款項劉正穆付帳。此有該署95年度他字第180號簽(附件7)及劉正穆95330於該署筆錄(附件13)為據,曾德淵於前述本院約詢筆錄(附件19)亦坦承在案,並稱:「我知道自己犯了錯」、「我會勇於承擔」。


9531423時許,曾德淵與廖啟村、張順富、前法警王啟敘前往有女脫衣陪侍之「金殿888」酒店飲酒作樂,在場酒店小姐有脫衣陪侍,翌(15)日凌晨3時許結束散去;消費款項由劉正穆付帳。曾德淵於該署95316調查之訪談筆錄(附件20)及前述本院約詢筆錄(附件19)對上開事實並不否認,惟於本院約詢筆錄稱:結束時伊要去付費,劉正穆衝去付並說他可以打折,事後伊拿1萬元給劉正穆。劉正穆95330於該署結證:曾德淵在3月中旬有拿1萬元給伊,說每次都伊付不好意思。


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檢察官戴瑞麒部分


檢察官戴瑞麒確於94712日 中午受張家芸邀宴,席中有收押被告蕭志明之妻 賴怡 君、胞妹林梅玉在場;又於9539晚前往苗栗市有女陪侍之「東方佳人」酒店飲酒,且有女脫衣陪侍,費用由在場律師支付,與律師為不當之往來應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以及檢察官守則(附件21121315條、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附件22235610項,檢察官應廉潔自持,嚴以律己,謹言慎行,不得與不當人士往來應酬(飲宴等)或涉足不當場所飲宴作樂;檢察官不得與律師為不當之往來應酬,受邀之應酬活動,事先可疑有特定目的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者,不得參與;檢察官參加正當之應酬活動時,如發現有事實顯示係為特定目的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者,應藉機離席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並於3日內報告所屬檢察長或其指定之人;違反上述注意事項者,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其相關規定嚴予議處。


檢察官廖啟村部分


廖啟村953914日晚上分別前往苗栗市有女陪侍之東方佳人、金殿888酒店飲酒作樂,當時均有女脫衣陪侍,且由在場律師付費,與律師為不當之往來應酬;該2雖非故意違反該署檢察長之指示,與線民黃○○接觸,但亦未採取藉機離席等適當措施,除違反前揭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檢察官守則第121315條及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第235610項等規定外,另違反檢察官守則第7條檢察官應服從檢察總長、上級檢察長及所屬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之規定。


副法警長蔡佳宏部分


蔡佳宏於9539日 、13晚上,分別前往有女脫衣陪侍之東方佳人、金殿888酒店飲酒作樂,在場酒店小姐有脫衣陪侍。上開2件事實,皆已違反首揭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之規定。


法警曾德淵部分


曾德淵於9539日 、13日、14日晚上,分別前往有女脫衣陪侍之東方佳人、金殿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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