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3日 星期四

陳鈺林-花蓮地院法官.與涉案警官泡夜店、公然舞侮辱業者.橫扣酒錢帳款未清.「霸王法官」遭停職.(網友留言:為何不是撤職?)


換成一般市民如此行為.早就速判重刑了.還先(停職)..等他們(和解)...說啥(告訴乃論)..想想看.酒店相關人員.有誰膽敢檢舉法官的?

* 陳鈺林今年四十五歲,未婚,輔大法律系畢業,司法官訓練所卅六期結業。陳長年考績乙等,同期法官多已十一職等,陳仍在九職等以下

與警官泡夜吧、爆粗口 「霸王」法官停職............【2012/02/24 聯合報】

        花蓮地院民事庭法官陳鈺林,與涉及電玩弊案的警官在夜店喝酒、罵女老闆又醜又胖,消費兩千多元「自動打折」只付一千元;發酒瘋被路人打傷,在警局又仗恃法官身分罵人潑水。


法官陳鈺林這一連串惡劣且離譜的行徑,發生在本月廿日凌晨。司法院認為陳鈺林的言行失檢,與刑案被告同桌飲酒,嚴重影響司法信譽,昨天火速將他停職,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是否涉及貪瀆,再深入調查。

據調查,陳鈺林本周一凌晨二時許,與涉嫌包庇電玩業者而遭停職的花蓮「四大名捕」縣警局偵三隊前隊長陳金標、吉安分局偵查隊前隊長郭汝俊等人,在花蓮市林森路的RIVER夜店同桌喝酒。

酒後陳與店內李姓女股東起衝突,辱罵李女面貌醜、身材不佳,一度還作勢拿椅子打人;店家要收帳二千多元,陳只丟下一千元就走人。陪同官警見陳鈺林不勝酒力,送他回住處。

沒想到陳鈺林又折返,在夜店旁的皇家峇里PUB前亂踢路旁的機車,以三字經辱罵騎機車經過的孟姓男子;兩人爭吵,陳被孟姓男子毆打,店家報警。

警員將陳鈺林等人帶回派出所,陳繼續演出脫序行為,嗆自己是法官,大小聲亂罵人,甚至拿水潑灑孟姓男子及到場協助的店家。警員只好通知花蓮地院,請他們協同處理,此時已是凌晨四時許,事件因此曝光。

被陳罵又醜又胖的李姓老闆娘,不堪受辱,控告陳鈺林公然侮辱。

陳鈺林昨天說:「目前思緒很混亂,不方便多說什麼。」據了解,他接受調查時,聲稱當晚因睡不著到超商買酒,路過看到夜店很熱鬧,進去感受氣氛看球賽;只認識被停職的警官郭汝俊,與他交談停留約十分鐘即離開。

花蓮地院政風人員調閱夜店內外及派出所內的錄影帶,證實陳鈺林確有酒後言行失檢的情形,院長林陳松親赴台北報告,並召開自律委員會建請司法院從嚴懲處。

陳鈺林今年四十五歲,未婚,輔大法律系畢業,司法官訓練所卅六期結業。陳長年考績乙等,同期法官多已十一職等,陳仍在九職等以下,司法院依法將陳直接送公懲會懲戒,不必先經監察院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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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陳鈺林酒後言行失檢懲處案,說明如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陳鈺林於101220日與該院刑事庭審理中之數名被告同桌飲宴,並於酒後先後與店家、民眾及處理該案之員警發生糾紛。陳員行為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22條及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22條等規定,情節重大,斲傷司法形象及損害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案經該院召開法官自律委員會作成決議,建請司法院懲處。



司法院認為,陳鈺林法官前述行為有損司法信譽,情節重大,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4條第2款規定依職權先行停止職務;另以其係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依同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全體法官及司法人員應謹慎自持,絕不得有任何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以共同維護司法信譽。


 

















花蓮地院法官陳鈺林酒後失格的惡形惡狀,很難讓人相信這是一個法官會做的事。陳鈺林不是突然變成今天這個樣子,他嗜酒多年,也非第一次出事,陳由基隆調花蓮,「發配邊疆」式的處罰,結果只是擺爛。

要避免養大問題法官,司法須真心割瘤,不能老是作表面功夫。

從陳鈺林過往紀錄觀察,他沒有酒幾乎不能生活。陳清晨四點還在發酒瘋,令人好奇,接下來他要怎麼上班?有沒有帶著酒氣進辦公室或法庭?難道沒有人注意到陳的異狀?

二○○四年四月十八日凌晨,陳鈺林任職基隆地院時,喝酒被人打傷,人審會輕輕申誡,調到花蓮,放任陳繼續過他的夜生活。如果這次不是有涉案的官警在場,陳可能也是避陣風頭就過去了,不會被停職重懲。

這就是過去的自律思維,只要沒有貪瀆或與貪瀆相關的證據,問題法官幾乎都能輕鬆過關。然而,為人關說的法官、利用法官身分投資的法官、生活不檢點的法官,審判真的不受影響嗎?

一個不敬重自己職務倫理的法官,記個申誡,調到更偏遠的地方有什麼用?對偏遠地區的人民也不公平。當法官的品性人格出了問題,一再縱容,就會出現陳鈺林這種考績在乙等徘徊,終於闖大禍的結果。

這次陳被停職送懲戒,顯示司法想要解決問題的決心;但更重要的是,別養大問題法官,當法官不適任,就要淘汰。

面對陳鈺林案,司法機關也要繼續追查他與涉案官警的關係,究明只是陳交往複雜,或有其他不可告人的事項,否則豈不是捉小放大,重舉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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