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0日 星期一

楊松林-台電公司楊姓課長貪汙案*起訴期間獲判免訴.無罪卻不國賠?比不上(許聰元貪汙案)之規格!(免訴≠無罪 男子求償遭撤銷)

 到底有罪或無罪?司法沒人知道...


無罪推定原則??[免訴]是在(起訴階段)...當為無罪論?

最高檢察署  竟未審而預設[如法令沒變,可能會判有罪,依法不應賠償]

台電公司前楊姓課長涉嫌貪汙被檢方起訴,後來法令修改,國營事業員工不屬公務員,他獲判免訴。去年他聲請刑事補償金獲准賠43萬5千元,但最高檢察署認為依法不應賠償,聲請覆審;司法院刑事補償覆審法庭撤銷一審的決定補償書,發回台北地院重作決定。

據了解,楊姓男子被懷疑收受業者賄賂,在2005年12月28日被羈押至隔年3月24日,共87天;2006年7月1日後,刑法對公務員定義有變更,將國營事業員工排除在外,因此,在台電任職被依貪汙罪嫌起訴的楊姓男子,最後獲判免訴定讞。

楊姓男子以他獲判免訴確定,應視為無罪判決,就先前被羈押87天一事,向台北地院要求1天5千元刑事補償金;台北地院法官認為符合刑事補償法規定,決定賠償43萬5千元。

不過,最高檢察署覆審後認為,卷證資料中有多名業者證稱向他行賄,因法令變更獲得免訴判決,並非真的冤枉他,依刑事補償法規定,免訴判決須以去除該判決事由者,應為無罪判決者,但本案是因法令修改才獲免訴,如法令沒變,可能會判有罪,依法不應賠償。


免訴≠無罪 男子求償遭撤銷        【2012/02/20 聯合報】


..........................................昔日新聞....................................................




台電核廢弊案 3官商起訴   【聯合報╱記者張宏業】 2008.07.19 
  
台北地檢署偵辦台電核能一、二廠低放射性核廢料貯存庫工程弊案,查出台電核發處土木課股長黃榮堂涉嫌配合廠商,浮編機電儀招標底價三億三千餘萬元,昨天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罪嫌將黃榮堂、台電核發處土木組長楊松林、詹記科技公司負責人施長寬等三名官商起訴。


檢察官柯宜汾查出,台電核發處八十八到八十九年間,發包「核一、二廠低放射性核能廢料貯存庫新建工程案」,由榮民工程公司明湖處得標。黃榮堂為協助詹記科技取得工程下包的機電儀工程,涉嫌擅自更改招標規格,讓詹記科技以限制性招標方式,統包承攬機電儀施作工程。


起訴書表示,詹記科技公司負責人施長寬在工程決標前夕,與黃榮堂和楊松林期約事成後給付一千萬元高額回扣。


施長寬在檢方偵訊時,供認承諾得標後將付給上千萬元回扣,但他實際上並沒有付款行賄,但檢察官不採信他的辯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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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廠弊案 台電課長楊松林聲押    自由時報   2008年4月25日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檢調偵辦台電發包核一、核二廠興建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倉庫弊案,案情向上升高!台北市調查處查出,台電核能發電處課長楊松林疑涉收賄圖利廠商,昨天傳訊楊及廠商施長寬到案。


廠商施長寬涉嫌行賄 也被聲押


台北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昨天訊後,分別依貪污罪、行賄罪,向法院聲請羈押楊松林、施長寬。


全案起於,台電核能發電處八十八年、八十九年間,分別發包在核一廠、核二廠興建「低放射性核能廢料貯存庫」,工程經費分別是二十五億元、十四億元。


不過,前年台電政風室接獲檢舉,指有官商勾結情事,移送台北市調查處調查。


台北市調查處大安站經查發現,核發處有官員涉嫌包庇業者,在招標過程中洩漏工程底標,業者得標後,配合業者要求,浮編工程款達三億元之多,明顯涉嫌圖利。


檢方日前已傳訊當年擔任核能發電處股長的現任台電專員黃榮堂,依貪污罪向法院聲押獲准,昨天則約談楊松林到案。


楊另涉核三廠弊案 求刑13年


楊松林先前已捲入台電「核三廠預力系統工程」官商勾結弊案,收賄四百多萬元,前年十一月間被依貪污罪起訴,並被求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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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松林-台電核電處課長        【工商時報2006/11/09】
【張國仁/台北報導】台電核三廠預力系統工程爆發驚人官商掛勾弊案,被告台電土木課長楊松林等七人,利用虛報工資直接圖利包商八百多萬元、六百多天應完工的工程其中卻有二百六十多天未施工,再利用延誤工期辦理追加預算,使得原來三二九○萬元工程經費,竟然追加高達三三六五萬八八三八元預算,讓總工程經費爆增一倍多達到六六五五萬餘元,最後又涉及逃漏營所稅三五二萬餘元,簡直是將台電吃夠夠。

檢方昨天起訴的七名被告分別是,台電核電處課長楊松林、核電處股長黃榮堂、昭凌工程總經理官茂榮、合增公司總經理沈友琴及員工林永泰、方俊哲、林陳明。
  
其中黃榮堂案發後坦承犯罪,並將四百多萬犯罪所得繳交國庫,檢察官俞秀端因此未對他求處重刑,但毫無悔意的楊松林則被求處十三年重刑、官茂榮求刑二年、沈友琴求刑一年六月,而林永泰、方俊哲及林陳明都坦承犯罪未被求刑,林永泰轉為污點證人可望獲得緩刑宣告。
  
八十六年十二月間,官茂榮等四人以合增公司名義,參加台電第十五年檢測工程招標,並以三二九○萬元得標。原合約訂工期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迄至八十九年四月七日止,共六四二個工作天。但官茂榮等人卻有二六七個工作天,沒有派員進入核三廠施工,依法無法估價驗收。
  
但官茂榮等人卻對楊松林行賄四一○萬元、黃榮堂行賄四四○萬元後,欺騙台電上級表示核三廠經預力系統檢測後,數據都沒有達到規定標準值,有安全顧慮,需要辦理「補拉預力」的追加預算三三六五萬餘元;其中還重複計價浮編金額多達八一四萬餘元。
  
楊、黃二人擔心鄭姓核能處長,可能識破內情,雖鄭姓處長專長於機電工程,對預力工程不甚瞭解,為說服鄭姓處長,明知「補拉預力」不需要經「解力」作業,卻呈報需經「解力」後經「再施預力」二個動作連貫完成,工程較為複雜,而蒙蔽鄭姓處長批准追加預算三三六五萬餘元。
  
雖然二百多天未派員施工,楊松林等人卻以「倒填日期」方式蒙騙台電,浮報施工數量與金額,讓官茂榮等人再獲取不法利益八百多萬元。 【工商時報200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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