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日 星期三

{不死的官員}台灣法官和檢察官.寧願被冠上恐龍法官之名.其實個個在(裝傻&裝清純).[請託案件]就是要轉彎要輕判.不然.你咬我啊?!


永遠不死的官.



七百六十五萬人在台灣,能選出一位超人氣的總統,卻拉不下一個有問題的法官。



http://blog.chinatimes.com/fred888/archive/2010/08/26/532376.html    汪仁玠部落格...引用貼上


 


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三號晚間,毛澤東的接班人林彪在武裝叛變失敗後,匆忙搭乘一架三叉戟飛機逃往外蒙古。周恩來連忙向毛澤東請示,是否用導彈把飛機給轟下來,毛澤東沉思了一會兒,嘆口氣說:「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無法可設,由他去吧!」


 


其實「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這句名言,並非毛澤東首創,而是另有所本。話說古代有個名叫朱耀宗的書生,在高中狀元之後趁著覲見皇帝的機會,奏請恩賜長期守寡的母親一座貞節牌坊,皇帝也欣然答應。


 


朱耀宗爽呆了,帶著這個喜訊衣錦還鄉;哪曉得老媽面露難色地表示,已經準備嫁給他的老師。靠腰!這還得了,一個不小心就會被治上欺君之罪。老媽左思右想,最後脫下羅裙賭一把,要兒子把羅裙洗乾淨晾在院子裡,「如果一天一夜之內,裙子曬乾了,我答應不改嫁;但假使沒乾,那就是天意,你也不用再阻攔了!」


 


結果,老天爺果真下起暴雨,朱耀宗的老媽心裡暗爽、故作無奈地說:「孩子,天要下雨,娘要嫁人,天意不可違!」


 


提起貞節牌坊,讓人不禁想起一九八七年林洋港在幹司法院長時,說過的一句名言——「司法像皇后的貞操,不容懷疑。」


 


什麼叫做「不容懷疑」呢?是因為皇后一定不會劈腿搞外遇,所以連懷疑都不必懷疑?還是法院是法官開的,他們愛怎麼判就怎麼判,壓根兒不許小老百姓懷疑?


 


按照司法界這陣子接連不斷的弊案、爭議看來,答案應該是後者沒錯。


 


就拿最近在FACEBOOK上搞得沸沸湯湯的罷免法官連署風暴來說好了,明明是一宗離譜到了極點的判決,當事機關——高雄地院竟然拿「法條適用解釋問題」當藉口,倒打網友一耙,「這是網友誤會了」。


 


其實在法官為終身職的憲政體制下,甭說是十五萬、就算有更多網友連署,也沒個鳥用。


 


這麼說好啦,馬英九在二○○八年選總統的時候,拿下了七百六十五萬張選票,已經算是空前的超高得票率了。但七百六十五萬人在台灣,能選出一位超人氣的總統,卻拉不下一個有問題的法官。


 


高雄縣甲仙鄉性侵女童案的嫌犯,竟然獲得輕判,是網友誤會一場嗎?是法條適用的解釋歧異嗎?


 


法官當然有自由心證的神聖不可侵犯空間,基於捍衛人權的原則,任何判決也必須以積極證據作為基礎;但這並不表示,法官在判決之時可以仗恃憲法保護傘,將自由心證無限上綱。


 


司法院跟高雄地院面對沸騰的民怨,照樣擺出一副「官僚臉書」,官腔官調地說,沒有證據認定嫌犯對受害女童施以暴力、脅迫等違背女童意願的方式性侵。


 


一個三十幾歲的壯漢,在四下無人的環境跟氛圍中,把弱小的六歲女童抱在大腿上指侵,叫做「沒有違背女童意願」?那這份判決書是不是也等於昭告大眾,遭到性侵的女童是「出於意願」的呢?


 


女童面對這樣一個怪叔叔兼壞叔叔,法官能夠用報案婦人沒看到女童抗拒或哭喊,且坐在嫌犯腿上的姿勢重心不穩」當作「心證」,認定「若有意掙脫,嫌犯應無法性侵得逞」?女法官不妨自己設身處地、將心比心,別說是六歲大的女孩了,就算是她自己碰到這種狀況,也一定會抵死不從嗎?


 


《刑法》條文一大堆,法官當然會在引用法條時有所取捨,但不能忽略《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七條的大原則——「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這宗案件之所以出現「法官的判決與民眾認知脫節」的風暴,關鍵就在法官對案情的審酌,違背了「公眾週知之事實」。更要不得的是,從地院到司法院,都口口聲聲緊咬「給法官獨立審判空間」的立場,視眾疑、民怨如無物。


 


法官之子肇逃二審改判無罪的風波尚未止息,無論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有沒有為愛子的案件關說,但他數度「關心」承審法官的「審判品質」,卻是鐵錚錚的事實。


 


相對於性侵女童案,被害人及其家屬均非達官顯貴,又有誰來關心他們案件的「審判品質」?


 


如果司法機關硬要用憲法保護傘、法律專業來硬抝,讓自「己」無論如何都是「正」義的、「正」確的,那麼「正己專案」也就趁早結案算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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