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6日 星期二

潘至信 曾柏元 蕭開平 .三個法醫(引用轉貼)




潘至信


http://tw.myblog.yahoo.com/jw!hFgmxBeGChIk9BT8SbgIOw--/article?mid=28&prev=-1&next=25


有一次在公開場合,一個名嘴檢察官問我:「你知道台灣的法律是什麼?」我回答:「自由心證」。事實就是這麼可悲。雖然檯面上的人開口閉口就是「尊重司法」、「皇后的貞操」、「科學辦案」。但是骨子裡,台灣的司法只有一條叢林法則 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是一切決斷的必要法則,它不僅僅是法律的專有名詞。任何一個專業,修車工人也好,醫生也好,在下判斷時,最終的原則也都是自由心證。法官在所有社會中都受到禮遇,無非是因為社會期待他們能做出高品質的心證。司法爛,不但社會不可能進步,個人的身體財產也都要暴露在不確定的危險中。但法律不是死的,不是像馬英九那種縮頭鴕鳥描繪的:訂出一本好的六法全書,然後尊重司法官的自由心證。所謂法治,不但要有法典、法官這些硬體,它還包括了所有人對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被裁判有罪的認知。今天在台灣,從大法官問到販夫走卒:「摸奶五秒有沒有罪?」沒有人可以給一個確切的答案。要測試一個地方的醫療水準好不好,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找一個病人分別看幾個醫生,如果他們的診斷結果五花八門,那就只能替這個地區的病患禱告了。從台灣司法的一二三審每每出現「大逆轉」的情況就可證明這裡是司法的蠻荒地區。


專業人士不敬業是台灣公開的隱疾。大家期待專業做出夠水準的判斷,卻沒有一套監督評量的機制,問題就出現了。沒有監督,很多人不會把他專業上自由心證的任務當成一種義務,而是視為一項福利。因此「自由心證」可以拿來當作自我保護的擋箭牌,可以當成交際應酬的籌碼,甚至可以當成販賣的商品。


 


台灣的法院是我所看過最黑暗、最偽善的地方。即使原來正常的作息,只要接近司法,也會跟著齷齪起來。今天帶大家看一看醫學院畢業的法醫嘴臉。


 


南迴案發生後,法醫尹莘鈴、施炫呈對屍體解剖後所做的鑑定報告結論是「多重創傷性傷害」致死。他們解剖時看到「腦部有局部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現象」、「腦部有出血現象」、「胸腔內有大量血液,有血胸現象」、「肺部有挫傷出血現象」、「左心室於左心室中隔部位有挫傷出血現象」、「橫隔膜有挫傷出血,肝臟有挫傷出血現象,腹腔內有大量出血」、「腎臟表面有局部挫傷出血」。


但是檢察官們不喜歡這份報告,高碧霞跑到尹莘鈴辦公室想喬結果,但是被拒絕。於是開庭後他們打算另外弄一份「驗屍報告」。我原先一直不敢相信台灣的法醫可以低級到願意用照片與錄影光碟去推翻一份當場解剖的正式報告,但是結果不但有,還有三個。


 


潘至信、曾柏元、蕭開平在今年五月份終於聯名出了這份報告(聽律師說他們前後喬了一年),結論是:大量酒精加上易妥明「他殺」致死。報告說「蜘蛛網膜下腔未見出血證據」、「大腦、小腦及腦幹未見挫傷或出血證據」、「肺臟未見出血證據」、「腎臟未見出血證據」、「腹腔內未見出血證據」。照這樣看,尹莘鈴錯得離譜,根本不夠格當法醫,應該在家裡做網拍。但是當初在枋寮醫院陳氏紅琛就是照斷層發現蜘蛛網膜出血才被送入加護病房的。照超音波也發現腹腔積有液體,與解剖時所見大量出血吻合。這樣確鑿的證據也可以視若無睹嗎?可以的!因為自由心證是他們的福利!因為在台灣大家只會看頭銜,沒有人會懷疑三個法醫共同具名的報告的專業性。幾乎沒有。


 


最近在探索(?)電視頻道有一個節目,用一些實際的案例讓觀眾看看法庭上「科學專家」的攻防。節目中呈現出的極端對立的「科學結論」或許讓人吃驚。這是美國法庭特有的現象,稱之為「垃圾科學」。只要有錢,不難找到大學教授掛起圖表在法庭中推銷離譜的理論。但是美國人並不是真那麼蠢,他們都知道法庭上充斥著垃圾科學,但是基於程序正義,他們不能輕言管制設限。


台灣法庭中的科學更垃圾,而且大家久而不聞其臭。我們來看一個活生生的例子。下面一段文字完整摘錄自三法醫的報告中。


.........................



(一)依法醫研究所法醫毒物學檢驗:


由解剖所採之死者心臟血液檢驗結果含 Clothiapine 0.209 mg/L,酒精110mg/dL(即0.110%)。以上濃度乃死者經急救時由氣管冒出3000毫升以上血液,且經大量輸液及輸血(總量估計約5500毫升)治療,濃度遭大量稀釋後之數值。


(二) 死者陳氏紅琛於案發時血液中檢測得與酒精濃度推算與研判:


1 一般人血液戰全身體重之1/13,假設死者體重為52公斤,正常情況下其血液總量約為4000毫升。


2 治療過程總共輸入血液及液體約5500毫升。


3 估計死者生前血液中Clothiapine 與酒精血液濃度以最小值推算約為4000毫升稀釋成9500(5500+4000)毫升,即稀釋約2.375倍。


4 以上資料估算死者生前Clothiapine 血液濃度死亡時測得0.209 mg/L,稀釋達2.375倍,因尚未考量該藥物脂溶性存留在脂肪細胞組織高濃度釋出於體液中增高之濃度量,且死者急救時已有大量液體(約3000毫升)自氣管冒出,故測量值可能較實際值低,未急救前濃度應遠高於0.496mg/L。根據文獻資料(如附件一),Clothiapine 治療濃度,血中濃度應為0.01-0.16mg/L(平均0.046mg/L),中毒法醫案件為0.022-0.341mg/L(平均為0.123mg/L)。


5 測得血中酒精濃度為110mg/dL,以稀釋2.375倍推算急救前血中濃度應高於261mg/dL。一般情況下,單獨血中酒精濃度若達300(0.3%(W/V)以上),即有造成酒精中毒昏迷或死亡之可能性。且未考量酒精脂溶性存留在脂肪細胞組織高濃度釋出於體液中增高之濃度量,且死者急救時已有大量液體(約3000毫升)自氣管冒出,故測量值可能較實際值低,即酒精亦可能達到致死濃度。


 


6 Clothiapine為抗精神並用藥,且具有鎮靜安眠作用,與酒精兼具中樞神經抑制之加成作用,同時使用有致命的危險性(如附件二)。文獻上,Clothiapine或其他抗精神用藥與酒精同時使用,有加成性且有致死之可能性。且死者於生前酒精濃度應接近,甚或超過300mg/dL。據此研判,死者因血中Clothiapine與酒精濃度過高,導致Clothiapine與酒精中毒致死的可能性極大。



(三) 綜合研判:死者因南迴搞軌案(疑殺害陳氏紅琛,詐領保險金犯罪計畫案),血液中Clothiapine及酒精過量,導致藥物與酒精中毒致中毒性休克死亡。



陳氏紅琛生前並沒有喝酒。尹莘鈴解剖時在血液中驗出了意妥明和酒精,檢察官立刻就放出消息,說陳氏紅琛體內有不明毒物,又說她被灌醉。但是後來發覺人體死後會自動產生酒精,高碧霞於是請台大就此作鑑定。台大化驗發現,血液內有大量丙酮,根據它與酒精的比例,推算出酒精與丙酮是死後在體內產生的。


如果檢方第二次送件給法醫研究所時蓄意隱瞞這份報告並不令人意外,這是他們一貫的作風。但是三法醫不知道人體死後會自動產生酒精就令人匪夷所思。這是法醫的基本常識,不可能被三個人共同忽略。尤其是他們還一再地以屍體開始腐敗為理由解釋尹莘鈴所見之挫傷與出血。


我找到一些屍體自然產生酒精的數據,與陳氏紅琛體內的酒精差不多。(因單位不同,表中數字要乘一百)http://www.flickr.com/photos/30758578@N00/4986246821/in/dateposted/


 


三法醫一再強調陳氏紅琛因在急救時大量輸液,所以他們自動將濃度乘以2.375倍。這數字怎麼來的?他們說陳氏紅琛體內血液約四公升,輸液約五點五公升,因此分母由四擴大乘九點五。可是陳氏紅琛只輸了四單位,也就是一公升的血,其他是點滴。如果要算血,是四公升稀釋成五公升。如果算液體,人體內有六成水分,是三十二公升稀釋成三十八公升。硬要乘,乘上1.3才算合理。作分析,大便入坑小便入池的道理都不懂?書白念了。


事實上陳氏紅琛開始輸血前,就已經沒有脈搏了。當尹莘鈴第一次在法院上作證時,就針對檢方反覆強調的「溶血」說提出反證,她說在顯微鏡下看到的細胞都是完整的,沒有溶血現象。蔡榮龍立即轉彎,說她看到的細胞是「新輸入」的血液。但是後來尹莘鈴又補充,這份血液有送去做DNA化驗,確定是陳氏紅琛的血。蔡榮龍馬上接口:「但是那也不、、、」我當時在場,但只顧笑,沒聽清他怎麼接下去。


 


三法醫的鑑定報告也反覆提到「脂溶性存留在脂肪細胞組織高濃度釋出於體液中增高之濃度量」。我不明白是什麼意思。所有人都有脂肪,檢驗也都以血中濃度作比較。他們是想說別處血液來自瘦肉,陳氏紅琛的血來自五花肉?或是相反?


 


三法醫的鑑定報告中引用兩篇論文,基於「附件一」他們說:「中毒法醫案件」為0.022-0.341mg/L。我剛讀到時以為這些是意妥明中毒時法醫驗出的濃度。不是!原文是這樣寫的:


Furthermore samples  of  seven  autopsy  cases  from  the  Institute  of  Legal  Medicine  of Lausanne with a known history of clotiapine therapy or tested positive for clotiapine during our routine screening procedure [14] and one case of 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drugs (DUID) were also added to this study.


也就是說這是七個在驗屍時驗出有意妥明的案例。把 autopsy  cases 翻成「中毒法醫案件」就像是當初高碧霞把意妥明說成「罕見毒物」一樣下流。


「附件二」也並不是專門講意妥明與酒精之間的加成作用。二十四個案例中,只有一個中毒案件中有意妥明,死者血中有三種藥物,意妥明的濃度是陳氏紅琛的十倍!



法醫有法醫的專業。一般人會這樣說:


「他怎麼死的?」


「淹死的。」


「為什麼淹死?」


「跳河。」


「為什麼要跳河?」


「想不開嘍!」


 


正常法醫的說法會是:


甲、直接原因:窒息


乙、先行原因:喉中有異物


、先行原因:溺水


 


一步一步之間要符合因果關係,並且要明確地指出致死關鍵。這三個雜碎沒有說在大量酒精與意妥明的影響下,人是會內出血?肺浸潤?低血壓?倒是得出了「他殺」的結論。台灣的知識份子,平均說來,比狗還不如。


 



三個雜碎法醫 潘至信 曾柏元 蕭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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