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7日 星期三

苗栗外遇妻偷漢.陳姓丈夫告(武姓妻子通姦罪)及索賠(精神撫慰金)30萬.成功判例.


苗栗縣1名男子去年發現妻子在外與人通姦,向法院提告後心情仍難忍悲憤、沮喪,向妻子索賠精神撫慰金,苗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妻子應賠償新台幣30萬元。

陳姓男子去年發現武姓妻子與公司男同事過從甚密,2人時有爭吵,妻子便搬離住家,自行在外租屋居住,陳男後來會同警方到租屋處捉姦,並向法院提告。

陳男在妻子離家後,曾到妻子工作的工廠,拜託她回家好好照顧子女,不要搞婚外情,但後來仍發現妻子有婚外情,以致心情陷入悲憤、羞辱、沮喪,精神上遭受極大創痛,除提出通姦告訴,也向法院請求妻子應賠償新台幣50萬元精神撫慰金。

判決書指出,武姓妻子通姦部分經法院判刑3個月有期徒刑;精神撫慰部分,法官根據多項事證認定武姓婦人確有通姦行為,審酌婦人學歷、收入等條件,判武姓婦人應給付丈夫30萬元精神撫慰金,全案可上訴。

1 則留言:

  1. 您好:
    請問法院已判前夫與對方妨害家庭二造須付個10萬精神撫慰金(民事訴訟)法院判給,該如何付款給我。
    請告知,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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