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6日 星期一

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收賄600萬原判9年.最高院發回更審:變詐欺判7個月 (超想知道三位法官大名?庭長曾德水+崔玲琦、陳恆寬)


   
  
 (超想知道三位法官大名?)庭長曾德水+崔玲琦+陳恆寬.

陳哲男司法黃牛 原判九年更一審輕判7個月    2010-07-27


    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涉及司法黃牛案,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宣判。合議庭認為,陳哲男並沒有審理司法案件的權限,因此,撤銷原先涉及貪污罪九年刑期的判決,改依詐欺取財罪名,改判他七個月有期徒刑。


    這起案件牽涉前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和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等人,陳哲男在扁政府時代擔任副秘書長,向梁柏薰表示,可以處理他涉及的官司,因此,梁柏薰給了陳哲男六百萬。但事後認為陳哲男拿錢不辦事,因此,梁柏薰指控陳哲男是司法黃牛。


    全案經過法院審理,一審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重判陳哲男十二年有期徒刑,高院二審也以同一個法條,判決他九年刑期,不過,二十七號更一審宣判,合議庭則是刑法詐欺取財罪,改判陳哲男一年兩個月刑期,經過減刑則為七個月。


    更一審合議庭認為,陳哲男並沒有審理司法案件的權限,並非職務上的行為,而是施用詐術混淆梁柏薰,因此,改以詐欺取財罪判決。


*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收賄600萬原判9年.高院更一審變詐欺判7個月 (追蹤)


*由貪污罪9年----改判詐欺取財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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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被控司法黃牛等案,台灣高等法院先前依貪污罪判處陳哲男有期徒刑9年;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今天更一審宣判,改依詐欺取財罪判處陳哲男有期徒刑7月。


     陳哲男被控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時,自稱得以影響司法案件結果,向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詐取新台幣600萬元,高院民國97年6月以利用職務之便詐取財物罪,判處陳哲男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6年。至於檢方指控陳哲男赤崁公司股票買賣涉及內線交易部分,陳一、二審均獲判無罪。


     全案經檢方與陳哲男分別上訴後,最高法院去年10月發回更審。高院今天更一審宣判,合議庭認為,陳哲男身為總統府副秘書長,沒有司法調查實權,因此不構成原判決「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改依詐欺取財罪判處陳哲男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7月。此部分檢方仍可上訴,但因詐欺罪屬二審定讞,陳哲男不得上訴。


     至於內線交易部分,最高法院發回理由指出,陳哲男買賣赤崁科技股票的時間點,與赤崁科技發布重大消息的時間點,確有成立內線交易罪的可能,認為有必要再行釐清;高院合議庭則認定他並未達成內線交易協議,僅在構想階段,因此更一審仍維持無罪判決。此部分仍可上訴。990727


(政權會輪替....貪污團體卻永遠附庸在當權派)


合議庭庭長(曾德水)固執堅持 曾被彈劾 法界看判決:「現實感」不夠



     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更一審輕判七個月,昨天在法界引起議論,審判系統大多認為,在最高法院相關案例的見解下,陳哲男扮司法黃牛詐財,確實和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職務無關,但合議庭犯了一個錯誤,就是量刑太輕,才會引來非議。


     支持這項判決的法官認為,並沒有證據證明陳哲男曾與承審法官有接觸,也沒有陳對法官施壓的證據,加上陳的職務確實和司法無關,在實務上很難認定陳是利用職務詐取財物。


     但也有法官認為,更一審是根據最高院發回的理由來審理,但在實務上,確實很少碰到像陳哲男這樣高階的官員,陳的職務高,法定的職務雖和司法無關,但以他職務上衍生和司法機關及人員接觸的機會,確實有探討的空間。


     有法官認為合議庭的「現實感」不夠,即使要撤銷改判,也應該考量陳哲男的「位高權重」,將量刑提高到詐欺取財罪最高刑度的五年,再減刑為兩年半,至少能減少爭議,杜絕想像空間。


     至於最具爭議的「職務上衍生之機會」,一名資深檢察官認為,除了職務本身的機會外,衍生的機會所產生的影響力,在許多判決中都採取較廣議的認定,但高院更一審在陳哲男案的判決上,是採取了狹義及嚴格的認定,不認為陳是利用衍生的機會來扮演司法黃牛。


     對於作成這個判決的合議庭,有資深法官替他們抱屈,認為法訓所十五期的庭長曾德水雖然被認為是「脾氣差」、「固執」的法官,但為人正派,對自己的判決論點很有堅持,很有法律人的堅持,曾因過於堅持而被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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