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7日 星期三

南投鳳鳴國民中學「遲到大王」事件.張永福老師被判公然侮辱罪,拘役40天。得罪司法同仁?蕭同學的家長是(書記官).難怪3個月超速結案.得罪了方丈還想跑!!


  孔子怎麼囉?  心裂了.

學校的管教權從此可以束之高閣?得罪司法同仁?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書記官


*蕭同學的狀況:  1)一個學期有1/3的時間,上課都會遲到.2)離家出走.3)情緒崩潰,基測的分數149分.


罵學生「遲到大王」 訓導組長挨告(2010/03/18 ) 東森新聞


        南投鳳鳴國民中學蕭姓學生因為上課經常遲到,遭訓導組長罰站和撿垃圾,並且在司令台公開罵他是「遲到大王」,學生打掃時手被割傷,家長一氣之下告訓導組長妨害自由妨害名譽;檢方認為處罰勞動服務符合校園規定不予起訴,至於罵遲到大王涉及公然侮辱,向地院聲請簡易判決。

        這起學生告張永福老師案發生在南投這所國中,提告的學生去年已經畢業。這名蕭姓同學因為經常遲到,遭訓導組長罰站和撿垃圾,並在司令台上罵他是遲到大王,家長一氣之下告訓導組長妨害自由和妨害名譽,讓校方很驚訝。

        教導主任蔡永祥說,「家長當時也沒有什麼樣的反應,就一直到學生畢業之後才提告,該位老師我們也做了行政處分,也在事後調離行政職務。」

        檢方認為罰站和撿垃圾並不是體罰,符合校園規定,因此不予起訴;至於公開場合訓誡學生是遲到大王,涉及公然侮辱,向地院求處簡易判決。南投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洪家原說,「在公開的場合說了一些…比較使學生感覺受辱的話。」

        現在管教學生不能打罵,言詞稍微重了一點甚至會惹上官司,訓導組長因為「遲到大王」四個字,可能面臨罰金或緩刑,為教學生涯留下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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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罵學生「遲到大王」遭判拘役40天


TVBS  日期:2010/06/11



        南投一位國中老師因為無法忍受學生時常遲到,就在朝會的時候公開揶揄學生,說他是遲到大王,可以列入金氏世界紀錄,學生的父親擔任法院書記官,心疼孩子被侮辱,對老師提告。現在法院判處老師公然侮辱,拘役40天。



看著空曠的司令台,蕭同學回想國三時,因為常睡過頭,某天朝會被訓導組長叫上司令台,當眾羞辱,讓他覺得顏面無光。學生家長(99.03.18):「辱罵小孩子,說他是遲到大王,可以列入金氏世界紀錄。」


心疼孩子的蕭爸爸認為,老師在師生面前當眾指責孩子,還以揶揄的口吻,說他是「遲到大王」,讓他的孩子,還因此離家出走。蕭爸爸是任職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書記官,認為老師公然侮辱,氣得提告。學生家長(99.03.18):「小朋友因為這個事情,他的情緒崩潰,基測的分數只有149分。」


校方否認訓導組長有當眾汙辱學生,表示這名學生就住在學校附近,但一個學期有1/3的時間,上課都會遲到,比例太高,才會對他比較嚴厲。但法官認為,這名訓導組長,沒有以教育理念教導學生,反而以"言語"公然侮辱,造成學生精神和心理傷害,法官以公然侮辱罪,判這名老師拘役40天。


學生遲到、犯錯在前,為人師表卻疑似以「調侃」口氣糾正學生,或許教育的方式錯誤,讓學生受傷,但學生「遲到」畢竟是事實,該怎麼拿捏這「愛的教育」,也讓師長們相當頭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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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學生「遲到大王」 師判刑        【聯合報╱南投縣報導】 2010.06.11 
 
 
        公開說學生是「遲到大王」、遲到次數「可列入金氏紀錄」,是公然侮辱?南投市某國中張姓訓導組長在朝會上揶揄蕭姓學生遲到行為後遭訴,南投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四十天,仍可上訴。


        蕭父得知判決結果說,兒子因遲到被公然侮辱,甚至被體罰、記過,很不幸,他才提告。開庭時,他在法庭上曾向審判長表達,若張組長願意認錯道歉,就原諒對方,「很遺憾,張組長這麼堅持,並不認為自己有錯。」張姓組長則說尊重司法,等看過判決書內容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蕭同學已從這所國中畢業。蕭父在法院擔任書記官,他除了控告張組長公然侮辱,還指控張體罰兒子過當,涉嫌妨害自由,但檢察官認為妨害自由部分罪證不足,不起訴結案。

 

        判決書指出,蕭同學一學期遲到九次,張組長去年三月朝會時,在司令台上當著全校師生,以揶揄口吻指蕭同學是「遲到大王」,遲到次數可列金氏紀錄;後來蕭同學為此離家出走,蕭父找回兒子追問原因,才知兒子被當眾羞辱。

 

        法官認為,張組長未本著教育理念教誨遲到學生,甚至用言語公然侮辱,足以貶抑學生人格,造成學生精神與心理傷害。

 

        法界人士指出,在司法實務上,教師如果用揶揄的口吻管教學生,並沒有實質惡意,應不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資深法官指出,老師講學生「遲到大王」、可列入「金氏紀錄」,有事實依據,語氣或許略為誇張,但顯然是為管教學生,似不符合公然侮辱罪要件。

 

        法界人士表示,一般人日常生活中有容許揶揄口氣的空間,例如對胖子說,「你再吃下去會變成豬公」,只是希望胖子不要再多吃了,如果這種開玩笑的話都構成犯罪,民眾豈不是動輒得咎、沒完沒了。

 

        律師黃鼎鈞則說,若學生一周上課五天遲到四天,被罵「遲到大王」,與事實相符,不應判有罪;若一個月僅遲到一、兩天,當眾被罵「遲到大王」,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得罪了方丈還想跑!!    得罪了方丈就不行!!    得罪了方丈還想走!!

 

       

 

98年02月:2/11~2/28,上課總天數13,遲到8天。 (8 ÷ 13 = 0.62 )
98年03月:3/02~3/31,上課總天數22,遲到15天。(15 ÷ 22 = 0.68 )
98年02月:4/03~4/17,上課總天數13,遲到7天。 (7 ÷ 13 = 0.54 )
環境整理包含打掃腳踏車停車場、垃圾分類及學校周遭環境整理可銷2次遲到。學校規定遲到3次,記警告壹次。
總共遲到31次,按規定應1大過加1警告。從2/11-4/13已遲到次數達28天.(上課天數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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