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奸發伏--法律. (明明是人竟做神的事)你有法庭經驗之後.發現他們將一件事實用(法律套裝句)能同樣寫出起訴和不起訴處分書.不通但又奈何.判決書都是均未審酌的文字審酌.憑空冒出(事理已明).他們在忙啥?是疏懶?濫權?關說收賄?趕程序?不作為?沽名釣譽?牠們連錯都有堂皇的理由.遂行被組織化的群體的不負責任.想想
台灣高檢署檢察官侯寬仁在馬英九特別費案中及雲林土庫棄土場案中都爆發證人筆錄爭議,在法院均認定偵訊筆錄與實際情形有誤而認定無證據能力,在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後,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今天經過激烈討論,決議對他分別作出申誡及飭令注意的處分。
偵辦太極門案部分,因時效已過無法議處,但被認定過程有所不當。 【2010/10/15 聯合報】
偵辦太極門部分.因時效已過 無法議處.但被認定過程有所不當.
司法在告訴我們什麼?..
無法接受如此的申誡而已,應該撤職侯寬仁
太不公平,公理正義?
無法接受如此的申誡而已,應該撤職侯寬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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