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8日 星期一

李先生被誣告性侵(外勞女).竟被檢察官羈押43天冤獄.三審均判「無罪」{冤獄賠償}卻被駁回.纏訟4年真冤啊!

  被羈押43天.纏訟4年.  一二三審都判無罪.


李先生被誣告性侵(外勞女).竟被檢察官羈押43天冤獄.三審均判「無罪」冤獄賠償卻被駁回.冤啊!

確定是(冤枉被誣告)那與風俗道德何干?

        李姓男子利誘逃跑女外勞,約定她每月兩萬五千元照顧他母親兼「陪睡」,但她受不了李天天都要,控告李性侵,李遭羈押獲判無罪後,聲請冤獄賠償。但法官以李違反善良風俗,行為不正,違反國人道德觀念,判決駁回。

        法院調查,李姓男子與女外勞原本就認識2007年初她逃離林姓雇主後與李連絡,約在板橋市見面,她告訴李擔心被抓到會遭遣返。李開條件,除了每月兩萬元雇用她照顧母親,每月多付五千元要和他發生性關係,如果不答應,連照顧他母親的工作也沒了。她最後同意,當晚兩人就發生性關係兩次。

        李姓男子第二天及第三天,又與女外勞各發生一次性關係,第四天,女外勞受不了李「天天都要」,利用與李外出吃早餐時,從李的機車上跳車,攔計程車到警局報案,指控李把她關在家裡性侵。

        李姓男子被捕後,遭檢方聲准羈押,起訴後移審板橋地院獲交保。不過官司從一審到三審,都認定與強制性交無關,李都獲判無罪,最高法院也無罪確定。

李自認被押四十三天是冤獄,聲請冤獄賠償但被駁回。



【2010/10/18 聯合報】


真相:捏造性侵滯台自由時報    2008年6月4日


外勞遭性侵?議員疑有捏造之嫌

         桃園縣議員魏雪卿昨天說,有一女外勞指控徐姓雇主性侵,半年後官司判雇主無罪,她懷疑女外勞有捏造之嫌,她手頭四件性侵案情結果都相同,要求縣府勞工處不能只關心外勞人權,忽略國人人權。


昨天魏雪卿在縣議會質詢要勞工處長湯蕙禎追蹤各件雇住性侵女外勞案的判決,分析案發背後的原因,了解雇主的人權是否被女外勞侵害。


她最近受理的這件印尼女外勞指控僱主在餐廳廚房性侵案,檢察官不起訴理由是廚房為半開放空間,餐廳看得到廚房動靜,廚房外是道路,鄰人也看得到裡面。再則女外勞身上無任何被性侵外傷,女外勞也常有情緒不穩,動不動要仲介來安撫的情形。


魏雪卿指出,受理的四件都有相同點一是女外勞在台工作期約將滿,二是有人在背後鼓噪,三要雇主拿錢和解,曾有人開價卅萬元但被雇主拒絕,因接受和解代表承認性侵。


她指出,按理女外勞被性侵要安置,但這位女外勞卻被轉介給其他雇主工作。反之在官司這半年內,雇主身心俱疲,沒面子,還要續繳外勞安定基金每月三千元和女外勞健保費近千元直到官司結束。她要求掌握性侵案的女外勞下落,觀察其是否將惡行如法炮製用在新雇主上。


欺辱女外勞被誣 色雇主冤獄不賠


男女雙方既有約定與金錢交往.即確定是冤枉被誣告.那與風俗道德何干?


司法在告訴我們什麼?


關嘸討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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