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奸發伏--法律. (明明是人竟做神的事)你有法庭經驗之後.發現他們將一件事實用(法律套裝句)能同樣寫出起訴和不起訴處分書.不通但又奈何.判決書都是均未審酌的文字審酌.憑空冒出(事理已明).他們在忙啥?是疏懶?濫權?關說收賄?趕程序?不作為?沽名釣譽?牠們連錯都有堂皇的理由.遂行被組織化的群體的不負責任.想想
彰化縣線西鄉67歲的黃姓婦人今天中午到超商購物,結帳後,店員留住她並報警抓賊,警方趕到,從監視器側錄畫面看黃姓婦人把中筋麵粉等食材放在菜籃裡的塑膠袋底下,上面放著兩把青菜,食材沒拿出結帳。她供稱,忘了還有東西沒結帳。和美警分局認為是推卸之詞,依竊盜罪嫌把她移送偵辦。
又有老人受害.被逼上法庭.彰化(和美分局)以竊盜罪嫌移送67歲老婦人.
司法在告訴我們什麼?...荒謬?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