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4日 星期四

公然侮辱罪的要件:罵人要看地方 屋內開譙不起訴.




公然侮辱罪的要件:


罵人要看地方 屋內開譙不起訴


中時  日期:2010/10/14




罵人「王八蛋」、「瘋子」,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的關鍵,在於看是在什麼地方開罵!台南地檢署受理兩件妨害名譽官司,兩案被告都是在房間內和原告調解時,罵「王八蛋」、或「瘋子」,檢察官均以侮辱行為,必須足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始能成立為由,做出不起訴處分。



五十八歲林姓男子,去年十一月在台南縣永康市環工路某公司會客室內,與林某和一名證人討論公司股東權利問題,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罵了一句「王八蛋」,林某認為是在罵他,向台南地檢署控告林男公然侮辱罪。



被告也坦承有罵「王八蛋」,但辯稱當時是一時生氣,沒有侮辱任何人之意;檢察官調查後也認為,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始能成立,原告和被告談話地點在公司的會客室內,有一定私密性,非屬公開場所,現場也非多數人,自然不能加以入罪。



另外,梁姓男子與四十七歲許姓男子,五月間在台南縣仁德鄉公所調解室,調解糾紛時,雙方意見不一致,許某被梁某控告辱罵他「瘋子」。



檢方認為,鄉公所調解室也非公開場所,縱使被告有罵「瘋子」,也難以認定已達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程度,與公然侮辱構成要件不符,全案也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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