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吞酒和貨款犯121侵佔罪 法官給予自新 2010-10-31 【中廣新聞】
台北一名正值青壯年的黃姓業務員,利用配送酒品和收錢的機會,在短短兩個月內侵吞80萬元公司貨款,法院審理後認定他觸犯121個業務侵佔罪,合併刑期可能高達60年,不過,考量被告還年輕,也只是一時貪念,加上犯後有悔意,因此,最後判刑2年,同時宣告4年緩刑,讓他有自新的機會。
這名年約三十多歲的黃姓男子,五年前擔任業務員,專門將公司的酒品配送到北部各地的餐館和小吃店,同時代為收取貨款。不料,兩年前,黃姓男子動了歪腦筋,不僅偽造簽單紀錄私吞酒品,還將代收的60萬元放進自己口袋,初步估計,短短兩個月犯案上百次,不過,終究是紙包不住火,公司發現之後,將他扭送警局。
經過法院審理,法官發現,被告觸犯了121個業務侵占罪,如果依照每個罪判處6個月刑期,總共加起來就達高60多年。不過,法官認為,黃姓男子只是一時貪念,犯案又有悔意,也和公司達成和解,考量被告正值青壯年,因此,最後法官判處被告2年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4年。法官也提附帶條件,黃姓男子要在緩刑期滿前,要將積欠公司的60多萬元,分期還清。
司法在告訴我們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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