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1日 星期日

檢察官(濫權起訴) 案件將追究責任 +檢察官的起訴模式+檢察官鬧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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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 更新日期:2008/12/21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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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濫權起訴 案件將追究責任
【大紀元3月9日訊】 立委批評「檢察官是最沒有職業風險的職業」,濫權起訴也不用負責。對此法務部長陳定南9日上午在立法院表示,今后檢察官所起訴的案件經過法院三審定讞無罪后,將追究是否濫權起訴,并檢討檢察官責任。


立法院跨党派次團新台灣問政聯盟今天上午舉行「掃黑、肅貪、防賄,大家一起來」早餐會,邀請法務部長陳定南与次團立委張福興、鄭金玲、林南生、陳明文等人進行座談。


据東森新聞報導,陳明文表示,任何一种行業都有法律規范,醫師醫死人也要判刑,但是檢察官与法官卻沒有任何規范,即使檢察官誤判也沒有法令規章,陳明文調侃說,「檢察官是最沒有職業風險的行業」。


陳定南表示,早餐會結束他將出席檢察長會議,會議中他會宣布,未來檢察官起訴的案件經過法院三審定讞無罪后,將追究起訴檢察官責任,是否有濫權起訴的情況,并列入檢察官的考評。


至于有立委建議,一審獲判無罪的案子就應該追究檢察官責任,這個部分他會帶回去討論。
陳定南也指出,案件在一審時,若被法官認定為法條引用錯誤,也將追究并討論檢察官的責任。陳定南表示,今后檢察官也有責任制度,不再是沒有職業風險的行業,這种想法會与過去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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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起訴模式

一、法定原則


(一)意義:符合法律之規定時,檢察官就應該予以起訴之原則。


1、起訴法定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足認有犯嫌,即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性時,即達應起訴之門檻。


2、不起訴法定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有該事由時,即應絕對不起訴處分。


3、偵查法定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


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時,即應開始偵查。


 


(二)基礎  憲法平等原則之化身。


(三)目的


1、防範檢察官濫權起訴或不起訴。


2、避免上級行政首長上下其手。


(四)缺失


1、司法資源有限,不應輕罪、重罪一視同仁。


2、縱反於社會化之特別預防目的,亦應追訴,有違刑罰目的及


輕微犯罪除罪化之目的。


(五)修正    引入「便宜原則」。


二、便宜原則


(一)意義


基於訴訟經濟、刑事追訴之目的性及有效性等之考量,而賦予檢


察官某種程度之權限,使其對於某些具備起訴要件之刑案,依職


權權衡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二)類型


1、起訴便宜原則:


(1)微罪不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2)執行刑無實益:刑事訴訟法第254條


2、緩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2、之3


(三)基礎


1、比例原則:


是否起訴應符合比例原則,對於輕罪而言,不宜過度反應,以免


追訴強度大於追訴目的。


2、平等原則:


相同事件應相同處理,不同事件應不同處理,輕罪與重罪不宜採


相同的處理方式。


3、訴訟經濟原則:


司法資源有限,須有效分配訴訟資源。


(四)目的


修正法定原則之缺失。


(五)小結


既賦予檢察官裁量權,則除非檢察官有逾越裁量權或明顯基於無


關、恣意之考量,不然僅生適當與否之問題,不生合法與否之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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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25條的規定是:有追訴犯罪職物之公物員(好比檢察官)明知為無罪之人而始其受追訴或處罰=>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雖然這樣規定.但要(證明)承辦人員明知為無罪之人(也就是證明檢察官明白偵案對象並未犯意犯罪等)是非常困難的事!

( 這就是為何檢察官起訴案件=>常有嚴重背離常識情況 )

 ( 卻沒有任何檢察官以這條罪名而被判刑的案例 )

檢察官的天職是<<<<伸張正義 發現真實(如此說法無誤)

社會痛恨不恥的是:檢察官若接案之初就形成主觀式心證(或具配何上司受脅政治介入的盤算)偵辦過成只是為起訴找證據而已!就和司法強調的(證據到哪就辦到哪)完全背道而馳了~

即使檢察官不肯排除(主觀好惡)也不可在偵辦任何過程中無視自編自導之嫌!

( 必竟案件偵辦不只關係當事人的清白聲譽 也關係司法權威 )

檢察官不能因為自己希望結果如何.就往預定的方向偏頗偵辦.那根本只是要(有目地性的結果)而不是查出真相!

補充:(以誤導或誘導手法取得想要的證詞)不只扭曲證人的原意.還扭曲了社會的是非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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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鬧情緒

 

雲檢主任檢察官撂狠話,說在一審時要把蘇治芬打到趴?搞不清楚他真是一個檢察官嗎?這麼非專業的情緒發言,滿嘴吐出來流氓的用詞口氣,怎麼會是一個檢察官呢?

舉凡專業人員都知道,處理專業的事,最忌諱的是加入私人感情的情緒操作。只要有一點情緒成份滲入專業領域,其結果都不會正確。譬如說新聞記者,採訪與新聞寫作,只要摻入自己的好惡,是與非早已由記者個人判定,事實的真相就難在新聞中呈現。

檢察官的專業立場,是應該用盡檢舉調查手段,蒐集犯罪證據供法官裁判對錯,而不可以剛開始就本末倒置,先有既定立場,情緒性的要把對方打到趴。如果,法官最後判定被告沒有罪,那就要請教要將被告打到趴是什麼意思?難不成耍流氓,檢察官可以羅織罪名,真的非搞倒被告不成?

檢調單位在羈押平民百姓時,要重視老百姓的基本人權,不要讓百姓生活在恐懼不安之中,每天惡夢連連。

政府公布檢察官起訴的定罪率約五成,表示不在少數的檢察官有濫權起訴的現象。檢察官若存著「知法玩法」的心態,戕害、踐踏百姓人權!玩夠了、羞辱夠了、打擊夠了,再讓人民斷送美好的前途,是會招惹民怨的,連帶使領導者的支持度降低,不小心把事情鬧大了,還要長官、領導者下台負責,成為另一位「伯仁」,實在是冤枉。

最近許多大案子的檢察官辦案手法都讓百姓不認同,百姓也質疑為何每天媒體都能有詳盡的報導,連叩應的節目都有各路人馬,甚至高層長官也都各盡所能的討論案情內容,所有的「證據法則」、「無罪推定論」看樣子都沒有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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