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處分書類應上網公開
權力行使的結果與達成此結果的理由的透明化,是國民監督掌權者,防止權力行使不當與不公的重要機制之一。對於行政權是如此,對於憲法保障其獨立行使,不受行政權或立法權干涉的司法權,更應如此。否則,掌握司法權者將不僅獨立於行政權與立法權,且完全獨立於民主國家之主權者–全體國民之外,不受主權者之節制與監督。
因此,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於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庭不公開審理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第八十三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刊載裁判書全文。」目的就是要將法官司法權行使的過程、結果與做成此結果的理由,攤在陽光下,接受國民主權的監督。司法院自翁院長上任後,終於接受民間團體之要求,落實上述第八十三條規定,在各級法院的判決書(裁定則為部分)全數建置於司法院網站資料庫中,以供民眾查閱。如此一來,法官在行使司法權時有無草率、偏頗、不公、濫權情事,可以某程度地從判決書本身及比較他(她)在相類似案件的判決書中的判決結果與理由檢驗出來。
職掌裁判權的法官如此,職掌偵查權的檢察官亦不應拒絕接受如此之監督。尤其,在我國目前刑事訴訟制度下(刑事訴訟法第二六○條:「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第三○三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曾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幾有等同法官無罪判決的效力,更應如同法官之裁判書,將之攤在陽光下,接受檢驗與監督。
興票案的承辦檢察官洪泰文決定不起訴宋楚瑜後,引起一陣風波。其實,若今日法務部如同司法院一般,建置資料庫並將檢察官之處分書類上網供人查詢,洪泰文檢察官若自認無愧,即可大聲地說:「我在宋楚瑜不起訴處分書中說:『實難僅因有中國國民黨所有之款項存入宋楚瑜指示另行開立之帳戶中,即認為被告等有侵占之意思與犯行』,與我承辦的其他侵占、背信案件的事證認定標準相同,這可以上網去檢索比較我辦過的其他案件就能證明。」民眾與監察委員也都可以上網到法務部電子資料庫調出洪檢察官辦過的侵占、背信案件起訴書及不起訴書,和興票案的不起訴理由做一比較,以判斷他在興票案中的犯罪認定標準有無偏頗。如今,因為檢察官的書類不公開、不透明,於是國民無法有效評斷與監督檢察官的判斷標準是否因人而異,若檢察官故意或過失不當、不公行使權力,亦無可供客觀檢驗之資料。
因此,呼籲法務部向司法院看齊,接納檢察官處分書類透明化的原則,以使全國國民共同確保檢察官權力行使之公平、公正與合理,並藉此建立檢察權之公信。
(作者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張炳煌)(90.04.1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