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2日 星期一

刑事訴訟程序:公訴與自訴

刑事訴訟程序:公訴與自訴


   刑事訴訟程序就是用來確定國家對犯罪嫌疑人應不應該加以追訴、對被告有沒有刑罰權存在及其範圍、對判決確定者加以執行的一種程序。也就是說,刑事訴訟程序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四部份。


公訴與自訴

        關於刑事案件,我國是採取公訴與自訴併行的制度。所謂公訴,就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發動偵查權,經過蒐集、調查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司法實務上稱檢察官偵查階段的對象為被告)、證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等程序,由檢察官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加以追訴。如果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確有犯罪之嫌疑,且有以刑罰加以制裁之必要,則檢察官就會提起公訴,請法院依法判決的制度。而所謂自訴,就是不經檢察官發動國家公權力偵查犯罪,而是由犯罪的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的制度。雖然有這兩種制度可供選擇運用,但是對犯罪之被害人而言,究竟應採取哪一種方式對被害人較為有利呢?誠如前述,公訴制度因為有通曉法律、具有強制處分權、可動用國家資源的檢察官主導刑事偵查程序,對獲取犯罪有關之證據較為有利,因此除非被害人已掌握充分對被告不利的證據,否則應該選擇公訴程序較佳;但是自訴制度也不是全無優點,例如於刑事訴訟之外另外提起民事訴訟或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藉以獲得賠償的犯罪之被害人,想要儘速強制執行被告財產,因為自訴是直接進入法院審判程序,所以較快取得確定判決,被害人較迅速取得賠償。這兩個制度,全憑被害人自己斟酌取捨。
         以下則簡略說明刑事程序。

一、偵查程序
         目前我國的刑事偵查程序是由檢察官擔任偵查主導工作,而由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協助偵查犯罪。檢察官是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可以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就發動偵查權。檢察官偵查結果的結果只有兩種,一是起訴,另一是不起訴。如果是起訴就進入法院,進行審判程序。


二、審判程序
        我國併採公訴與自訴制度,所以法院案件的來源有兩種,一種是檢察官提起的公訴,另一種是自訴人提起的自訴。而法院的審判程序是採不告不理的原理,也就是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的犯罪加以審判,因此審判程序是法院就檢察官或自訴人起訴的被告及犯罪事實加以審判,用以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及所應科之刑的程序。
        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管轄法院,應分別通常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兩種來加以確定。如果是通常審判程序,除了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罪是屬於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而由最高法院管轄第二審之外,其餘的案件第一審皆歸屬於地方法院管轄第一審,而第二審管轄法院則屬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第三審當然屬於最高法院管轄。如果是簡易程序,則第一審管轄法院屬於地方法院的簡易庭,而第二審法院則屬於地方法院的合議庭。
        經法院判決後,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在判決確定前經由原審法院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狀。而針對法院程序性之裁定,原則上是不能聲明不服的,亦即不能抗告,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
        如果經第二審法院判決後,當事人仍不服,則應分別案件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案件而決定可否上訴第三審;換言之,如果是屬於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之案件,則不得上訴第三審,如果不是屬於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則得以上訴第三審。
        案件經判決確定,則不得依通常聲明不服程序(上訴、抗告)加以救濟,只能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依再審或非常上訴請求救濟。
        審判程序進行完畢之後,如果是有罪的科刑判決,則緊接著進行執行程序。

三、執行程序
        國家的刑罰權經法院審判確定存在時,則必須經由檢察官執行裁判的內容,用以具體實現國家的刑罰權。執行的方式則隨刑罰種類的不同而有異。

☆★刑事訴訟上常見的名詞解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