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1日 星期日

檢察官濫權不起訴,有何法令處罰?

檢察官濫權不起訴,有何法令處罰?


刑法第125條是針對濫權起訴的法條,那檢察官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明顯偏坦被告,對被告不利之證據均視而不見,該如何自力救濟


向高檢署提出再議、依據妳認為明顯偏袒的理由補充相關證據法條!


通常不起訴處份.因不服上訴至高院地檢署檢察長.駁回的機率很大.

官官相護嘛!!!重審不就代表地院檢察官不對嗎?

怎麼辦?怎麼辦?怎麼辦?怎麼辦?怎麼辦?怎麼辦?

當然是振作起來.重新蒐集新證據提告!!!

法律是保護有耐心蒐集證據的人.要白紙黑字的證據!!!

等有了新證據.能將對方定罪後.再慢慢看前一位檢察官的判決書.是否真有偏坦被告.若有.政風處見!!!沒有貪瀆?那就是誤審.寄存證信函給法務部長或檢察總長信箱.

但是.但是.先決條件就是要有耐心.時間.是我們小老百姓對抗權威必需的代價.加油嘍!!!堅持下去!!!

 


 








馬英九委律師 告檢方偽造文書濫權不起訴

中央廣播電台╱康仁俊 2008-01-03 14:20


Q.  特別費筆錄不實,馬英九告侯寬仁的分析


A.  在民主國家,任何人發覺自己權益受損及蒙冤,都有權利積極尋求可能的補救;為個人的權利奮鬥 ===> 不會因為被侵害的人要不要選總統 / 有沒有當過法務部長而不同。( 面對法院判決,都已經指摘檢察官製作不實筆錄行為,還是默不吭聲的話,那才真的沒有參選總統的高度 )


Q.  告侯寬仁「濫權,不起訴」。


A.  大法官釋字 582號解釋 ===> 供述內容應該要經過被告 (詰問),才符合普世價值的 (基本人權);侯寬仁製作不實筆錄當作 (論證主軸),這就是現代刑事機制的一種操作手段,這已經沒有什麼程序正義可言了


今天藉這個 (時機點) 告他濫權,就是警示司法公平性,不希望往後把人力 / 資源都耗費在 (徒有高明技巧 / 沒有專業精神) 的司法運作上


侯寬仁針對被提告的反應是:[ 我不告他,他竟告我!]


( 可見得平常踐踏人權慣了沒想到自己也有變成被告的一天,光憑這點態度就該告他 )


分析結論:提出告訴的意義 ===> 是痛恨 (檢察系統) 多少年來曾出現的隨興辦案不顧全人權感受 / 浪費司法資源,這是提醒該到 (修法) 的時候了。


( 和馬英九一起連名提出告發的陳長文,更是台灣法界最負盛名的英美法權威!)


<    從這部份的政治觀察省思面 >


如果能建立陪審團制度,至少可以有效防堵侯寬仁這一類的檢察官爭議作為;告侯寬仁的這兩件訴訟案自然也該全民討論。


陪審團和台灣檢察制度的比較:


1.  法庭上高坐著主審推事 / 右上坐視檢察官 / 左上坐是陪席法官,這種三堂會審的模樣 ===> 被告還敢有什麼人權?


是政府遷台之後派人出國考察,才把檢察官的座位從上面搬下來,至少和被告並排而坐;但是這只是表面上的平等,沒有建入司法程序以前 ===> 檢察官偵辦刑案還是 (我行我素)!


2.  陪審制度就會由 (選民名單) 中組成陪審團,通常是 12人;美國各州司法獨立也有大型的陪審團,像加州就是 12人一團任期三個月。


檢察官偵辦案件 (必須要有陪審團) 在旁監督,最後檢察官解釋適用法條 ===> 要看陪審團的投票決定是不是起訴!


( 這種公正情況下侯寬仁要起訴馬英九,陪審團也不會同意;侯寬仁要放謝長廷過關,也沒那麼容易 )


陪審制度保障的基本的人權和自由,這是制衡政府司法權力 ===> 而且獨立在檢察官之外


有這種制度也不會發生:侯寬仁一審庭訓終結辯論,忽然臨時追加背信罪,事先瞞住馬英九,做這種 (違反刑事訴訟通例) 的骯髒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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