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30日 星期日

刑事訴訟新制施行成效之分析




 




                           刑事訴訟新制施行成效之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統計室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於民國88 年司法院翁院長依 總統
之指示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後,即確立了「改良式當事人進行
主義」的改革方向。其後分別於民國91 年1 月10 日修正刑法第41
條,放寬得易科罰金之標準,即擴大適用簡易程序之範圍;於民國
91 年2 月8 日通過實施緩起訴制度;於民國92 年2 月6 日通過關於
嚴格的證據法則、交互詰問制度、一審合議制度、簡式審判程序、義
務辯護制度、集中審理制度及自訴案件強制訴訟代理制度的修法,並
於民國92 年9 月1 日開始施行,此時第一階段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已近幾完成。最後並於民國93 年4 月7 日通過實施認罪協商制度,
以及於民國93 年7 月1 日實施「法律扶助法」。至此,我國的刑事訴
訟制度已由以往的「職權進行主義」,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此次刑事訴訟新制係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務期貫徹
無罪推定原則,使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負實質舉證責任,並採行嚴
謹證據法則、強化交互詰問的要求,維護當事人實質地位平等,並合
理、有效、妥適運用有限的司法資源,以達成「追求程序正義、保障
人權、發現真實、訴訟經濟」的改革目標。因此,整個刑事訴訟新制
是以嚴格的證據法則及交互詰問制度為中心,為維護當事人實質地位
的平等,除原有的公設辯護制度外,並增加了義務辯護制度及法律扶
助制度;為發揮交互詰問制度的功能,則增加了一審合議制度、集中
審理制度;為減輕法院因交互詰問制度所增加的負荷,除修正原有的
簡易程序外,並增加了緩起訴制度、簡式審判程序及協商程序。另外,
為確立以公訴為主的刑事訴訟制度,並避免民眾濫訴,浪費司法資
源,對於自訴案件強制自訴人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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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就刑事訴訟案件受理情形、審理結果及上訴發回情形所蒐
集之資料,進行整理、分析及比較,以瞭解新制關於緩起訴、簡易程
序、交互詰問、簡式審判及協商程序等各項配套措施的施行情形,以
及新制對於法院案件數量負荷、案件辯護情形、結案速度、上訴率、
發回率及維持率的影響。
依本研究之結果,新制施行的成效可分為新制實施造成的影響,
以及隨著新制適應程度的提高而產生的變化二部分:
一、新制實施造成的影響
(1)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件終結起訴的比率已漸趨穩定,依通常程
序提起公訴之比率約為17%,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比率約為
23%,緩起訴處分之比率約為7%。
(2) 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範圍及緩起訴制度確實達到減輕法院案件負
荷及減少訟源的成效。地方法院之「易」字案件及高等法院之「上
易」字案件新收件數減少,並使地方法院簡易程序案件之比率提
高。
(3) 刑事自訴案件新收件數已減少約四分之三,確實達到防止民眾濫
訴,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目的。
(4) 地方法院通常程序及高等法院刑事二審實體判決終結案件中採
行之審判程序的比率,已呈穩定現象,其中地方法院通常程序案
件行交互詰問的比率約為23%,採行簡式審判程序的比率約為
52%,改採協商程序的比率則約為10%,僅約15%的案件未採上述
任一審判程序;而高等法院刑事二審訴訟案件行交互詰問的比率
約為25%,採行簡式審判程序的比率約為5%,約70%的案件未採
簡式審判程序,亦未行交互詰問。
(5) 地方法院通常程序及高等法院刑事二審實體判決終結案件之案
件辯護率均有提高,其中,採行交互詰問之案件辯護率,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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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已達63%,而高等法院更高達83%。
(6) 在案件終結速度方面,簡式審判程序及協商程序確實發揮其功
效,加快被告已認罪之明確案件的審理速度,使地方法院通常程
序實體判決終結案件平均結案日數大幅減少,約減少了30 日。
又由於平均終結日數較短之簡易案件新收件數的比率提高,更使
得地方法院一審實體判決終結案件平均結案日數大幅減少。
(7) 一審採行之審判程序不僅影響一審的審理速度,對上訴至二審後
的審理速度亦有影響。其中一審已行交互詰問之審理速度,較一
審未行交互詰問之其他程序案件的審理速度為快。
(8) 在上訴率的影響方面,地方法院通常程序及一審簡易程序實體判
決終結案件的上訴率均提高,但因低上訴率之簡易程序案件的比
率增加,使得整體的上訴率反而略為下降。高等法院之上訴率則
無明顯之變動。
(9) 在發回率及維持率方面,地方法院刑事一審訴訟實體判決終結案
件之維持率,無論簡易程序案件或通常程序案件,以及高等法院
刑事二審訴訟實體判決終結案件之維持率,雖均較新制實施前為
低,但其發回率則均較新制實施前為高。
(10) 在確定率方面,地方法院刑事一審訴訟實體判決終結案件之確
定率,無論簡易程序案件或通常程序案件,均較新制實施前為
高,顯示地方法院一審訴訟案件確定速度有明顯加快。
二、隨著新制適應程度的提高而產生的變化
(1) 新制實施後第二年,交互詰問、簡式審判程序及協商程序案件的
比率,均較新制實施後第一年為高且呈穩定現象,顯示新制實施
第二年時,複雜及證據爭議性高的案件,大都已行交互詰問;被
告認罪且符合簡式審判程序要件而未與檢察官為協商者,亦都已
採簡式審判程序;因此,其他程序之案件大都為被告認罪但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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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簡式審判程序之條件,或被告雖否認犯罪但不須行交互詰問之
案件。。
(2) 在終結速度的影響方面,新制實施第二年時,地方法院通常程序
實體判決終結案件中,一方面交互詰問案件須花費更多的時間審
理,另方面則縮短了簡式審判程序、協商程序及其他程序的審理
時間,但因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協商程序及簡易程序之案件為多
數,因此加快了整體的結案速度。
(3) 隨著辯護人對新制適應程度的提高,地方法院通常程序實體判決
終結案件中,不僅交互詰問案件平均結案日數增加的幅度,有辯
護人之案件大於無辯護人之案件,簡式審判程序、協商程序及其
他程序案件平均終結日數減少的幅度,有辯護人之案件亦大於無
辯護人之案件。
(4) 在上訴率的影響方面,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實體判決終結案件
中,行交互詰問案件之上訴率,均較新制實施後第一年為高,而
其他程序案件之上訴率則均較新制實施後第一年為低。
(5) 在維持率的影響方面,地方法院簡式審判程序案件之維持率持續
下降。
(6) 在發回率及確定率的影響方面,地方法院通常程序實體判決終結
案件由於採行審判程序結構之變動,繁雜之案件逐漸由其他程序
改為行交互詰問,因此交互詰問案件之發回率及確定率,呈現下
降趨勢,而其他程序案件之發回率則呈現上升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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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udicial.gov.tw/juds/research/3_9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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