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7日 星期四

侯寬仁、周士榆、沈明倫不能鄉愿姑息、不能坐視縱容..檢察官敗盡檢察公信

不能鄉愿姑息、不能坐視縱容

-檢察官敗盡檢察公信



 



  馬英九 先生以「被害人」身分對侯寬仁在特別費案中的製作不實筆錄惡行涉及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的部分,提出告訴,並委任長文等為告訴代理人;馬英九也同時和長文以兩位關心檢察正義的公民身分,聯名對侯寬仁、周士榆、沈明倫三人涉及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濫權不追訴罪」進行告發。這二部分的犯罪事實,已在告訴狀和告發狀中敘明,於茲不贅。




  為什麼要對侯檢察官等人進行告訴與告發呢?理由很簡單,有過當懲,有罪當罰,如是而已。而最有責任在這兩個案件上,揭過舉罪的人,就是既為受害當事人,復為總統參選人的法律政治人馬英九。




如同馬英九在二審無罪的聲明中所說的:「這一切的不白之冤,既曾加諸於我,也就可能加諸其他人民身上。」今日此時,部分檢察官違法濫權的苛酷刀筆會指向馬英九,明日他時,這刀筆就會指向其他無辜的民眾。




長文更認為馬英九是一個法律政治人,經歷了特別費案的風風雨雨,應該更可以體認一般民眾對司法正義的渴求,如果他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勇敢伸張、對抗不義,也等於告訴人民,他當選總統後,有能力也有決心捍衛人民的權利!這是為什麼我們必須舉發侯寬仁檢察官等人涉及罪行的原因之一。




此外,在整個特別費偵查的過程中,侯寬仁檢察官等少數檢察官的獨斷,不但虛耗了大量的司法資源,讓本應集中力量偵辦貪瀆重罪的「特別偵查組」,萎縮成為「特別費偵查組」,更由於其不法專擅,幾乎斷送了整個檢察機關的公信力。




而來自法院的一審與二審判決書,就像一個探照燈,讓這些檢察官恣意妄為的濫權惡行,曝在強光的照射之下。如果,這些惡行是如此昭然,而最後,他們卻可以逍遙無事,依然「好官我自為之」,無人可奈他何!這是長文所不能容忍的,是全體法律人所不能容忍的,更重要的是,這也是所有正直、專業的檢察官都不能、也不該容忍的。




豈可放任這少數的害群之馬,讓所有的檢察官、所有的法律人共揹司法之恥!共擔「法律人不爭氣」與「法律人誤國」之惡名!?




  此外,令人極度遺憾的是,對於告發侯寬仁等檢察官濫權不追訴的犯罪惡行,檢察機關竟視若無睹,遲遲未對之依法訴究、重懲立威,甚至連再議程序,亦未見檢察總長及法務部長積極處理,再議程序遙遙無期,更連起碼的行政調查與處分皆未進行。「官官相護」的陋習以及生怕家醜外揚的護短心態,令人遺憾!既然檢察機關沒有作為,放任公平被褻瀆、正義受踐踏,那就由其他看不下去的法律人來舉發不法!




  最後,長文認為這也是一個教育檢察官的機會,台灣在長期戒嚴的時期,司法運作處處受到行政權的限制,然而,解嚴後的二十年間,法院審判的獨立已略見成果,但雖然多數檢察官仍兢兢業業、克盡職分,也在許多個案上有不錯的表現,但檢察機關的整體表現卻仍讓人頗為失望,理論上,解嚴應已去除限制司法體系進步的所有障礙,鳥籠之門已然開啟,但檢察機關似卻仍甘作籠中之鳥,尤其部分檢察官仍甘為政治工具,透過選擇性辦案的方式濫權以追訴(含上訴),打壓政治異己,或不追訴縱放嫌犯,最為可惡




  透過這次的告訴與告發,懲罰違法濫權的檢察官,長文希望讓檢察官們能夠建立責任感,知道過去七十多年來未曾被援用的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與不追訴罪」並非具文,而是有其實際的制裁效果。這樣檢察官們就會知道自己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能更謹慎地行使手中的檢察權力,並進而真正走出政治與不當勢力的干擾,真正成為「維護正義」的使者。




這些年來,長文曾於檢察官協會等場合專題報告「假如我是檢察官」及「上帝的袍服,談司法倫理」,並透過著書「法律人,你為什麼不爭氣」,呼籲法律人要走出鄉愿、要爭氣,也不斷撰文,希望司法機關要能反躬自省,加快改革步伐。透過這次的告訴與告發,長文希望建立一個里程碑,用實際行動,打破法律人對同道惡行袖手旁觀的因循惡習,告訴大家,正義是法律人的最高價值、唯一良心!


http://blog.udn.com/cvchen/1507961  

陳長文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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