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濫權起訴和定罪率超低
"法務部認為蔡國禎的說法誇大不實、以偏概全,引發社會誤會,誠屬不當,違反檢察官守則、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將函請高雄高分檢依相關規定,作出適當的行政處置。"
如同我在文章:蔡國楨的偽證罪 PK 陳聰明的濫權起訴罪 中問過的,蔡國禎檢察官若在法庭上胡言亂語,到底成立何罪呢?看來是立法疏漏,該檢察官竟然沒有罪責,只有行政罰。
蔡國禎於法庭上蒞庭陳述的說法[誇大不實、以偏概全](該新聞稿只差沒說他是當庭胡扯!),但也只能受到所謂的適當行政處置而已(我看最多也只能把他調到最遠的高分院檢察署辦公)。
底下另一則報導說,"蔡國禎坦言,他所謂的高捷事件有很多是選擇性辦案,指的是泰勞滋擾案及圖利案,此二案是他承辦。"那麼,現在他已經自承選擇性辦案了,那他總應該有罪責了吧?
初步看起來他仍然不構成濫權起訴或不起訴罪,因為當時並不是他一個人來決定起訴誰或不起訴誰的,那時有組成一個專案小組在做決定。因此,蔡檢察官即使自承選擇性辦案,他仍然沒有罪責,只有行政罰。
這樣對嗎?
檢察官,愛起訴誰就起訴誰,愛不起訴誰就不起訴誰,調查的不用蒞庭,蒞庭的就不用去調查,薪水比照法官又有終生俸,又沒有人管,全國看起來就是他最大,難怪大家都要去當檢察官。
我非常同意底下所引的聯合晚報社論的看法,
"有的檢察官以大動作搜索調查,甚至透過管道放出特定消息,只顧個人在媒體上做秀,置「偵查不公開」的基本原則於不顧。檢察系統急著塑造自己的英雄形象,絕對是造成濫權起訴和定罪率超低這種惡果的重要原因。檢察系統真的該從這種畸形的「司法英雄」迷夢中醒來了。要回歸專業,對手中掌有的公權力戒慎恐懼,才算是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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